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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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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还我自由     
’98转会细则的最大特点就是中国足协关于转会程序的规定: 1.运动员或俱乐部上报转会名单; 2.需要转入的俱乐部,根据中国足协公布的转会名单,上报要人名单; 3.足协根据要人名单,确定运动员转入俱乐部:如运动员不愿转入该俱乐部,则失去当年转会资格; 4.如果同一运动员有两个以上俱乐部需要,别按当年有运动员转出的俱乐部的联赛名次,名次列前的俱乐部优先……这简直是现代的“拉郎配”。该细则实际剥夺了运动员的权利,球员不能选择自己想去的俱乐部,像郝海东倾慕万达投身而来的事就不会再发生了。所有的结合都要由中国足协来完成,这不是封建家长包办代替式的婚姻吗?宪法规定,公民有人身自由权,那么,谁又给了足协权利、让它可以剥夺球员转会自主权,并且,“凡是不听话的,不愿意我包办的,今年就别想嫁出去”?  相似文献   

2.
日前,中国足协公布了1999李国内球员会名单,共有400余名球员经俱乐部同意和中国足协资格审查后登上“转会龙虎榜”,等待各俱乐部的挑选。下面是足协公布的全部转会球员名单。1999年中国足坛转会龙虎榜  相似文献   

3.
1998年12月23日上午,中国足协在北京中国棋院二楼的大会议厅举行“1999年国内球员转会洽谈会”,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摘牌”大会。按中国足协今年的转会制度,所有申请转会的国内球员经中国足协审查合格后,立刻被编号“上”,并且向各俱乐部公布。26友A和甲B俱乐部的代表以联赛名次先后为序,依次对上榜球员进行五个轮次的“摘牌”。一名上榜球员只有被某俱乐部“摘牌”之后,才能够从原俱乐部转会到该俱乐部。否则,该球员将面临在新赛季“下岗”的危险。尽管球员和俱乐部私下早有联络和商谈,尽管球队与球队之间也有过多方协商,但是,…  相似文献   

4.
数据库     
中国足协最近出台了中国足球超级联赛球员转会制度。根据这一新制度,每家中超俱乐部可自由引进3名球员,而拥有4名或者4名以上国脚的俱乐部则不能再引进国家队选手。2004年1月20曰将举行中超联赛启动前的球员摘牌大会。而大会举行之前,所有中超俱乐部都可从中国足协公布的球员转会名单中自由引进3名球员。每家俱乐部  相似文献   

5.
在’95中国足球工作会议上,中国足协正式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转会细则》,新的转会细则共5章46条,是在原转会条例的基础上,根据1995年转会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加以充分讨论、研究、完善而成的。按照新的转会细则,未满28岁而具备一定条件的球员亦可转会到国外先进俱乐部踢球。  相似文献   

6.
岁末年初,终于盼来了中国足协公布的“第一批转会名单”,细细读后却不觉“有失所望”。18名被公布的“绿茵浪子”中,大多数是“发挥余热”的“老星”和名不见经传的“二线”。真正有分量的“星级球员”则只有天津三星队的领军人物韩金铭。笔者并非说是要转会的球星越多才越热闹、越好,但从赛季鸣金就吵吵嚷嚷得不亦乐乎的“转会市场”,在18位队员名单的映衬下,也确实显得过于“单薄”了些。  相似文献   

7.
数据库     
1 足球转会495万封顶2002年最后一天,中国足协公布了2003年度运动员转会申报名单,在总共506人的名单中,江津和吴承瑛同以495万元并列转会费之首,这个数字与上年度祁宏950万元的标价相差甚远。在本次转会名单中,身价在400万元以上的有10人,除江津、吴承瑛外,张玉宁(490万元)、李明(北京国安,480万元)、杨光(480万元)、李尧(480万元)、陈刚(470万元)、曲东(460万元)、姚夏(450万元)、高健斌(420万元)分列3至10位。据悉,这次中国足协严格按照1998年11月制订的限薪令的规定,通过计算球员的工资、出场费及训练津贴等收入,再乘以每个球员的转会系数,最后算出球员的转会费。  相似文献   

