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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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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过错是某种民事义务的违反行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过错就是对学生负有的安全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界定学校的过错,应遵循这样的原则:首先是判断学校有无注意义务和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其次要判断学校是否实际违反了该注意义务。一、教室内课堂教学活动中的伤害事故教室内课堂教学活动中,以静坐聆听授课为典型。这类教学活动不具有“内在危险性”。上课期间教师除了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实施教学外,还必须履行以下三方面的注意义务:事先提醒的注意义务;在课堂上指导监督的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义务。即事前提…  相似文献   

2.
医生因过错医疗行为导致患者遭受损害,应当承担专家责任。而对医疗过错的判断应采取客观说,即过错就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注意义务的内容包括高度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说明义务。在判断医生违反注意义务标准方面应灵活运用“合理医生标准”。对违反不同注意义务类型的医疗行为应采取不同的判断标准,以有利于公正、合理地解决医疗侵权纠纷。  相似文献   

3.
课余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过错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法院对于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过错的认定,多采用"义务的违反等于过失"或"法规的违反等于过失"的客观判定标准.学校在课余时间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义务、危险行为制止义务、告知义务、安全保卫义务和救治义务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根据学校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判定学校是否存在过错.  相似文献   

4.
过错责任原则是学校事故中判断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学校事故以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归责原则。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应同时具备五个要件:即事故发生在学校管理或控制的范围内,学校存在过错,学校有违反管理、照顾、保护义务的行为,发生了伤害学生的事实和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5.
过错责任原则是学校事故中判断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学校事故以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归责原则.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应同时具备五个要件:即事故发生在学校管理或控制的范围内,学校存在过错,学校有违反管理、照顾、保护义务的行为,发生了伤害学生的事实和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6.
学校安全注意义务是指学校、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负有采取合理的注意防止学生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是法律基于保护在教育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学生、幼儿等受教育者一方的利益,而给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教育者一方课以防范危险的义务。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注意标准,不但要达到一般的“理智的人”的行为标准,而且还应当达到作为一个合格的学校和教师通常的和习惯的行为标准。判定学校和教师是否履行了学校安全注意义务,先判断学校是否有注意义务以及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再判断学校是否实际违反了该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7.
学校安全注意义务是指学校、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负有采取合理的注意防止学生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是法律基于保护在教育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学生、幼儿等受教育者一方的利益,而给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教育者一方课以防范危险的义务.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注意标准,不但要达到一般的"理智的人"的行为标准,而且还应当达到作为一个合格的学校和教师通常的和习惯的行为标准.判定学校和教师是否履行了学校安全注意义务,先判断学校是否有注意义务以及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再判断学校是否实际违反了该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8.
对于体育课上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学校过错体现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但由于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认定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主要体现为学校是否满足了相当注意义务之要求,即对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尽到了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在近期发生的"普陀高中生体育课足球伤害案"和"虞城小学生篮球伤害案"中,正是因为学校在相当注意义务上的差别,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相当注意义务之认定可以在保护学生权益和促进学校体育活动开展上做到较好的平衡。  相似文献   

9.
注意义务看似一个高深的法律理论问题,实际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它也是德育课的应有之义。判断行为人有无过错,关键看行为人有否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教师可以选取几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包括消费领域的安全保障义务,发生在医院以及学校的鲜活案件,论证注意义务、过错责任、法律责任尤其是民事赔偿之间的关系。让学生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从而能够在学习、生活和以后的工作过程中自觉地践行注意义务,培养良好注意习惯。  相似文献   

10.
诚信义务体现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足之本。破产管理人的诚信义务包括勤勉尽责的注意义务,对破产案件中的所有利害关系人绝对忠诚的义务。破产管理人对违反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应当适用过错责任,而违反忠实义务的民事责任归责的主观过错形态只能是故意。  相似文献   

11.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人身伤害之民事责任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人身受伤害承担的民事责任不是合同责任,也不是司法实践中的法定代理人责任,而是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学校承担责任的过错在于对学生安全关照义务的违反。  相似文献   

12.
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都对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做了规定.基于教育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特殊的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关系,法律要求学校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学校若违反该义务导致学生受到伤害,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不能只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学校还要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甚至无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13.
从一则案例入手,界定高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学生即使是成年人,高校如果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仍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归责原则的确定,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在特殊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但排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多个侵权行为共同造成学生伤害的事故中,在学校有过错的情况下,学校过错行为与学生伤害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学校应对学生伤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学校过错行为与学生伤害结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只应承担按份责任,这样才能真正兼顾高校和学生两者的利益,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4.
公证员在为他人提供公证服务时,应尽职业上的注意义务,违反该义务,应承担专家责任.公证员的专家责任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其执业过错的判断应以一个具有通常专业技能的公证员在相同或相似情况下所应具有的专业技能和注意程度来衡量.公证员的专家责任既包括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也包括对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过错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未成年人和心神丧失者也会构成民法上的过错。责任有两层含义。原始责任都是自己责任,替代责任只是“爸妈”买单而已。替代责任不是侵权责任,而是监护责任。雇主责任不存在替代责任。  相似文献   

16.
“违反医疗中的注意义务”是医疗过失的本质。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在刑法理论上分歧较大。英美法系存在着客观说与主客观统一说之分,大陆法系存在着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之分,而中国刑法学则存在着主观说与主客观统一说之分。通过对医疗过失中违反注意义务标准的比较研究,提出客观注意的主观化标准学说。  相似文献   

17.
注意义务是指导致损害赔偿责任的不是过错,而是指在具体情况下被告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已成为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一项重要衡量标准。注意义务本质上是一种衡量结果而非行为的工具。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有: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关系的紧密性;被告对损害的发生的合理预见性;在具体案例中,为保护一方之利益,而对他方课以注意义务,还要考虑是否合理公平且符合正义要求。  相似文献   

18.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校方过错的认定宜采用客观标准,以“注意义务”为核心进行判定。学生伤害事故中高校应尽到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履行中等标准和合理限度的注意义务。学生伤害事故中校方的注意义务可以从法定义务和酌定义务两个层面进行具体考察。  相似文献   

19.
网络用户通过信息存储服务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下,服务提供商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依赖于对其主观过错的认定。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中需要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外在行为来判断其主观过失,而注意义务是现代侵权法上判定主观过失的基准,也是主观过失判断标准客观化的必然结果。通过判断服务提供商是否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最终认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0.
《嘉应学院学报》2016,(9):95-100
高校学生寝室失窃事故,是指发生在高校大学生寝室内,学生财产被盗从而导致学生财产受损的事故。此时,高校对住宿学生的财产具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不管高校是故意还是过失,违反这一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责任归结上,宜对高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更有利保护受损学生的利益。当然,此时的责任形式和责任主体呈现多元化的态势。在责任形式上,高校负有直接(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和多元主体混合过错下的相应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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