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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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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谈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是新闻侵权理论中的核心问题。我们在讨论一些新闻侵权案例时所产生的分歧,往往是由于对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认识不一致、不了解产生的。在这个问题上缺乏共识,就缺乏讨论问题的共同话语平台。所谓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如何确定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目前有四种不同观点:一是主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新闻侵权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构成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的归责原则。在此观点指导下的司法实践,表现为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二是主张无过错原则。在此观点指…  相似文献   

2.
新闻作品一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受害人来说首要的问题就是确定侵权者是谁,应由谁来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新闻侵权责任主体是新闻侵权理论的重要内容,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理论性。下面就如何确定新闻侵权责任主体提一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3.
国家机关的盖章能否免除媒体责任,是当前颇有争议的问题。本文认为,国家机关在新闻稿件上盖章是民事法律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诉讼中,一般应当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如果盖章机关也是作者,与媒体应当成为共同被告。当盖章机关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时,媒体责任难以免除;当原告不起诉盖章机关时,应驳回起诉,从而免除媒体责任;当盖章机关也是作者时,应当与媒体一起以共同被告的身份参与诉讼,如果新闻失实,媒体将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原告不起诉作者,只起诉媒体,法院也应当驳回起诉,从而免除媒体责任。  相似文献   

4.
《被告席上的记者》是我第一本有关传媒法的书,副题为“新闻侵权研究”,出版于1994年5月。这当然是特指记者因民事侵权纠纷成为被告,记者涉嫌犯罪成为被告不在此列。书名是套用湖南《邵阳日报》记者卢学义的文章题目“站在被告席上的记者”,他记述了自己打“新闻官司”的经历。那时记者因为自己职务作品发生纠纷而上被告席的不少,我在书中记载:“就自己掌握的案例作不完全统计,发现新闻侵权民事诉讼案件将新闻机构和作者共同列为被告的占70%以上,其中约有一半的作者就是本新闻机构的记者。”  相似文献   

5.
王臻 《新闻世界》2012,(7):256-257
新闻侵权是一种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的致害行为,虽然其民事责任同样依法受到追究,但其构成与一般民事侵权又有所区别。本文以《新京报》的"李颉生死"这起新闻侵权事件为例来分析新闻侵权的几种表现,提出了新闻侵权责任承担方式适用的原则,以期帮助记者在采访报道中,避免新闻侵权。  相似文献   

6.
通过分析多年来著作权纠纷中,法院对图书馆是否侵权作出的判决结果以及判决理由和法律依据,发现图书馆在为公众提供文献信息服务过程中,因数字资源提供商或其他提供资源内容的合作方过错而被告侵权时,如果非故意亦不存在过失,一般只承担停止侵权等民事责任,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在共同侵权案例中,却可能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相关理论和具体案例,进一步探讨图书馆如何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确保自己没有过错,以及如何在自己无能为力之处寻求立法保护。  相似文献   

7.
如今,新闻侵权案件屡见不鲜.其中,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新闻侵权中最常见的一种.当此类案件发生时,由于种种原因,法院、原告、被告三方对于如何认定新闻侵权经常各有说法.下面从法学的角度,来分析一下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责任认定.  相似文献   

8.
八十年代中期以来,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由于我们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司法实践部门面对此景,只好参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凭自身理解去确定谁应成为被告。于是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做法不一,有的将新闻单位与记者同列为被告,有的则只将记者或新闻单位列为被告。理论界对此也看法不一,观点各异,出现了以下几种学说:1、起因说:即谁为具有侵权内容的文章提供原始素材的,谁就是被告;2、执笔说:即以侵权文章的撰稿人作为被告;3、权力说:即有权签发文章的是被告;4、控告说:即根据受害人的控诉来确定谁是被告,尊重原告的意思;5、实现说:即以刊载侵权文章的报刊社作为被告;因为实现完成侵权行为的是报刊社。①根据控告说,原告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对谁成为被告,可以有所选  相似文献   

9.
新闻侵权的责任分担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闻侵权的认定与排除,是对新闻行为在整体上是否合法的判定。新闻活动有多个主体参与,因为它们的主客观状态是各不相同的,所以在具体新闻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很不同。新闻行为一旦构成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随之而来,在承担上,对各个主体也就不能等量齐观。参与新闻活动的各个主体,在具体新闻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就是决定其分担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要事实依据。  相似文献   

10.
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后,媒体在肖像权案件中最先成为侵权纠纷被告。1986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著名演员杨在葆起诉啄木鸟杂志社、中国广告艺术公司侵害肖像权案,后者未经肖像人同意,就在广告中使用其肖像,经法院调解被告承担一定民事责任结案。  相似文献   

