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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涂岩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0,(4):32-34
双务合同具有双方当事人对待履行的性质,双方的履行义务互为条件,为保证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对等性,防止单方面不履行合同,《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三种抗辩权,抗辩权制度从法律上最大限度地平衡了合同双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2.
郭连珩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3):93-96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除了已明确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外,必须确立异时履行拒绝权,将后履行拒绝权与先履行拒绝权包括在内,由此涉及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具有牵连性和对价性,并且适用于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分别属于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主债务和从债务、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的不同情况,当事人的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都与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密切的关系。 相似文献
3.
罗桂林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1,3(1):64-66
为了减少交易风险,新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以依法采取自救方式行使执辩权,根据不同的情况抗辩权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改造抗辩权、后改造抗辩权。 相似文献
4.
论同时履行抗辩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罗文正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1,22(4):19-22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合同履行制度当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司法实践中忽了这一规则的运用,使许多正当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被当作违约对待。在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对于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抗辩权是确保双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得以正确履行合同,维护交易秩序的一项制度,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异同作了一个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6.
张东江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4(1):34-37
新的《合同法》确立了抗辩权制度。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个进步。它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守约方利益和社会信用、分清违约责任、及时解决合同纠纷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如果先例抗辩权过于随意,势必造成许多应履行的合同履行不能,从而违背抗辩以制度的立法宗旨,因此,研究抗辩权限制的问题,不仅对于民商法理论研究,而且司法实践都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抗辩权限制的法理学依据、我国合同法对抗辩权的法宝限制和自由裁量中的抗辩权限制三个方面,对合同履行中抗辩权限制问题进行了深入、系统的探讨。 相似文献
7.
8.
王玫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19(2):19-21
针对巨额电费拖欠问题严重影响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本立足当前电力市场的发展现状,论述如何通过依法行使不安抗辨权,有效降低电力经营风险,确保供用电合同的全面正常履行。 相似文献
9.
我国《合同法》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但由于同时吸收了两大法系的内容,造成了我国《合同法》举证要求过严,法条用词模糊等不足.应进一步对适当担保、担保期限、担保后继续履行合同期限加以明确界定,使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更臻于完善.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合同法》里规定了三种"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对于《合同法》第67条之规定,在法学界,有的学者认为应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也有学者认为应称为后履行抗辩权,这一抗辩权的名称目前法学界有不同的叫法,存在不同的看法,往往令初学法律者迷惑。面对不同的教材、不同的说法,认为法学界应统一说法,使法学理论知识整齐划一,使之更为严谨,以减少法学初学者的困惑。 相似文献
11.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债权、鼓励交易、促进市场经济稳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解决我国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瓶颈”问题,我们应该建立统一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并赋予其新的内涵,同时完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司法救济程序。 相似文献
12.
滕桂艳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06,(4):148-148
不安抗辩权是为防范先履行义务人的交易风险而设立的重要法律制度。抗辩权的本质是拒绝权,可暂时中止合同履行。正确理解不安抗辩权,有利于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减少交易成本和不必要的诉讼。 相似文献
13.
14.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这一制度是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理论上,《合同法》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规定还存在漏洞;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解和适用均存在颇多争议。我们应该进一步解释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内涵以及要件,重构我国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从而使得该制度得以完善,达到理想的效果。 相似文献
15.
16.
17.
王年生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4)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两种。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使用须符合以下条件:双方当事人的债务须因同一双务活动而发生且具有对价关系;债务已届清偿期,行使抗辩权的一方无先行履行债务的义务;双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有能力履行债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抗辩方须有相对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债务的确切证据 相似文献
18.
王静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15(3):39-42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作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重要制度,对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在行使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时,应注意把握抗辩权的行使与违约、抗辩权的行使与解除合同以及抗辩权的行使与预期违约规则的适用等问题,以正确区分合法行使权利与违约的界限及有效解决权利行使过程中的重合问题。 相似文献
19.
付莹 《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2(4):75-78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适用范围的规定过于粗疏,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理解和运用上的困惑。文章在运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对相关重要理论问题探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修改《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0.
程宗璋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21(1):78-82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有偿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自我补救权利,它在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或债务法中均有体现.我国新<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及其适用条件,使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一同构成合同履行抗辩权,完善了我国的合同履行制度.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中止合同履行或解除合同.但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切实注意其法律特征和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