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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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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官释明权制度源于大陆法系,在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释明权制度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以辩论主义为基础,但是纯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过分强调法官的消极性,对保障当事人权利,促进诉讼公正,有效率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阻碍作用。法官释明权制度设立的初衷即为弥补辩论主义和当事人处分权主义的不足,保障实质正义和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在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背景下,释明权制度具有特殊意义。文章通过对释明权制度功能、价值的分析,论述了我国构建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明确规定释明权的内容,完善释明权行使的方式,确立释明权救济机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法官释明权制度存在的合理基础是通过强化法官的程序控制功能,对完全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缺陷进行限制与修正,但过度释明极易破坏法官的司法中立地位,进而危及司法公正,从而使设立这一制度的本意发生异化。为保障法官释明权的正当行使,应创设协同型的诉讼模式,并从保持程序控制和法官中立的维度出发,确立积极、适度、公正行使释明权的三项原则,在将释明权定位于法官职权的基础上,建立释明权不当行使的救济机制,以纠正法官释明权的不当行使。  相似文献   

3.
“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效力”的释明问题在法律实务处理中一直处于晦涩不明的状态,《新证据规定》第53条对此问题作出了一般性回应,造就了我国法官释明的理论从“一般性法律释明”至“法律观点释明”的演进。由于庭审中法官对当事人的告知界址仍难以框定,导致了司法实务中法官审判权的弱化和释明程序的谦抑化,甚或法官释明选择权的扩大化和释明程度的逆向化。为进一步扩大法律观点释明制度的适用,未来对法官释明范围“遗留性”问题的修复,仍应以法官中立为中心,将防范突袭裁判和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法关于诉讼时效效力采胜诉权消灭主义立法模式,但对时效届满后时效效力的启动模式规定不明确,以往司法实践中多采用法院主动适用时效规则的模式。从我国近代以来移植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传统以及目前庭审改革吸纳当事人主义的趋势出发,采用抗辩权发生主义的时效效力启动模式,限定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法官不得主动对当事人释明诉讼时效规则,是我国民法对诉讼时效效力启动模式在立法上的合理选择。  相似文献   

5.
法官释明权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对法官释明权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仅在一些司法解释中出现了个别类似规定,且这些粗线条的规定对释明权的主体、范围、行使时间等均未加以明确。建立我国完善的法官释明权制度,应当对释明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时间、行使方式、后果救济等方面进行规范,确保司法实践中法官的权力行使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6.
法官对释明权的过度行使,势必会带来相应的负面效应。为了避免释明权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司法实践操作中,法官应该严格遵循两项原则,但同时也要对弱势的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照顾。  相似文献   

7.
法官释明权最早出现于德国,与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紧密相连。在我国,释明权初步确立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即"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从总体而言,我国仍缺乏一套完整的法官释明体系。本文从释明权的概念、性质、特征出发,分析我国之所以需要建立一套系统的释明制度的必要性,并讨论释明权行使应受之限制,以便为实践当中法官释明活动提供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8.
释明权制度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活动当中被称为"当事人主义的修正器",最先起源于德国。但是,在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法律释明权,也没有对于当事人释明利益程序救济的规定。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释明利益在程序救济上遭遇困境。试图在分析当前我国释明权与当事人释明利益程序救济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以完善我国当事人释明利益的程序救济。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当事人主导的民事诉讼体制的前提下,通过法官释明权制度的构建来更好地为实现公民诉权而服务也就戍了大势所趋,应该从行使原则、适用范围以及行使方式等方面来逐一完善立法。  相似文献   

10.
我国新民诉法在2012年修订中明确将举证时限制度纳入证据一章中,并对该制度规定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但在理论界对于举证时限制度的争论并未就此消停。从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中对司法官的角色定位为切点,通过对我国举证时限制度发展的脉络梳理力图揭示普通群众与法官不同的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从而对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提以相关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11.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脊椎,举证责任分配是举证责任的核心。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表见证明、大概推定原则都是在司法实务中以判例的形式确立起来的,旨在当待证事实处于举证困难时,法官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不利益风险所采取的一种证明方法。上述三原则的功能在于把因果关系或过失的提供证据的责任转给医疗机构承担,当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据不能说服法官形成确实心证时,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相似文献   