11.
抗辩事由即在民事侵权诉讼中被告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实和理由。在新闻侵权诉讼中,真实抗辩原则、公正评论原则及特许权传播是最为主要的抗辩事由。这三项基于新闻本质特性的抗辩事由已成为国际共识。尽管在中国的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中,国际三大抗辩事由也有运用和体现,但还远未制度化,新闻媒体无法得到授权性法律的有效保护。司法对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规定及法律适用也缺乏清晰的标准,这需要我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新闻侵权诉讼中的国际三大抗辩事由不仅给我们的立法和司法提供了参考,也给我们的媒体工作者提供了镜鉴。  相似文献   

12.
眼下,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正是在这种大的背景条件下,近年来新闻官司也出现了上升趋势。当前,新闻工作者成为被告而对簿公堂,许多是由于出现新闻侵权而引起的。如何防止新闻侵权,避免新闻官司,就成为当前新闻工作者需要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要想防止新闻侵权,避免新闻官司,  相似文献   

13.
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职能,在我国社会主义进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近年来新闻侵权事件屡屡发生,使得新闻媒体常常成为被告,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如何做到发挥自身舆论监督职能的同时避免新闻侵权,成为我们必须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研究缘起 一般认为,专家责任理论介绍至国内,肇始于1995年梁慧星教授翻译的日本学者《专家的民事责任》文集。①十余年来,作为一个前沿法律问题,国内学者论著颇丰。新闻记者因采访报道而产生的新闻侵权责任问题,也一直是国内新闻界和法学界所共同关注的一个议题。因为上述两个问题的重要性,最高院陆续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指导相关案件的审理。学术界亦给予了相当的关注,二者在目前已经出版的侵权法学者建议稿中均或多或少有所体现。  相似文献   

15.
在新闻侵权诉讼中,应当实行举证责任正置——由原告对报道内容承担证明责任,还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作为被告的新闻传播者对报道内容承担证明责任,是一个长期备受关注的问题.对此,国家尚未制定专门法律.现有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又被发展为“谁报道,谁举证”的荒唐原则,既违背了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本质,又损害了作为民主基石的新闻自由.在这种情况下,在新闻侵权诉讼中摒弃“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建立和强调“举证责任正置是原则,倒置是例外”的规则,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即从“谁主张,谁举证”在新闻侵权诉讼中所面临的困境入手,对新闻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举证责任正置是原则、倒置是例外”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16.
陈伟 《今传媒》2011,(4):22-27
类似"铜须门"事件的侵犯个人网络隐私权事件,在过去的几年中在我国可以说是层出不穷。如果任由网络隐私侵权继续泛滥,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本文首先提出了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同时,概括了网络隐私权不同于传统隐私权的四个特点。文章还归纳总结互联网上侵害隐私权的主要形式:对他人数据的收集、散布、利用和交易;并分析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提出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本文对网络隐私权侵权责任问题的研究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都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7.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法上的抗辩,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使自己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实和理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客观存在的事实,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抗辩属于程序法范畴,法律赋予被告抗辩权利,既体现了程序公正,也是为了保证判决、裁定的公平合理。被告的抗辩,否定了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违法的新闻,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书面侮辱和诽谤是新闻侵害名誉权的主要行为方式。由于新闻侵害名誉权行…  相似文献   

18.
陈伟 《报刊之友》2011,(4):22-27
类似"铜须门"事件的侵犯个人网络隐私权事件,在过去的几年中在我国可以说是层出不穷。如果任由网络隐私侵权继续泛滥,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本文首先提出了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同时,概括了网络隐私权不同于传统隐私权的四个特点。文章还归纳总结互联网上侵害隐私权的主要形式:对他人数据的收集、散布、利用和交易;并分析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提出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本文对网络隐私权侵权责任问题的研究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都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9.
曹瑞林 《新闻记者》2001,(10):48-49
按照新闻侵权案件可以选择被告的有关司法解释 ,在新闻侵权案件中 ,作者 (非本媒体记者 )不一定是被告 ,作者是否被告 ,由原告决定。我认为这既不利于保障新闻媒体实体权利 ,又不利于保障新闻媒体诉讼权利 ,也与有关的法律规定相悖 ,值得讨论。原告为何只诉新闻单位去年以来 ,我代某报社打了两起新闻官司。这两起新闻官司都是由于刊登批评性报道引起的。一篇稿件的题目是《不能容忍老八路屡遭报复》 ,作者是某军分区的一位报道干事。另一篇引起纠纷的稿件题目是《殴打军属辱骂现役军人实在嚣张等待有关部门尽早处理给个说法》 ,作者是某报社…  相似文献   

20.
黄森榕  杨伟 《新闻前哨》2005,(11):71-72
新闻侵权通常指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侵权法上的抗辩,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使自己免责或减责的事实与理由。具体到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成立,新闻不构成侵权;抗辩事由不成立,则构成侵权。研究新闻侵权中的抗辩事由,实质上是为新闻是否侵权划定界线,因而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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