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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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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新设立的罪名,该修正案在受贿犯罪主体上突破了传统范围,把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身边人"收受贿赂行为规定为犯罪,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加大了刑法对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但同时该规定本身存在模糊性使得对该罪的适用时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如本罪的共犯认定、主体范围确定等问题。因此,笔者将对以上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以期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该罪的犯罪主体中包括"关系密切的人"。结合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运用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和社会学解释方法对"关系密切的人"进行分析,"关系密切的人"应该是指能对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产生非权力性影响力关系亲近的人,其外延可从血缘、地缘、学缘以及其他具有一定感情基础的情况加以圈定。"关系密切的人"与"特定关系人",两者的外延都有"近亲属"、"其他"兜底性的规定,其外延都比较宽泛,两者存在一定的重叠;但是两者在内涵、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对向关系和司法认定的规则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该罪的犯罪主体中包括“关系密切的人”。结合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运用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和社会学解释方法对“关系密切的人”进行分析,“关系密切的人”应该是指能对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产生非权力性影响力关系亲近的人,其外延可从血缘、地缘、学缘以及其他具有一定感情基础的情况加以圈定。“关系密切的人”与“特定关系人”,两者的外延都有“近亲属”、“其他”兜底性的规定,其外延都比较宽泛,两者存在一定的重叠;但是两者在内涵、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对向关系和司法认定的规则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相似文献   

4.
对历次刑法修正进行梳理可发现我国单位受贿罪立法的基本特点,犯罪圈设定较为慎重,仅处罚国有单位的受贿行为。在行为构造上,单位受贿罪保留了自然人受贿罪的痕迹,但又有自身的构造。在罪量因素上,单位受贿罪和自然人受贿罪存在较大的差异。现行立法中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无力解决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非国有单位受贿问题,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大大增加了单位受贿罪司法认定的难度。单位受贿罪与自然人受贿罪罪量标准的差异,导致单位受贿罪无法摆脱司法认定中唯数额论的困境。此外,实践中还存在单位受贿罪中自然人刑事责任豁免过于随意的问题。刑法立法应当取消单位受贿罪的身份犯模式,协调单位受贿罪与自然人受贿罪之间的关系,调整单位受贿罪的罪量标准,规范单位受贿罪免于刑事责任追究的事由。  相似文献   

5.
97《刑法》对79例《刑法》及《补充规定》中有关爱贿罪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对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共犯问题,97《刑法》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非国家工作人员仍可构成贪污罪的共犯。立法上的这一差异,主要是基于两罪客体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在犯罪中的作用的区别,以及突出对受贿犯罪惩治的针对性的指导思想。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体现了立法者对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构成要件上的特别规定。对此种行为,理论上有称斡旋受贿罪的,也有称间接受贿罪的。我认为,该罪与普通受贿罪相比较,具有其独立性,在刑法中应当设立独立的罪名,即斡旋受贿罪。  相似文献   

7.
文章试从我国受贿罪修正案(七)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影响力交易罪"规定的差异和国内对《修正案(七)》主要争议两大方面进行分析,阐明国内受贿罪立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影响力交易罪"接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8.
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为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要件为共同挪用公款的故意:客观要件为犯罪主体之间实施了挪用公款的共同犯罪行为。它的表现形式有三类,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二是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共同实施,三是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对这三类行为的定性应根据行为主体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等情况分别处理。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认定应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原理和相关司法解释来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9.
关于徇私枉法罪主体问题的初步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徇私枉法罪是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的一种特殊犯罪。但我国人事制度的复杂性、刑法对徇私枉法罪的主体身份及职责的规定不明确,使其在主体范围、单位主体及共犯认定等方面不仅存在理论上的争议,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其标准也往往难以把握。首先,在主体范围方面,隶属于司法机关内部的鉴定人员、记录人员、监管人员,受委托从事侦查、起诉或审判工作的人员及人民陪审员,因徇私或徇情而枉法的行为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其次,根据单位犯罪的原理及我国单位构成徇私枉法罪的事实,单位可以构成本罪;再次,非司法工作人员不能与司法工作人员共同构成该罪。  相似文献   

