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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21 毫秒
1.
高空抛物罪作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罪名,需要对"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等要素进行准确认定,确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同时,需要区分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在该罪与其他罪名发生想象竞合之后,应择一重罪处罚,以处理此罪与彼罪之间的关系.当前在高空抛物罪的司法认定中面临直接证据少、调查取证量大等难题,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大科技手段投入力度等方式,纾解司法认定难题,进而准确认定与适用该罪.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单独定罪,使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高空抛物刑法规范体系中的定位发生转变。既往的司法实践中,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制高空抛物行为存在误用情形,危及作为底线正义的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和司法双重因素的推动下,高空抛物行为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更加审慎,对公共安全的法益应作限缩解释,并藉此对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行为类型进行限定,同时坚持具体危险的个案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3.
现行刑法在交通安全的规制上形成了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罪共舞”的局面.在实现从危险到实害、从过失到故意全方位规制的同时,也必然产生三罪在处罚范围上的重叠.当危险驾驶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时,在危险驾驶罪和危险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形成竞合;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时,在实害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形成竞合.针对前者的竞合,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选择适用危险驾驶罪;针对后者的竞合,应当选择适用实害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分则中是作为具体危险犯而存在的,但法条原文对该罪犯罪构成语焉不详,以致在适用中颇具“口袋罪”的性质,故有必要对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解释以便准确适用。该罪在“危险方法”方面应当与放火罪等四罪具有相当性,“危害”指形成具体危险而非抽象危险,“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盗窃窨井盖的行为不具有与放火罪等四罪在行为特征方面的相当性,无论发生在何处、盗窃数量多少,均不会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造成持续且不特定的扩大性危害。对于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应当区分具体情形分别认定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盗窃、破坏交通设施、故意毁坏财物罪。  相似文献   

5.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是有些裁判却是对该罪的滥用。并且,由于该罪的罪状描述概括性强,司法者在对本罪的运用上容易产生过于宽泛的解释,存在着不当扩大适用的情况,最终导致违反刑法的谦抑性,损害司法公正,让该罪逐渐变得“口袋化”。司法机关在判案时,应限缩对该罪的适用范围,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安全”定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安全,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仅作为次要利益保护,还应以“不特定且多数人说”来解释“公共”的含义,“其他危险方法”要符合“一次性”与“结果性”的特点。此外,必须要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不动摇,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指导性案例,不能任意扩张、随意外延,进行扩大解释。  相似文献   

6.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二罪的主要区别是主观方面;暴动越狱罪与脱逃罪两罪的主要区别是主体方面与客观方面。尽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脱逃罪两罪存在吸收关系,但却不宜按吸收犯处理,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吸收犯应予否定;共同构成窝藏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主观上的"明知"。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具有恰当性,但未将“吸毒驾驶”、“无证驾驶”等同质性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对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要从成立本罪的地域范围限制、对象限制、时间限制、具体行为种类及行为程度等方面进行。司法适用中要注意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相关罪名的衔接;对本罪关涉的程序、证据问题的处理,要注意公正与效率相结合。  相似文献   

8.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的发生带来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增设“传播传染病罪”就是其中一个亟待解决的具体法律问题。将非典型肺炎病人破窗逃到公共场所的行为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不够准确,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欠妥当,定性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够科学。设立“传播传染病罪”,严惩像李松那样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必将有利于打赢抗击非典的人民战争。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和犯罪构成均模糊不清,需要从理论上界定.本罪中"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等罪危险性相当,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多数人或者不特定的人重伤、死亡的方法."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本罪作为危险犯是具体危险犯,是实害犯的未遂犯.本罪作为危...  相似文献   

10.
杭州飙车案一度引起全社会对于交通肇事罪认定标准的关注,更导致了学界对于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的热烈讨论。交通肇事罪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又视情形而区分肇事者的主观心理状态,故应该分情形区分不同主观心态的可罚性。通过分析两罪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探讨交通肇事罪的立法依据以及存在的缺陷,有助于推动交通肇事罪立法的改革与重构。  相似文献   

