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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在个案中既要实现普遍正义又要实现个别正义。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信从司法的状况,其实质是司法信任。司法信任可分为司法普遍信任与个别信任。目前中国司法公信力不足指的是对司法的个别不信任。影响司法个别不信任的状况既有信任主体方面的因素,也有司法环境与社会环境方面的因素。消除影响司法个别不信任的因素、建设司法公信、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是在全社会特别是在公务人员中培育法治信仰,改革不适应的司法体制和司法机制,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相似文献
2.
司法的价值取向-理想与经验的整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正和效率是司法的两个基本价值目标。公正是司法的理想追求,其内涵是不确定的;效率建立在资源稀缺性的观念基础上,是司法经验的实际取舍。司法价值体现的是公正与效率的整合。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情况的不同来决定公正和效率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3.
程宗璋 《太原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2000,18(1):5-11
公正是人们权利或利益的合理分配。公正观不同。公正内容也不一致。司法公正是人们对司法活动公正的一种企望,一种司法价值评价。司法公正应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司法形象公正三个内容。要矫正“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必须特剐强调程序公正的历史价值。司法改革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经之路。在这场改革中。能否解决好司法独立的问题。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4.
略论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柳青 《四川师范学院学报》2004,(2):38-40
急于取消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有悖于我国的文化传统,不符合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在一定条件下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不是“无诉而审”,而是一审、二审之诉效力的延伸与补救,不是对诉权的侵夺而是对诉权的监护,合国情,顺民意,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度和司法效率。我们应以审判行为瑕疵为标准,区分生效裁判“客观上错误”与“法律上错误”来确定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的范围。 相似文献
5.
论列宁的司法公正思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建国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6(1):79-82
列宁在领导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过程中,阐发了一系列社会主义司法公正思想。列宁认为,立法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只有在立法公正的前提下,司法者秉承正义理念依法司法、严格司法才能实现司法的实质公正。依法司法必须是案件事实清楚,在此基础上运用革命法律审理,进行公正裁判。作为司法审判和检察监督所依据的"法律",不仅限于国家所制定的成文法规范,同时还包括社会主义的法律原则、政策、法律意识等;司法机关必须正确地确定犯罪,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予以制裁,充分发挥法院在惩治犯罪、巩固苏维埃政权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赖波军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3(6):30-34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中存在“司法独立的制度虚置、理性司法制约的缺位”这一普遍性结构缺陷,形成了司法制约与司法独立自我关联的“悖论”,因此应建立司法公信与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7.
高新华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15,29(1):1-6
司法程序性违法是当代中国司法改革中一个无法绕行的课题。所谓司法程序性违法,是指在审判过程中法院或法官就程序性事项所作出的不符合诉讼法律规范和诉讼法律精神的各种行为的总称,它具有法定型、裁量型和法外型三种表现形式。司法程序性违法不仅与"公正与效率"的司法改革主题背道而驰,损及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更背离了司法人权理念。究其原因,无视程序的传统司法文化是其文化根源,司法观念的错位是其思想根源,有效制裁机制的缺失是其制度根源,因袭已久的司法操作模式是其现实根源。因此,应当建立司法程序性裁判机制来防治司法程序性违法,并以此为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突破口。 相似文献
8.
卢晓丽 《新疆教育学院学报》2001,17(2):139-140
司法公正是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摒弃,是对司法专横的否定。本通过对法律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的阐述,说明了司法工作人员在执法中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使法律真正起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朱永永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4,(1):34-36
本文阐释了司法工作者网络媒介素养内涵,从历史文化积淀、网络媒体特性和社会经济发展三方面分析司法工作者媒介素养产生的背景,提出司法工作者应树立网络舆情意识、培养网络媒介素养、促进网络舆论与司法良性互动的媒介培养途径,在保障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同时,对网络舆情进行合理引导,提升司法公共形象,推动司法公信. 相似文献
10.
张革文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21(1):71-73
司法改革必须以司法理念为基础,体现司法权的中立性和被动性。只有构筑独立、公正的司法架构和运行机制,才能实现司法现代化乃至中国的法治化。 相似文献
11.
