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目前的诉讼理念和制度在调适与处理劳动基准争议方面存在不足,不利于正确、合理、彻底地解决劳动基准争议问题.劳动公益诉讼是解决劳动基准争议最有效的司法途径.  相似文献   

2.
我国劳动者基本权益的现状分析及维权中遇到的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目前,我国劳动者基本权益经常遭受侵犯且缺乏有效保障,原因很多,如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者自身缺乏权益意识;现阶段在解决劳动争议案件中,实行的一裁二审制人为地延长了诉讼周期,增加了诉讼成本,这种程序设计对劳动者实现其权利救济是不利的.同时某些地方政策的制定脱离现实,造成司法救济的不可能.  相似文献   

3.
外卖骑手作为平台经济下的“新形态”劳动者,劳动基准保护的缺位促使其劳动权利难以实现。基于我国劳动保护同劳动关系相互绑定的现状,认定外卖骑手的劳动者身份成为劳动基准保护的逻辑起点。从重新厘清劳动基准适格主体的思路出发,同时结合用人单位的义务法理,可以摆脱身份认定的束缚,实现将外卖骑手纳入劳动基准保护范围。在外卖骑手劳动基准保护的具体内容上,应当落实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构建符合职业特征的工作时间规制以及设立收入保障制度,并以此为基础,推动形成对外卖骑手劳动权利保障的完备机制。  相似文献   

4.
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在初中和高中政治课教材中都涉及到。在一些辅导书上把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理解为:其实以上的表述是不够科学的。笔者有必要就此问题与销售者协调解决请求消协调解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诉或者提请仲裁机关仲裁向人民法院提不→成不→成不→成起诉讼谈一下相关认识和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该规定看出,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申诉、仲裁、诉讼五种途径来解决消费争议。那么,如何全面理解上述五种途径呢?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这是指消费者可以直接向销售者、服务者或生产者交涉、索赔并与经营者和解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这种解决争议方式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基础上的。一般适用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用这种方式解决纠纷,只要双方愿意,随时随地都可以进行,不像诉讼、仲裁有严格的地点、时间限制和繁琐的程序,因而解决纠纷快捷方便。同时,也不像诉讼、仲裁要交大笔诉讼费或仲裁费,从...  相似文献   

5.
用人单位行为导致内部工作环境污染,进而造成劳动者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形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被概括为劳动法律关系。可分为两种,一为用人单位违背劳动合同规定,不作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证工作环境条件。此时可通过劳动争议解决程序进行维权。一为用人单位已尽合同义务,但仍因污染或破坏的工作环境介质对劳动者人身、财产权造成损害,侵犯了劳动者的环境权益,此时可通过环境集体诉讼来主张救济。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解决体系、部分仲裁一裁终局、期限、举证责任、免收仲裁费等六个方面,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成为该法值得关注的六大亮点。  相似文献   

7.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亮点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解决体系、部分仲裁一裁终局、期限、举证责任、免收仲裁费等六个方面,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成为该法值得关注的六大亮点。  相似文献   

8.
行政权限争议的司法解决——论我国机关诉讼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权限争议纳入诉讼解决范围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机关诉讼作为以解决行政主体之间权限争议为内容的新的诉讼类型,其在原告、受案范围、管辖、审理方式、举证责任、判决种类等方面都有着不同于一般诉讼类型的特殊性,我国应当以这些特殊性为基点构建科学合理的机关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9.
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虽已涵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四种途径,但因该机制中协商机制劳资双方力量失衡,调解机制调解委员会的作用甚微,仲裁制度功能偏离立法预期目标,诉讼制度难以恪守司法公平公正等弊病的存在,成为制约劳动争议及时、公平解决的瓶颈。在甄别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症结的基础上,围绕如何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提出了做实协商、做大协调、做强仲裁、做精诉讼的思路与建议。  相似文献   

10.
“劳动基准”应当是基础性的劳动标准,而此处“劳动标准”中的“标准”应与“国际劳工标准”中的内涵与外延一致,即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意思自治范围内的全部事项。因此,“劳动基准”应为法律对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内全部事项的底线性规定。由“劳动基准”一词的概念可以得出劳动基准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关系中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内的全部事项,该事项包含了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全部事项。此外,可将公务员、普通民事关系主体等不属于劳动者的主体排除出劳动基准法的对人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