11.
积极刑法观主张刑法应对社会潜在危险作出提前预防,高空抛物罪就是积极刑法观指导下的立法,天然具有潜在的扩张风险,一旦扩张将会引发泛刑化问题,无形中还会虚化民法的力量,激化社会矛盾,造成非良性循环。为应对高空抛物罪潜在扩张风险,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向探索限制高空抛物罪扩张新路径:一是程序法方向的“高空抛物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二是实体法方向的“民刑行分层共治模式”。  相似文献   

12.
追究食品安全监管刑事责任重在保护公共安全,区别于重在保护职务的渎职罪责任。应借鉴监督过失理论,以危惧感说认定监督人过失;应根据客观归责论,结合《食品安全法》判断监督过失行为;根据法人实在说,我国监管刑事责任主体应为行政监管人员;不能以中断论将监督客体限制为被监督人的过失行为。监督人罪名与被监督人罪名无关,监管刑事责任与渎职罪责任是想象竞合关系。一般应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食品监管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3.
虽然理论界对假冒注册商标罪这一刑法中的传统罪名已有较多研究,但是仍有一些问题缺乏足够的理论论述。本文重点研究了该罪的犯罪对象,提出应该通过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张解释将服务商标视为本罪对象;同时,在本罪的罪数问题上,着重论述了其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关系应为想像竞合犯;另外,对本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也予以了关注。  相似文献   

14.
危险驾驶罪的"道路"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道路"相一致,危险驾驶罪的对象仅限于机动车。在认定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时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综合判断。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甚至与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之间有密切关系,在探寻其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合理界定相似罪名之间的界限。  相似文献   

15.
以江西省宜春市2021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生效判决为分析样本,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行为、罪名性质、刑罚适用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进行分析。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性质采取帮助犯的量刑规则,而非帮助行为正犯化,本罪的成立仍以主犯实施犯罪为前提,同时帮助他人实施本罪的帮助行为也将构成本罪。但在本罪的司法适用中也有对“帮助行为”“明知”进行扩张解释的嫌疑以及“情节严重”认定不统一的情形。针对以上情况,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得随意扩张解释本罪的帮助行为的类型并统一认定“情节严重”的条件,从而真正做到公正司法,确保公民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6.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惩治非典病毒携带者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携带非典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要严格依照本罪的特征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此罪与他罪的界限。犯罪行为人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理论上,我们还应探讨对本罪犯罪行为人可合理适用一些非刑罚方法来承担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7.
吴晓倩  王斌 《考试周刊》2015,(3):193-194
在刑法分则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爆炸罪同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组成罪名,两罪在构成要件上有密切的联系,在实施危险手段的范围上又存在区别,需要在理论学习和实践中加以辨析和合理运用。  相似文献   

18.
罗云方  黄德霞 《考试周刊》2013,(45):195-196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虽然关系密切,但存在许多差异。文章以"胡斌飙车案"为例,从其案情回顾与法院判决、两罪的关系,以及对杭州"胡斌飙车案"的认知及案情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9.
新冠病毒疫情的发生相当程度地激活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适用,对本罪的主观罪过内容需要进一步的规范梳理及厘定。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认定为过失不符合刑法的规范构成,也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个案情形存在认识上的抵牾。尽管罪过要件具有罪名适用的界分功能,但是不能为了界分需要而反推本罪的主观罪过。本罪作为故意犯罪是心理事实与规范事实的统一,在具体适用中需要对本罪的刑罚受罚条件进行重新认识,并通过法益实体内容来界分极易混淆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20.
由于刑法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采取的是抽象概括性的规定,造成了实践中对"危险方法"所能涵盖范围的不同理解,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实务中有扩大适用的端倪。通过对几起典型案件的分析,阐明对本罪扩大适用的危害,以期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重视,从而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好地恢复本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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