程序公正与司法公信力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于慎鸿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4(8):37-39
司法程序公正至少包括司法的中立性、平等性、公开性、参与性、效率性、终局性等主要构成要素。程序公正要求司法程序的每一个环节运作都应具有合理性,只有做到程序公正,司法的公信力才能得到提升,因此,程序公正是司法公信力产生的基础。 相似文献
12.
郑云娟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8,27(8):88-89
司法的核心是公正。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人们对司法公正越来越关心和渴望,司法不公现象受到广泛的批评。实现司法公正要明确司法公正的内涵及评判标准,而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自身的问题、司法权力的地方化倾向以及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制度不健全是司法不公产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树立司法权威、强化司法素质、完善司法的监督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主要保障。 相似文献
13.
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然司法公正的实现有赖于公正司法,没有公正之司法就不可能有司法之公正。司法公正与公正司法相比具有模糊性和评判标准的多样性,从而具有更大的局限性。公正司法较之司法公正更易评判和实现。 相似文献
14.
王敦生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1,(6):163-164
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本质在于司法裁判是否满足公正的要求及满足的程度。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基础在于法律公正,背弃法律公正就是背弃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在司法实践中,那种审判前就从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出发,迎合当事人情感、公众民意及政府态度,先定后审,违背程序正当、法律公正的思路和做法是极其错误的。一味迎合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而抛弃法律公正的做法,其结果是最终连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也一同抛弃了。 相似文献
15.
陈叶兰 《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23(1):21-23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司法不独立,必须导致司法不公正,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妨碍了司法独立,从而使司法难以公正,。因此,要实现司法独立,必须改革现行的司法制度,要理顺司法与人大的关系,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司法机关内部即审判和检察的关系,并改革法官制度,提高法官素质。 相似文献
16.
浅议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彬 《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3)
司法活动是一种国家活动,它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终局性等显著特点,并由国家规范其活动制度.文章从改革司法体制弊端、清除司法腐败和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等几个方面,简要提出进行司法改革,实现司法的公正. 相似文献
17.
网络舆论作为当前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从构建公众社会话语权、培养公众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发挥舆论监督等方面,有效促进了政治参与和司法公正的建设。然而,由于网络舆论所具有的开放、匿名、免责特性,本身无可避免地有一些缺陷和偏差,过度泛滥和缺乏引导将对司法理性与独立造成冲击。因此,处理好"影响性诉讼"和"媒介审判"与司法独立和理性之间的关系,需在完善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与司法公开和对待媒体的正确态度中找到平衡。"影响性诉讼"与司法公开地互动,逐渐让网众养成对法律的尊重和对司法理性与公正的更成熟理解。 相似文献
18.
钟俊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33(1):87-91
当前,大量应通过诉讼途径救济的纠纷涌入信访渠道,对法治实践构成很大冲击。群众信“访”不信“法”的重要原因,在于司法的公信力不足。因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司法公信建设”。而要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就必须重新塑造法官的职业形象,积极推进司法的公开进程。具体建议有:科学考核,建立法官的淘汰机制;重视品行,完善法官的选任程序;深化改革,推进司法的公开进程。 相似文献
19.
司法公信力是公信力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它始终是司法权的本质属性和核心要素。民事再审程序是保障民事权利的最后关口,承载着社会对民事司法的高度希望,理应成为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然而现实中,民事再审制度的运作却面临着“终审不终”的尴尬局面,案件久审不结。使诉争民事利益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来回“翻烧饼”更是淡化了诉讼定纷止争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是故,对民事再审程序进行重构,使其兼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达致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与维护裁判既判力之间的平衡,从而彰显司法公信,就成了目前我国立法部门及司法界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20.
司法改革的大力推进,引发了学者对基层法官司法的关注。与社会基层关系最为密切,并在司法中起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的基层法官的角色在法律人、社会人、行政人之间游荡,这也是是转型时期中国法官所特有的现象。基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运用了独特的司法策略,来确保审判之"公正",乡土社会特有的规则、司法者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和使审判获得合法性的司法目的是司法情理化的重要因素。以法治优先为原则,寻求法治与情理的合和之境是基层法官应然的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