12.
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经历了逐步淡化职权主义色彩而吸收当事人主义理念的立法演变,当事人举证能力和提出证据的积极性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也产生了诸如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等问题。故,新《民事诉讼法》又重新寄希望于法院能通过其职权来发挥举证时限制度的作用。之所以出现这种立法反复,是因为我国举证时限制度在立法上的调整始终围绕着证据展开,而对于事实主张的明确并没有做出规定,使得当事人证据的收集和交换没有目的性,所以有必要在立法上规定庭前明确事实主张,并辅之以相应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3.
民事诉讼的整个运作过程,皆是围绕证据进行的,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要负相应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依据语气来展开攻击和防御,法官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而法官判断证据就是判断证明力的有无、强弱。民事证据证明力是民事证据的生命,是裁判者进行裁判的依据。我国立法上对各种民事证据证明力的规定不完善,理论上也缺乏研究。通过对我国立法规定的分析以及与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提出对各种民事证据证明力审查判断规则,以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有关立法于审判权之外另行赋予法院(及法官)查证权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本文分别从立法、司法与法律逻辑等层面,结合我国目前法院庭审功能的实际状况与实证分析,指出这一做法既不科学与合理,也不能体现时代法治精神。应尽速修改这些不合时宜的规定,以期实现当事人举证功能,实现其权益。  相似文献   

15.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中设立“发现程序”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章阐述了“发现程序”的由来,含义及其利弊,剖析了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现状,论述了在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中设立发现程序的必要性和可恿生,并就如何设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发现程序提出了一些见解。笔认为:我国在立法上可以直接采用“证据交换程序”、“确立争点程序”等提法,是否时入上述程序,采用当事人申请和法官依职权决定两种方式;当事人双方在法官主持下交换证据;法官也可应当事人申请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同时必须举证时限制度,原则上当事人应在庭审前举证。  相似文献   

16.
法官释明权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概念,是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的限制和补充,是诉讼中法官和当事人作用调整的必然。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民事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当事人地位强化,法院职权弱化,但我国当事人法律水平和诉讼能力参差不齐,具体诉讼中仍需由法官引导,才能保证程序的公正、实质的正义,故我国民事诉讼中引入法官释明权制度成为必要。  相似文献   

17.
为充分认知民事诉讼中的法官释明权,需先弄清楚两大法系有关释明制度的历史发展。正是通过对释明权的立法比较研究,得出了对我国构建法官释明权制度的五点启示。  相似文献   

18.
释明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主张不明确、不充分、不恰当,或提供的证据有瑕疵而误认充分时,法官以提示、告知、说明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补充或修正其主张、陈述和证据;其法治化运行应遵循权利法定、正当程序与合理限度。而法律不健全、范围不统一、法官素质差参不齐是我国释明不规范的原因。通过明确规定其行使原则、范围和方式,构建相应救济程序,进一步提升法官素质,稳步推进释明权运行法治化。  相似文献   

19.
释明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主张不明确、不充分、不恰当,或提供的证据有瑕疵而误认充分时,法官以提示、告知、说明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补充或修正其主张、陈述和证据;其法治化运行应遵循权利法定、正当程序与合理限度。而法律不健全、范围不统一、法官素质差参不齐是我国释明不规范的原因。通过明确规定其行使原则、范围和方式,构建相应救济程序,进一步提升法官素质,稳步推进释明权运行法治化。  相似文献   

20.
证据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作出裁决的关键所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举证能力有限,当事人举证往往发生诸多困难。律师调查令制度具有保障当事人举证权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化解"举证难"的问题。但是,律师调查令在适用上也存在着诸如不具备强制力障碍,以至于不能完全发挥调查令制度的作用。因此,分析当事人"举证难"的原因、调查令制度的作用以及完善调查令制度的路径具有现实意义,同时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趋势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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