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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股权是各出资人将其财产出资组成公司,形成公司财产权之后,再从公司取得的一种权利;股权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都直接或间接体现了财产权的形式。但股权并非财产权中的所有权或债权,而是独立于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特殊的财产权。  相似文献   

2.
对法人财产权的定性问题,长期以来在中国法学界争论不休。基于对法人的财产权以及所有权、经营权等物权的比较分析,法人财产权就是经营权;而投资者对法人财产拥有股权,即让渡了部分权能的所有权。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现代企业制度,故这里所讨论的法人财产权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突破了我国传统民法理论对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的限制。本文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立法依据、适用条件、法律效力并对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等问题做了具体的阐述。  相似文献   

4.
为我国立法所一贯坚持的房地一并抵押原则既没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又没有令人信服的立法理由,而且还会危及相关权利人的正当权益。较之于其他抵押原则,房地分别抵押原则能够切实保障《物权法》的"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这一立法目的的实现,应当成为我国立法的选择。  相似文献   

5.
协调公司与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是讨论股份公司股份继承限制条件的逻辑起点。一方面,要明确继承人可继承的范围,包括股东权利、股东义务以及股东资格;另一方面,应肯定特定条件下公司为维护自身生存权与发展权对股份继承作出一定限制的正当性。在“分离”视角下,公司与继承人之间矛盾可以得到化解。《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第167条未全面认识股份继承制度,条文过于原则,在实践中存在异化的可能。对此,需在观念上纠正其组织法定位,细化股份继承的限制条件,并完善继承人权益保护措施。  相似文献   

6.
抵押物转让是指抵押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而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让与给第三人的行为,是抵押人在法律上对抵押物进行处分。抵押物转让制度应在抵押权人、抵押人与第三人之间谋求利益平衡,既保证债的安全又充分发挥物的经济作用。从立法上看,大陆法系各国和地区所规定的抵押物转让制度,大多是在确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基础上设计相关配套制度。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经历了《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及《物权法》的历史沿革。《物权法》第191条在抵押物转让的限制与自由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但仍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探索和完善,比如应将动产抵押物排除在该条的适用范围之外,同时应确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相似文献   

7.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是团体行为逻辑的必然结果.<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因未遵循团体行为的逻辑导致其规范结构和逻辑结构的内在矛盾.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以公司的名义滥用公司法人格造成债权人损害的,由该股东承担责任.受害人可直接起诉公司和股东,公司可以其法人格被滥用为抗辩事由要求法院否认其法人格而免责.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是否应当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这在社会学界引起了热烈的讨论。对此,笔者认为公共利益概念虽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但完全概括式的界定并不适合于我国这样的成文法国家,应采取修正折中的立法模式对我国公共利益作出相对合理的界定,这是化解现实矛盾的需要,也是实现物权法的定纷止争之基本目的,以达到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和谐共处。  相似文献   

9.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对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文义上没有区分受让人主观善意;逻辑上存在概念不周延和矛盾的问题;制度功能上并没有真正平衡原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对于交易安全保护的目的也没有彻底实现。结合国外立法的经验,我国立法应承认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0.
2011年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首创艺术品份额交易,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艺术品份额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按份共有制度,所以艺术品份额的法律性质为物权证券,但实践中未受证券法规制。艺术品份额在基本属性与交易方式上都与资本证券相同,从投资者利益保护角度考量,应当将艺术品份额交易纳入证券监管范围。艺术品份额交易游离于证券监管体系之外的现状,反映了我国《证券法》第2条关于证券界定的不足,需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传统理论依无权占有人主观善恶的不同对费用偿还请求权作了区分,该设计没有认识到费用偿还请求权之基础为占有物的保管和增益事实,并不涉及无权占有人的主观心理。因而不可避免的产生漠视恶意占有人利益的情形,不利于平衡无权占有人与回复人之间的利益。在费用偿还请求权的实现上,因不区分主观善恶,应得依不当得利之规定对无权占有人加以一体保护。  相似文献   