8.
中国女排主力队员孙明转会意大利某俱乐部一事"搁浅",引起各种猜测,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徐利昨天向记者透露了事情的原委。本月初,意大利某俱乐部给孙明发来邀请函,希望孙明能够参加该国的排球联赛,该俱乐部开出的条件相当诱人。于是,孙用向排球中心递交了转会申请,但遭到拒绝。对此,徐利解释说,之所以未批准孙明的转会申请,是因为国家队参加明年悉尼奥运会需要她。排球中心规定,在奥运会前,无论男排、女排球员都不能出国打球。当然,排球中心的这一决定并非针对孙明一人。排球中心对出国打球的球员有年龄限制,如…  相似文献   

9.
看谁玩得转     
中国的足球运动向来有着自己的特色,中国足协又极其富有提出新的改良主张的头脑,所以,近日出台了一系列新举措。其中,最吸引俱乐部老总们眼球的就是转会制度的改良。 中国足协已经基本确定了明年中国联赛的转会制度,将由前两年的转会摘牌制度修改为自由转会和摘牌相结合的制度。由于这是  相似文献   

10.
新出台的转会细则显示了足协的一个决心:把大权抓在自己手中,决不旁落。队员能够去哪一支队伍踢球构成了转会的核心,而中国足协规定该结合由自己完成,即控制了整个转会,并名曰:为防止幕后交易。权力没有监督就会被滥用,因此,要有权力的制约和平衡。阅读转会细则,我没发现什么地方可以监督足协。足协将如此之大的权力抓在手中,谁敢保证不被滥用?谁又能保证,中国足协的官员在糖衣炮弹面前能够拒腐蚀永不沾,一尘不染?该细则出台后,俱乐部球员之间幕后交易倒是可以避免了,但又该怎样避免俱乐部与足协之间、球员与足协之间的幕后交易? 法律都是建立在对人的不信任的基础上的,因为人性本恶,所以才要用法律加以规范,既然要立法,既然要体现法治而不是人治,那么就应该对所  相似文献   

11.
"中国斗神"Toodming转会加盟Zoo战队Zoo战队 12月3日公告,原龙辰(LC)俱乐部星际2虫族选手黄慧明(ID:Toodming)将正式转会ZOO俱乐部。 Zoo战队在Toodming转会后发表声明表示:很高兴Toodming选手从LC俱乐部转会加盟到Zoo俱乐部。在Loner选手不久前加盟后,我们今天又迎来了一位强力的虫族选手,希望大家继续支持Toodming,支持ZOO战队,期待Toodming和所有队员能取得好成绩!  相似文献   

12.
谁都知道,自由转会是欧美足球体制中的重要一环,是职业足球的一大特点。然而,翻翻中国足协今年出台的转会规则,和去年的规定“大同小异”,也就是说,今年球员的转会依然是不自由的。为什么中国足协非要和欧美足球转会方式“反其道而行之”呢?记者就此采访了今年转会规则的制定者之一、中国足协职业部副主任杨一民,请他给个“说法”。新规则的新内容根据杨一民介绍,今年转会制度在去年的基础上虽没有重大变化,但也注入了几许“新意”。—球员申报转会、批复、公布和俱乐部“摘牌”一次性完成,而不再是去年那样分好几批进行;—外籍…  相似文献   

13.
中国足球职业化如火如荼,俱乐部要根据需要调换队员,队员要寻找最适合自己发挥的球队,这就要有运动员进行转会。下面我们就看看在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注册的运动员如何才能成功的办理转会手续。一、国内转会的方式:运动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俱乐部之同流动,即为转会。有两种形式:永久转会  相似文献   

