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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度转会操作细则①中国足协按照有关现定核实申请转会队员的条件。②中国足协每隔周的星期一公布一次符合转会条件的队员名单。③转会名单公布后,各俱乐部即可用规定的要人表格向中国足协申请希望转入的队员。④中国足协首先核查该俱乐部是否有转出队员(已转出或已列入转会名单)。⑤在有转出队员的前提下,中国足协按照原俱乐部优先和甲乙级联赛名次列前的俱乐部优先选择的办法,在公布转会名单后的下周一(留给各俱乐部一周时间考虑和申报)开始确定运动员转入的俱乐部。⑤各俱乐部对中国足协确定转入的队员必须在下一次公布转会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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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的转会细则显示了足协的一个决心:把大权抓在自己手中,决不旁落。队员能够去哪一支队伍踢球构成了转会的核心,而中国足协规定该结合由自己完成,即控制了整个转会,并名曰:为防止幕后交易。权力没有监督就会被滥用,因此,要有权力的制约和平衡。阅读转会细则,我没发现什么地方可以监督足协。足协将如此之大的权力抓在手中,谁敢保证不被滥用?谁又能保证,中国足协的官员在糖衣炮弹面前能够拒腐蚀永不沾,一尘不染?该细则出台后,俱乐部球员之间幕后交易倒是可以避免了,但又该怎样避免俱乐部与足协之间、球员与足协之间的幕后交易? 法律都是建立在对人的不信任的基础上的,因为人性本恶,所以才要用法律加以规范,既然要立法,既然要体现法治而不是人治,那么就应该对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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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95中国足球工作会议上,中国足协正式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转会细则》,新的转会细则共5章46条,是在原转会条例的基础上,根据1995年转会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加以充分讨论、研究、完善而成的。按照新的转会细则,未满28岁而具备一定条件的球员亦可转会到国外先进俱乐部踢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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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中英文版)》2003,(12)
中国足协最近出台了中国足球超级联赛球员转会制度。根据这一新制度,每家中超俱乐部可自由引进3名球员,而拥有4名或者4名以上国脚的俱乐部则不能再引进国家队选手。2004年1月20曰将举行中超联赛启动前的球员摘牌大会。而大会举行之前,所有中超俱乐部都可从中国足协公布的球员转会名单中自由引进3名球员。每家俱乐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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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23日上午,中国足协在北京中国棋院二楼的大会议厅举行“1999年国内球员转会洽谈会”,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摘牌”大会。按中国足协今年的转会制度,所有申请转会的国内球员经中国足协审查合格后,立刻被编号“上”,并且向各俱乐部公布。26友A和甲B俱乐部的代表以联赛名次先后为序,依次对上榜球员进行五个轮次的“摘牌”。一名上榜球员只有被某俱乐部“摘牌”之后,才能够从原俱乐部转会到该俱乐部。否则,该球员将面临在新赛季“下岗”的危险。尽管球员和俱乐部私下早有联络和商谈,尽管球队与球队之间也有过多方协商,但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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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协与足球俱乐部矛盾的主要原因分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中国足球俱乐部与中国足协的博弈由来已久,有着深层的利益诉求、制度背景和政治文化,中国足球必须积极探索治理路径,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国足协与足球俱乐部博弈的要因包括:利益失衡.足协政绩饥渴与俱乐部资本诉求的矛盾;制度缺陷,足协高度集权与俱乐部权利萎缩的不和谐;责任推诿.足协监管不力与俱乐部利益短视的恶果.面对中国足协与足球俱乐部博弈,中国足协与足球俱乐部必须要协商合作,寻求中国足球民意表达与利益平衡的新路径;中国足协要通过协同治理,确立中国足球治理新模式,实现中国足协与足球俱乐部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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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中英文版)》2003,(2)
1 足球转会495万封顶2002年最后一天,中国足协公布了2003年度运动员转会申报名单,在总共506人的名单中,江津和吴承瑛同以495万元并列转会费之首,这个数字与上年度祁宏950万元的标价相差甚远。在本次转会名单中,身价在400万元以上的有10人,除江津、吴承瑛外,张玉宁(490万元)、李明(北京国安,480万元)、杨光(480万元)、李尧(480万元)、陈刚(470万元)、曲东(460万元)、姚夏(450万元)、高健斌(420万元)分列3至10位。据悉,这次中国足协严格按照1998年11月制订的限薪令的规定,通过计算球员的工资、出场费及训练津贴等收入,再乘以每个球员的转会系数,最后算出球员的转会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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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都知道,自由转会是欧美足球体制中的重要一环,是职业足球的一大特点。然而,翻翻中国足协今年出台的转会规则,和去年的规定“大同小异”,也就是说,今年球员的转会依然是不自由的。为什么中国足协非要和欧美足球转会方式“反其道而行之”呢?记者就此采访了今年转会规则的制定者之一、中国足协职业部副主任杨一民,请他给个“说法”。新规则的新内容根据杨一民介绍,今年转会制度在去年的基础上虽没有重大变化,但也注入了几许“新意”。—球员申报转会、批复、公布和俱乐部“摘牌”一次性完成,而不再是去年那样分好几批进行;—外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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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中英文版)》2010,(2):26-26
