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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杨 《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14,16(5):640-643
分析了民办教育及合理回报制度的内涵及性质,研究了合理回报制度的法律规范和实际案例.认为,应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并用多元化的手段鼓励民间资本投入民办学校建设,从而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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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玲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07,(1):65
我国已明确立法保护民办教育的出资人员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本文对《教育法》中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作出分析,解释了"合理回报"的合理性以及如何规范"合理回报"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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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兵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9,(1):13-14
所有指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争论、分歧和辩驳都围绕一个名词“合理回报”而展开。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争议,鲜有私法视角的分析。民办教育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一种典型形态,民办教育机构的“合理回报”之争背后,言说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性质的混乱不堪。与“合理回报”一词相同,作为所有制判断标准产物的“民办”二字,不是经过长期批评性反省和提炼的法律概念。藉此引出的问题是,通过民办学校“合理回报”之争所具有的样本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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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合理回报"问题为切入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樊本富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18(3):38-40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最终出台,对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影响深远.但其中的某些条款仍引起了人们的争论,其中关于"合理回报"一款就颇有争议.本文以"合理回报"为切入点,探讨了这条措施出台的原因,并对这一做法的实施进行分析,提出了自己的一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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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同时规定了其他扶持与奖励条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支持。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依照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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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回报是《促进法》及其《条例》制定的难点和重点?也是该法及其《条例》能否实施好的关键。从《条例》关于合理回报的规定看,相当周密:但从执行情况看,促进作用并不明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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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合理回报"解读与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民办教育促进法》确立了民办教育合理回报原则,《实施条例》则进行了细致规范。允许合理回报是我国民办教育立法的一项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和法律意义。随着世界教育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营利性学校已存在,应进一步解放思想,允许开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存在不会损害教育的公益性原则,相反有利于教育机构的多样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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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25日,教育部和国务院法制办举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教育部部长周济、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法制司司长史敏出席了会议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阐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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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永辉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09,(2):69-70
合理回报政策是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本文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分析了这项政策的内容、属性、政策效果及存在问题,并提出了几点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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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合理回报"的立法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的法律规定带来了诸多新的法律问题,并面临一系列无法摆脱的困境。立法应取消这一规定,以税收优惠和财政资助取代"合理回报";同时,借鉴国外财团法人制度,完善公益性民办学校法人的治理机构及其财产、财务制度。摆脱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修改《教育法》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的规定,明确区分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之适用不同法律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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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全国多个省市相继出台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但对于民办学校出资人"合理回报"问题,各地方法规均没有作进一步的规范和说明。这是因为,民办学校出资人"合理回报"的法律规定不仅自身存在漏洞,而且导致"合理回报"与民办学校及出资人之间产生了利益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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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和合理回报政策制订是目前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的二个焦点问题。它的关键点是在“合理”二字上,需要求得学校、政府和出资人三者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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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的合理回报与财产权制度构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厘清民办学校“合理回报”政策与“财产权”制度是解决当前民办教育诸多问题与矛盾的基础,而这两个问题相互关联、不能割裂。出资人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是国家对民办学校出资人的一种鼓励、奖励措施。出资人依法取得了“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其学校性质与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同样是属于公益性事业,属于非营利性机构,它仍然应该享受优惠政策。国家应当尽快明确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政策,并重新研究考虑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民办学校的法人类型问题。本文提出,可以从三个环节来考察民办学校的财产权制度的构建:①民办学校财产的进入与所有权;②民办学校财产的管理与使用;③民办学校财产的分割与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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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看民办学校出资人的合理回报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民办学校的出资人有权取得合理回报,但是由于人们对其性质认识不一,法律规范对其规定又存在诸多缺陷,故其在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为保障出资人这一权利能够得以实现并继续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合理回报制度应予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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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民办教育法制建设新的开端,是依法治教的重要举措。为此,学习宣传好《民办教育促进法》,领会其精神实质,掌握条文内容,正确运用于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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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西方许多公益性质的私立教育相比,目前我国民办教育资金来源构成单一。这一情形使民办教育难免产生营利要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