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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作为实施逮捕必要性条件的"社会危险性"给予明确界定,是新刑诉法关于强制措施规定的重大改进。刑事诉讼法对社会危险性的规范化规定,不仅对在适用逮捕时正确理解、合理认定、准确把握这一条件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对防止逮捕权滥用,实现保障人权和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亦有关键性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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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胜 《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9(2):26-29
我国刑事诉讼法未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的抗告权,法律并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救济程序和救济途径作出规定,我国强制措施实施方面缺乏有效的救济措施,难以防止强制措施被滥用的危险发生。对于强制措施予以救济,能够制约强制措施的滥用,并能给受到不同形式强制措施的公民有效的权利救济机会和途径。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应赋予其通过正当渠道进行抗告的权利.并保证权利能够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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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世中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3)
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存在许多缺陷:拘传的规定不具体;没有财物取保侯审;监视居住不易执行;逮捕的条件过于严格等。针对这些问题,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强制措施作了修改和补充:对拘传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增设了财物取保候审;明确了保证人的义务和责任;取消了收容审查;放宽了逮捕的条件,这些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尽管现在仍然有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但《决定》的通过,标志着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发展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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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治国家对未决羁押普遍实行司法审查,并且体现诉讼三角结构的特点,因此,该制度能较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我国未决羁押审查的非司法化加之其他配套制度的缺乏,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完善该制度,应从改革现行强制措施体系入手,实行羁押与逮捕分离,并且在羁押审查程序中引入司法审查,即由人民法院采取听证的形式行使羁押的决定权。 相似文献
6.
司法实践中,对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在执行逮捕后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情况时有发生。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不需经原批准逮捕机关的核准,只需通知即可。立法上的缺陷和司法操作上的随意性,使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处于无人监督的局面,影响了逮捕的严肃性,因此必须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建立切实可行的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律权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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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田勇 《西南科技大学高教研究》2007,(2)
在现行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中存在缺陷。强制措施和打击手段混同,逮捕率和目标考核挂钩,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流于形式,大量适用逮捕措施,以捕代侦等问题。为充分保障人权,必须更新观念,慎用逮捕措施,从立法上完善逮捕条件,充分发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在现行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中存在缺陷。强制措施和打击手段混同,逮捕率和目标考核挂钩,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流于形式,大量适用逮捕措施,以捕代侦等问题。为充分保障人权,必须更新观念,慎用逮捕措施,从立法上完善逮捕条件,充分发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王奎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8(5):44-46
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体权利免受不正当侵害,必然要求在实施刑事强制措施应遵循一些原则,从我国法律法定看,尽管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体现了这些原则,但其缺陷仍是明显的,仍应从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种类及其实施条件、实施时间及期限、建立程序性正当程序和转变观念及制止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