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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规程”是一个跨世纪的法律文件,与试行稿相比,虽然修改不大,但更具有权威性和可行性。 “规程”的试行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为“严禁虐待、体罚和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现改为“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并把它单列成一条移到总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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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是维系师生感情的基础。在实施教育过程中,教师必须首先做到尊重幼儿的人格,绝不轻言或盲目训斥幼儿:“你真笨”、“你真没用”、“你真差劲”等一些挫伤幼儿自尊心的简单、粗暴甚至侮辱性的语言,不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努力培养每一个孩子独立完整的人格和尊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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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导刊>2007年第9期(下半月) "专家论坛"栏目刊发了王振宇教授的<善待教育理论--从"适度体罚"说起>一文(以下简称<善>文),对该刊2007年第5期(下半月) "心理康乐"栏目刊发的<适度体罚有助幼儿心理健康发展>一文(以下简称<适>文)的观点提出了严厉批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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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其林 《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03,(12):58
近年来,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社会呼声很高,但是,相关"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事件"却屡有发生.显然,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是十分错误的,严重的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是不是适当的惩罚也要取消呢?中小学生年纪不大,阅历少,辨别是非能力也较差,正处在成长阶段,为此,犯一些错误在所难免,纠正这些认识和行为的不当是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怎么纠正?许多老师反映,对学生的教育,光靠赏识、引导往往是不够的,要纠正学生的错误就必须有足够大的外力.适当的惩罚就是这样一种外力.对此,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认为:"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教育家李镇西认为:"科学而成功的教育不能没有惩罚."笔者对此颇有同感.下面略谈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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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大明 《新课程导学(上)》2010,(1):14-14,37
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问题,是全社会所关注的问题,教育部门强调禁止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在生活中,各种媒体关于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问题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各级教育部门也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强调禁止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教育工作者在教育学生上不知如何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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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实质入手,主要从政策法规、实施过程、行为效果三个方面阐述了惩戒是一种正当的教育策略,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一种违法行为。本文呼吁我们教育工作者,对体罚和变相体罚要坚决杜绝,对正当的惩戒要有理有力的实施,做到当惩必惩,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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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幼儿公民意识培养的现状 公民意识是一种现代文明意识.公民意识教育应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贯穿于整个教育过程即从幼儿期到成年后的教育. 我国在最近十来年才开始重视公民意识教育.在这之前,由于公民意识教育和提升的基础工作薄弱,导致了我国公民意识的缺乏和滞后,主要表现在公民的集体主义思想和权利义务观较差,权利义务的协调性较差;具体表现在缺乏集体主义观念,缺乏社会公德意识,缺乏遵纪守法意识、破坏环境的现象日益增多,给社会发展带来诸多隐患和不良影响.对幼儿的教育,也过多重视智力开发、艺术教育、创造能力的培养等,却疏忽了对幼儿进行公民意识教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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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晓玉 《思想理论教育(上半月综合版)》2006,(12):29-30
一 时下,惩戒似乎成了教师不敢触及的"高压线",唯恐被冠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之名.加之,一些媒体对因体罚学生而引发的学生弃学、离家出走、自杀或杀人等恶性事件一再披露,不时传达这样一种信息:教育不应有惩戒.其实,这是社会对惩戒看法的偏差.认为惩戒就是体罚,把教师依法对学生管理的手段等同于体罚.体罚,古人视其为天经地义,一把戒尺打出栋梁之材;而体罚已被禁止.但惩戒却不可随意摈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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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校惩戒权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惩戒是教育活动的内在要求和必要组成部分,也是学生受教育权利充分实现的可靠保障.学生的权利不是绝对的,学校惩戒不同于"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适度、合理的惩戒是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必要手段.惩戒权作为立法赋予学校或教师的权力,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征.必须明确惩戒权作为教师职业性权力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同时通过实体性、程序性立法,明确规定惩戒权的内容、行使的程序以及违法行使惩戒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学生必要的救济途径,在保障达成公共教育目标的同时,不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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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壮成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5,21(3):10-12
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一种教育方式广泛地存在于教育的历史和现实、东方教育和西方教育、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之中.由于其违背教育规律、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导致师生关系紧张等危害性,一直受到人们的反对,很多国家还通过立法的形式禁止在教育中使用体罚和变相体罚.但事实表明,体罚现象禁而不止.究其原因:一是传统教育观念根深蒂固;二是相关法律条款规定与执行的两难;三是教师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所以,要真正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转变教育观念是基础,加强立法和执法是保证,提高教师的师德水平和整体素质是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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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颁布的多部教育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但在教育理论和实践中,对什么是体罚和变相体罚,一直存在模糊的认识,从而导致部分教师仍继续犯体罚学生的错误,而另一部分教师又不敢大胆地管学生,甚至放任学生,降低自己工作的责任心。所以,必须明确处罚、体罚、直接体罚、间接体罚(变相体罚)以及侮辱学生人格的处罚等概念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同时,还必须明确,禁止教师体罚学生是教育发展和人类进步的要求,以杜绝中小学教师的体罚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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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日本两国的幼儿教育各有特点。在此,我想从几个大的方面来比较两国幼儿园教育的主要差异。一、教育观念上日本提倡将幼儿作为社会的一员,尊重他们的人格与尊严,提倡师生关系的平等、融洽和亲近,并将这一观念作为幼儿园教育的基础和前提。教师是幼儿学习的伙伴、指导者和帮助者。幼儿园不论开展什么活动,教师总是一切从幼儿出发,充分考虑幼儿的兴趣、爱好、年龄特点及发展水平。在幼儿园,不允许、也看不见对幼儿的体罚与变相体罚行为。近十年来,我国一直重视转变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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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校再三强调不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稍有逾越,就会被抓典型,因此教师谈"罚"色变,对"罚"字甚为忌惮,畏手畏脚,不敢放手管理学生.哪怕是学生不完成作业、违反纪律等,在说教无效的情况下也只能听之任之.可想这样的教育效果不会太好.如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切实解决不敢管理的问题呢?本文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