周海滨、冯潇霆等这些转会使大家意识到,中国足球转会与国际接轨上有不少需要增补须做。新赛季转会工作开始,足协也对相关转会条款进行了改革,其中新政方面,最大的亮点就是留洋自由。但此项转会政策中也兼顾俱乐部利益,若球员与所属俱乐部的新合同中,待遇不低于原合同,球员必须续约。而合同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5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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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动员转会行为的法律调整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王存忠 《山东体育学院学报》1996,(4)
对运动员转会所涉及的三个合同关系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讨论。1)转会运动员与原俱乐部的工作合同应属于一种劳动合同,它符合《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劳工方面的法律,指出了双方的义务与权利。2)原属俱乐部与转入俱乐部的转会合同应为民事合同,我国的《民法通则》关于合同的一般原则,适用于这类转会合同。3)运动员与接受俱乐部签订的工作合同,亦应属劳动合同,亦应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但应对此类内容给予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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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国足球实行甲A职业化联赛以来,具有国际时尚的球员转会应运而生。可是,中国足球运动员《转会细则》这份法规性文件却囿于旧的计划体制模式的思想束缚,缺乏对尤其是优秀运动员转会认同的勇气,使得名义上的“转会热”,其实成了“转会难”,人才流动不畅,优化组合难成。 《转会细则》本应为球员自由、顺利转会,希图更大发展,以期形成更多的“梦幻组合”,使联赛、杯赛水平进一步提高,从而成就整个国家足球运动水平的飞跃而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但其中的诸多条款却为各地方俱乐部“限制球员转会”开了绿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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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度运动员转会工作开始之前,人们发现转会细则又变了! 自转会细则出台以来,那真是一年一变样。居然有某权威足球报纸说:“由于新的转会细则尚未出台,中国足协在原《运动员转会细则》的基础上作一些改动,作为1998年的转会工作准则。”似乎转会细则就该一年一变。那可大错特错了。稍具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律贵在具有平衡性、长期性、预见性,让人们能够预见自己在该项法律下行事可能产生的后果,这样才会有安全感,也能够更好地守法。法律最忌讳的就是朝今夕改,令人无所适从。当年大王涛转会引发的国安、万达争端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1995年转会细则与1996年细则在关键性条款上有了重大改变,这一改变完全能够产生截然相反的仲裁结果。诉讼双方一方坚持用1995年的细则,因为事情发生在’95赛季;而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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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基于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的基本思想,以中国足协运动员转会制度两次重大调整为依据,概括了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的自由交易尝试、限制交易调整和协调交易调整三个阶段的基本特征;继而对现阶段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最后,基于博弈理论的思想提出了构建制定运动员转会规则的博弈主体结构、明确运动员转会制度运行的博弈方式以及运动员与俱乐部劳资纠纷诉讼机制的调整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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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金鑫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23,(1):86-92
在博斯曼案发生后,为了鼓励职业足球俱乐部投入青训活动,国际足联在新的转会体系下专门设置回报青训俱乐部的培训补偿制度,该制度虽引发一定争议,但其旨在实施因球员在各会员足协之间转会而发生的培训补偿统一的规则,从而具有重要价值。不同的是,受U23新政带来的青年球员身价倍增的影响,旨在进一步保护培训单位利益的中国足协青训回报特有制度还采取强化培训协议的稳定性、赋予俱乐部对球员的首次缔约权等措施,这不仅偏离了国际足联预设的轨道,与球员自由流动的趋势不符,还容易与竞争法发生冲突,从而面临遭受反垄断审查的风险。在我国目前的青训回报实践中,因“天价违约金”带来的培训协议争议以及通过“过桥转会”逃避培训补偿的情形,仍有必要在充分借鉴国际体育仲裁裁判法理的基础上进行妥善解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