12.
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具有重要作用。目的在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有别于本登记,应属典型的物权化的债权,具有一定的效力。预告登记也似有不足之处,例如发生条件苛刻、适用范围狭小等等。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忽略了占有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既不符合现实不动产交易的需求,也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矛盾与冲突,给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带来困扰。物权公示与物权变动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其属性完全不同;交付占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符合安全、效率、公平的价值;从相关立法规范考察,我国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外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立法都赋予了交付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物权法应明确交付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果,交付要件主义加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应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理想选择。  相似文献   

14.
五大传统媒体工作人员创作的作品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被新增为特殊职务作品,媒体享有作品的著作权,作者与单位间的利益分配转向“厚单位主义”,这一重大修改显现出过度扩张特殊职务作品客体范围、背离意思自治的基础导向、阻碍《著作权法》的激励机能等弊端。我国同时移植“视为作者规则”和职务作品规则,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构成要件交叉导致二者边界难以界分。应从一般职务作品的定位、增加意思自治规则、优化媒体创作者的奖励机制、明晰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关系的角度完善媒体职务作品制度。  相似文献   

15.
由于信托起源于英美法系,对于这种舶来品,大陆法系国家在建立制度时需考虑法域习惯等诸多因素,因此制定信托法规时出现大量留白。以我国《信托法》第10条所规定的信托登记制度为例,这一制度造成人们在信托登记操作时有法可依却无法操作,如由谁申请登记、向何机关申请、登记范围为何以及登记程序如何等问题均无完善规定。无疑,这为信托内部权利保障以及信托外部交易安全都增加了巨大风险。因此,利用法学方法论对我国《信托法》第10条进行解释,基于信托财产独立性之特征,结合信托登记域外经验,阐述我国现行信托登记制度现状,找出一种既符合《信托法》立法要求又符合实务要求的信托登记方式,是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的。  相似文献   

16.
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了浮动抵押制度,并构建买受人不受追及规则,这是我国抵押权追及效力理论在浮动抵押制度中的立法突破和创新。但是,买受人不受追及规则打破了传统担保法律制度安排中的抵押权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平衡,加重了债权人的法律风险,因此,应该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对其适用条件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17.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一系列与网络有关的问题和纠纷也应运而生,尤其是与虚拟财产相关的纠纷层出不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一度成为法律界讨论的热点。在理论界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存在诸多争议,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相关法律的缺位,导致了虚拟财产纠纷难以得到很好的解决。本文的研究目的就在于澄清虚拟财产权的权利性质。  相似文献   

18.
浮动抵押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抵押制度,体现了抵押从保全性到融资性的转变。我国在《物权法》颁布之后,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引来了学界的诸多非议,主要在于主体过宽、客体过窄、制度不完善、缺乏接管人制度等。笔者则针对这些非难,通过着重分析《物权法》第181条,利用法解释学的方法,主要从我国动产浮动抵押设立的主体,抵押财产的范围,浮动抵押的确定这三个方面,对我国的立法及其实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相似文献   

19.
周珊 《华章》2007,(10):65-65
现代社会,交易活动前所未有地发展起来,人们希望物资与财富能迅速流通,以实现经济的增长、社会的繁荣.流通安全被提到了重要的地位.保障交易安全是现代民商法的重要任务.而社会经济的复杂与变动,使法条与实践发生了冲突.作者将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进行论述,并对《合同法》229条试作分析.  相似文献   

20.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其对外担保对信贷资金和商品交易安全发挥着基本的安全保障作用,其担保的效力问题存有较大争议。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中必然面对的现实问题,但我国《公司法》对上述问题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因法律规定的欠缺和理解的歧义,不能真正保护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正常运行。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通过比较法可以研究判断瑕疵出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的承担方式。股东瑕疵出资实际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动摇了公司的物质基础,不利于维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权转让后,根据责任自负原则,瑕疵出资的原始股东即出让人应承担责任,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瑕疵股权的受让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因为对股东出资负有内部监督的义务,故当出现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时也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可以通过补缴出资、宣告失权、赔偿损失三种方式来承担追究瑕疵出资股东及其瑕疵股权受让人对公司的瑕疵出资责任,以保持公司的资本充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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