14.
今年的转会是不是还是一个热点话题? 今年的转会截止日期12月20日,21日公布转会名单,29日是甲A甲B俱乐部摘牌,30日是乙级俱乐部摘牌。但是大家不要忘记了,对于中国的俱乐部来说更为重要的外员转会不在这个日期之限,而且时间拖得更长,不确定性、变化更大。因为今年开始实行的经纪人制度使外员的引进更为引人注目。  相似文献   

15.
国际足联宣布队员在合同期满后即可自由转会 1997年3月26日,国际足联宣布在欧盟各国俱乐部内转会的所有职业球员(无论何国国籍),在其合同期满之后,都可自由转会,新接收的俱乐部无需支付转会费。如罗纳尔多,他在与巴塞罗那俱乐部现行的合同于8年后期满时,即可自由转会,而巴队不得向接收罗纳尔多的新俱乐部收取转会费。  相似文献   

16.
随着甲A联赛的落幕,中国足坛上的另一火爆的“战场”又将燃起狼烟:转会大潮将汹涌而至。 1995年初,中国足协工作会议上出笼了一套运动员转会的条例,一时间“转会”的话题成为足坛上最大的热门,轰轰烈烈之后,不乏成功者,但失败的教训也曾使各俱乐部暗自叫苦。1995年10月11日中国足  相似文献   

17.
很多年来,国际足坛的转会市场上流行这样一种转会交易方式,作为买主的一方在买来另一支球队的球员之后,觉得价钱合适、队员为俱乐部带来的各方面效益高,久而久之买方喜欢与该卖方合作,继续购买该队的球员,以至于买方俱乐部中的球员很多都来自同一个俱乐部,我们将这样的转会称之为“对口输出”,比如勒沃的很多队员都直接卖给了拜仁,两家俱乐部也结成了伙伴关系,还有皇家马德里和国际米兰,国际米兰的卡洛斯和罗纳尔多先后卖给皇家马德里,现在,皇马的球员又先后转让给国际米兰。下面我们通过一些具体的例子来分析“对口输出”的优越性  相似文献   

18.
8月26日是中国DOTA2转会期的截止日期,就在当晚,D.ACE及联盟内的各支队伍都公布了自己的最新名单。许多传言中的人员变动都变成了现实,最大手笔的转会是NewBee以80万元价格从LGD购入在TI4上大放异彩的Rabbit。尘埃落定后, LGD囤积了8名队员,DK则空无一人,两队下一步动向引人关注。  相似文献   

19.
对运动员转会行为的法律调整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对运动员转会所涉及的三个合同关系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讨论。1)转会运动员与原俱乐部的工作合同应属于一种劳动合同,它符合《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劳工方面的法律,指出了双方的义务与权利。2)原属俱乐部与转入俱乐部的转会合同应为民事合同,我国的《民法通则》关于合同的一般原则,适用于这类转会合同。3)运动员与接受俱乐部签订的工作合同,亦应属劳动合同,亦应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但应对此类内容给予限制  相似文献   

20.
以足球和篮球为代表的中国职业体育界转会纠纷不断,折射出我国体育在产业化进程中存在的某些法律问题,因此有必要澄清其中的法律 关系,指明制度改革的方向。从法律体系解释的视角来看,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签订的工作合同属于劳动合同,但职业运动员在训练培养、劳动能 力和人格商品化利用等方面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职业运动员注册中的阴阳合同和双重注册问题也给转会造成了障碍。“阴 合同”因为没有备案应当被认定为不具有“阳合同”那样的对抗效力,而双重注册应当通过修正立法使其退出历史舞台。职业运动员的转会是由职 业运动员、转出俱乐部和转入俱乐部共同完成的多方法律行为,三方主体围绕着转会权、转会费和注册优先权等形成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我国职 业运动员转会制度的改革应当遵循法治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思路,修正《体育法》等法律和规章,完善体育法律规范体系;弱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 会的权力观念和管理思想,强化服务观念和治理意识,赋予俱乐部和运动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多意思自治的空间;借鉴国际体育界在转会方面的 成熟规则和有益经验;设立专业的体育仲裁机构,就转会纠纷作出具有权威性和示范性的个案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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