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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牟瑞瑾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0,(6)
商品房经营者是否有欺诈行为决定着经营者要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定一直不明确 ,相应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迟迟未出台 ,人们的认识分歧较大 ,致使法律适用出现困难。本文首先从实践入手 ,列举了商品房销售中的主要问题 ;其次从法理角度 ,较为详细地阐明了民事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最后以欺诈行为的构成条件为依据 ,结合造成经营者实际交付的房屋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具体原因 ,提出了商品房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 ,并具体指出了商品房经营者哪些行为是欺诈 ,哪些行为不是欺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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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房地产市场逐渐活跃起来。然而,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不法行为也随之出现。从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品房销售欺诈行为加以调整的角度,探讨如何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加大对商品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3.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9,(6)
房地产业在拉动国民经济的同时,也因相关法律的不健全而导致欺诈违规现象的发生,给广大购房者经济、精神带来极大损害,成为社会舆情热点。消除商品房欺诈销售行为需从管理、广告、保障消费者权益等角度出发,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减少欺诈现象的发生,使商品房销售行为在法律框架下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4.
商品房销售欺诈行为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房地产市场逐渐活跃起来。然而,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不法行为也随之出现。从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品房销售欺诈行为加以调整的角度,探讨如何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加大对商品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5.
按揭购房是以房屋本身设立抵押权为保证的。按揭包含房屋买卖和借款两个合同,有三方当事人。在解决按揭纠纷时,应考虑解决好三方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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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的赠与条款在实践中容易引起纠纷.在处理解决此类纠纷时.必须正确认识和理解商品房销售合同中赠与条款的法律性质。本文认为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的赠与条款不是附负担的赠与或附条件的赠与.也不是可以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之外独立成立的赠与行为.它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赠与.而是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的一项销售方的义务条款.应适用我国“合同法”中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不能适用赠与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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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性质进行了规定,增强了买受人追究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责任的可操作性.但是该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并非尽善尽美,在司法实践中反而引发很多买受人无端维权,增加了法院审理的难度及司法成本.考虑到我国的司法现状,笔者认为,还应依据具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商品房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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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张友连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13(4):23-26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成为法学理论研究不可回避的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的难点在于:购房是否是《消法》上的消费,商品房是否是《消法》中所指的商品,如何理解并适用《消法》第49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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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由于商品房认购书在法律上的性质、效力都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产生许多问题。认购书是独立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合同,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预约和本约的关系,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具有连续性,双方当事人都有以最大诚信和认购书中约定的条件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 相似文献
13.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预售商品房成为目前普遍流行的商品房销售办法.由于我国立法的不完善,而实践中预售商品房的投资数额大,履行期限长,因买卖双方对商品房预售制度缺乏清楚的认识而经常产生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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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买卖的特殊风险起因于作为标的物的商品房的不确定性。在目前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商品房预售制度相对于融资成本高、资金周转期长的现房销售模式,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为使楼市能保持健康发展,现行预售制度应该重新架构:加强实名制购房管理,在预售中限制商业炒作;建立房屋预售的市场准入制度、信用制度及风险基金;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制度。 相似文献
16.
王润华 《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11,32(3):75-76
我国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已经给居民的生活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商品房价格高涨,原因是多方面的。房地产市场的寻租,是容易被忽视的重要因素。抑制房地产价格,必须从治理房地产市场的寻租行为入手。 相似文献
17.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的法律分析及立法建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朱同琴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2(4):52-57
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质是一种预售主体特定的不动产远期买卖合同。从法律渊源来说,商品房预售合同制度属于房地产管理的经济法范畴,而不是出现在物权法范畴,因此,这一制度的行政管理意义远大于法律效力。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效力可视为债权物权化的结果,主要包括级别高于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在特定情况下对抗破产程序的别除权。本认为,由于目前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本质上只能保障购房的债权,不能保障购房的物权,不能从根本上帮助购房降低相关风险,建议将预售合同登记改造为预告登记制度,使合同效力由保护债权变为保障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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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意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崇能 《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03,1(3):84-87
商品房认购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预约合同,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在此后尽最大努力的诚信承担谈判义务,公平合理地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以缔结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有违反,应承担强制履行、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20.
杨立新 《安顺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0(6):80-81
每个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和尚未分割共有财产时,都不能处分共有财产或转让自己的权利。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这一原则对尊重契约、鼓励合法交易的市场要求必然产生阻碍,不利于市场的发展。现实社会中,因共有房屋转让引发的纠纷比较突出,因而对转让共有房屋的效力进行分析,就显得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