10.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职务犯罪,该罪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该罪的犯罪对象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应局限于公款和特定公物。由于立法技术的欠缺导致实践中把椰用公款的使用用途作为定罪标准,人们对"超过三个月未还"产生歧义。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在未来修订刑法时,应删去不同用途的规定,以及挪用时间中规定的"未还"二字。  相似文献   

11.
文章对滥用职权罪犯罪构成中的一些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 ,对该罪的主体、主观和客观方面等构成要件进行了界定。该罪的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符合整个刑法体系的 ;从理论、立法、司法等层面论证了该罪的主观应当包括间接故意和过失 ;徇私舞弊是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行为要件 ,而不单独成立他罪  相似文献   

12.
尽管在理论上有单位身份犯,但单位走私犯罪不是身份犯。在走私犯罪活动中或在案发后正在查处中国家工作人员有受贿情节,只受贿不枉法的,只定受贿罪;海关工作人员受贿后放纵走私的,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在受贿罪与放纵走私罪中,择一重罪从重处罚;非海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放纵走私的,在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中,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又直接参与走私的,应当分别定受贿罪和走私犯罪后实行数罪并罚。单有放纵走私而没有受贿情节的,海关工作人员定放纵走私罪;非海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定滥用职权罪  相似文献   

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规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主体时并未涵盖所有的犯罪主体,应取消认定该罪主体的二元分类标准,代之以"是否知悉内幕信息"的一元分类标准;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关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认定规则存在逻辑上的混乱,应删除第5条第2款的规定,统一按照第5条第3款的规定予以认定;该司法解释在认定罚金刑数额时存在一定的纰漏,限于司法解释的角色定位,适时可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该罪的法定刑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了最新的修正,但该罪却与无罪推定原则存在着诸多矛盾。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进程出发,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无罪推定原则进行博弈分析,将该罪名修改为“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建立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并完善相应的金融监管体系,更有利于惩治贪污腐败犯罪。  相似文献   

15.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领域的犯罪现象层出不穷,这其中尤其以贿赂类犯罪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引人注目。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但由于刑法第93条规定的概括性和模糊性,实践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还存在分歧;加之当前受贿犯罪的手段趋于隐蔽化、多样性,使得认定受贿犯罪的主体更加困难,同时也变得日益迫切。对此问题的深入研究是有效打击受贿犯罪的题中之义。  相似文献   

16.
礼金本是我国人情往来的习俗,而当今向国家工作人员奉送礼金逐渐演变成一项感情投资,有借礼行贿之嫌,损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有学者提出增设“收受礼金罪”的建议,但增设此罪会引发更多理论和现实问题,对收受礼金行为可考虑通过立法解释或完善受贿罪的形式进行规制。其中,通过完善受贿罪规制收受礼金行为,既能达到与增设罪名同样的效果,又符合立法的经济性,有其特定优势。  相似文献   

17.
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复杂多样,包括一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挂靠型企业、风险经营型企业、承 包企业等,这几种特殊的企业形式能否成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该类犯罪定性的关键;"情节严重" 是该罪客观行为方式的共同构成要件;该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单位受贿罪之间存在刑罚 配置不协调的问题,应当通过完善刑事立法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18.
贪污罪是一个古老的罪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使贪污罪的主体范围也发生了许多变化。本试图通过对贪污罪主体身份认定的研究,使贪污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等这些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得以正确区分。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我国受贿犯罪分子采取的手段和方式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严重影响了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社会公正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了遏制这一趋势,《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新增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笔者将从本罪的四大构成要件着手,通过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阐述,以期对该罪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新罪名司法解释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存在不符合构成要件、不当扩大犯罪主体外延、没有体现犯罪本质和与刑法罪名体系不协调的问题,值得商榷。我国《刑法》应当建立公务受贿罪、业务受贿罪和商业受贿罪的贿赂犯罪体系,并且重定贿赂犯罪的罪名,分别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和商业受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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