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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翟亮于2008年10月10日到永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鑫公司)工作,岗位为铲车司机,每月工资2400元。期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翟亮于2011年3月10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而永鑫公司竟称他是一名被派遣的员工。永鑫公司拿出了3分派遣合同。分别签订于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派遣公司名为武智劳务派遣公司。根据这三分派遣合同,翟亮是武智公司向永鑫公司派遣的劳务人员。而这些,翟亮毫不知情。但与武智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书上,签字确是翟亮的。原来,翟亮曾在永鑫公司提供的一份空白合同上签过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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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培训教学》2008,(1):31-31
Q:我从2005年9月至今在一家私人贸易公司上班,2005年11月份时公司给员工办理了社保并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我那时工作未满三个月所以没办也没有签订合同。之后我曾多次与公司负责人沟通,他以各种理由回绝了。我也曾向相关部门咨询过此事,说要签订合同才可以办理社保。请问:我们事实存在着劳动关系,我能否向公司提出补缴2005年至今的社保及医保等费用的要求?如果想申请劳动仲裁的话,我又应该做哪些准备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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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6、7月份毕业季。根据教育部统计,2013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为699万人,比去年增加19万人。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复杂严峻已是不争的事实,而有些单位也将此作为某种"契机"。某钢管有限公司、某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吴某三方于6月10日签订了《实习协议书》,协议书约定:钢管公司为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提供学生实习基地,合作期限自6月10日至次年12月9日止,实习期满,表现良好的学生可在公司继续工作,并享受正式员工待遇;钢管公司负责实习人员岗前培训、工资核算、考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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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工教育》2000,(11)
我是湖北省宜昌市土产公司的一名正式职工, 1994年与公司签订了为期 10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 1994年 8月 5日至 2004年 8月 5日。 1998年 9月,单位安排我到所属的饭店外联部工作,并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具体用工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时间自 1998年 9月 1日至 1999年 8月 31日。 1999年 9月,具体用工协议期满后,公司既不给我安排工作岗位,又不发放一分钱的生活费,致使我去年 9月份以来一直无生活来源。尤其是去年 6月份时,我已怀孕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并且还将这一情况向公司做了汇报,但是公司依然置之不理,公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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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998年7月,万先生大学毕业后进入上海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咨询顾问工作。2004年6月,万先生因考上了硕士研究生,向公司提出辞职,全职读研。2007年6月,万先生研究生毕业,其与原公司联系后,表示愿意回到公司继续工作。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颁布并实施后,双方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2月,万先生因工作业绩无法达到公司的要求,经培训后仍无法达到岗位要求,公司决定以万先生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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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为迎接“国际儿童日”,新华社与国内外机构和媒体合作,在世界范围内推选出了10名“国际儿童之星”,并正式向全球发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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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哲 《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3,19(4):168-170
新的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备受各界关注,法律条文中存在有争议的地方,其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争议最为激烈,是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稳定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文章通过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相关法条进行了相关分析,消除误判误读,阐述其意义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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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读于四川大学英语系,第二专业学习市场营销.2008年11月28日,我收到了重庆移动公司2009招聘市场类的OFFER. 重庆移动09年招聘的流程一共有六轮网申-->笔试-->一面-->二面-->三面-->体检,招聘人员分为三类人员:技术支撑类、市场类和综合管理类.工作地点有:主城区分公司、-级区域分公司和二级区域分公司还有定向招聘区域的分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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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教育(综合版)》2010,(2):18-19
河北省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教育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教育。违反这项规定的,学校可予以解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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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2年9月1日,学生黄某到某小学交费注册时,学校向其收取了30元保险费,用于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学生意外伤害平安险。以上事实有2002年8月某保险公司向学校派发的"学生卡"保险宣传单(黄某持有1份)、保险公司出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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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您好!我在一家私营企业做美工一职,进公司已经一年多了,当时我的试用期是三个月,后来转正了。但转正并不是就签了合同,仅仅加了1200元工资,后来就一直没签合同。现在我在外找了一份新工作,工资是现在的一倍,但下星期一就得赶去上班。可是我现在的公司不放我走。说是再工作一个月并且将工作交接完毕才可以走,说这是公司里的规定。但是我觉得既然没有签过劳动合同,原来的公司就没有任何权利限制我的人生自由。是这样吗?而且现在已经过了我去新公司上班的期限,我感觉受到了很大损失,我可以告原来的公司吗?请指教有关法律的知识和意见!谢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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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景玺 《中学政史地(九年级)》2009,(2)
2008年11月21日,为鼓励爱心人士的爱心奉献行为,激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爱心2009,为祖国60周年华诞献礼——大型系列公益活动"正式启动,组委会官方网站www.aixin2009.org也随即开通。据介绍,"爱心2009"系列公益活动包含:"走进灾区",抗震救灾一周年专题公益活动;"爱心有我",在特殊日子举办帮助残疾人、下岗职工、困难群体等的专项公益活动;国庆、元旦等时间组织公益晚会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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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通过考核,曾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因我工作认真、出色,任职不到三个月便被任命为销售部副经理。由此也导致了一些同事的嫉妒,甚至明里暗里与我作对,使得我的工作渐渐陷入困局,也为此感到心力疲惫。三个月前,一家与公司有着竞争关系的单位向我抛出了"橄榄枝",待遇也被大幅提高,我遂毫不犹豫地向公司递交了辞呈,要求立即解除尚有一年的劳动合同,并当场离职去了另一单位。近日,公司以我违法离职并带走其部分客户,导致3万余元损失为由,要我和我现在的服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而我认为自己已经公开向公司递交书面辞呈,即并非私自离职而无需担责。对吗?读者:李莎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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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1月28日讯主题为“成人教育发展60周年:回顾与展望”的2009年中国成人教育协会年会11月27日至28日在北京召开,中国成人教育培训品牌博览会同期举行。教育部副部长鲁昕出席年会开幕式并讲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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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6日~27日,由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全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议、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协作委员会、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职业教育装备专业委员会和中国青年报社联合主办的"全国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改革与教学资源建设工作研讨会暨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三周年成果展示会"在北京隆重召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