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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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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反混淆的理论界定“反向混淆”是相对于传统的混淆理论(正向混淆)而言的,要理解其内涵,首先要弄清楚混淆以及正向混淆的含义。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混淆”,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商业来源的混淆和公众可能错误地认为两个经营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诸如隶属关系、赞助关系、许可关系。[1]混淆按方向性划分,可分为正向混淆与反向混淆:正向混淆是指通常意义上的混淆,即考虑在后商标是否与在先商标相混淆,使公众误认为在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务源自在先商标的使用人或与其存在某中联系。是否足以产生混淆,与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及知名度有关,商标越是显著,知名度越高,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因为产生正向混淆的在后商标使用人正是利用在先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商业信誉等,骗取消费者的信任,侵犯在先商标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牟取非法利益的。反向混淆跟正向混淆恰恰相反,其发生混淆的方向不同,在先商标往往本来并无多少知名度,而在后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之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以致于消费者会误认为在前的商标使用人的商标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或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赞助或认可的联系。实践中,在后商标使用人可能将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用作商标、商号、商品名称等商业标识...  相似文献   

2.
商标反向混淆是和正向混淆相对的一种商标侵权类型,和正向混淆相比,商标反向混淆的侵权人没有以占用商标权人的商标商誉为意图,并且侵权人的市场地位也一般高于被侵权人。虽然反向混淆与正向混淆在特征上有所不同,但我国法律在认定反向混淆侵权及侵权后果上与正向混淆适用的具体法律相同,这样的统一适用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法院法律制度适用不统一,缺乏对原告商标正当性审查,认定商品类似时较为机械及侵权赔偿难以认定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商标侵权中的反向混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向混淆是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形式,它不仅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而且会损害在先商标人的信誉。必须根据反向混淆的不同情况具体分析侵权的救济方式,并适当引入权利衡平和权利通约理论解决争议商标的权利冲突。  相似文献   

4.
商标近似不一定构成侵权,只有在能够造成混淆可能性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我国各级司法机关最近公布的一些案例已经突破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这些案例当中,人民法院虽然认定商标近似,但仍判决不侵权,其依据就是是否产生了混淆可能性这一新的侵权判断标准。从司法机关公布的几则最新案例及国外的一些判例中总结出判断"混淆"应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商标的显著性、商标的独创性、商标的历史发展过程、被告的主观意图、消费者的范围等。在判断是否侵权时,根据是否会造成一般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两份商标之下的产品来源是否存在着某种联系这一基本理论,按照一定的步骤,进行逐案认定。  相似文献   

5.
商标淡化在本质上是对商标所凝结高强度能量的稀释、耗散和削弱,导致的最终后果是使商标丧失能量,不再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标。商标混淆是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对商标所指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发生混同和误认。商标淡化与混淆的联系主要在于:证明责任承担相同、损害商标功能相同、保护对象范围相同、保护利益相同、主观作用相同。商标淡化与混淆的区别主要在于:联想的程度不同、涉及商标种类不同、具体存在类型不同、侵权抗辩范围不同、危害表现形式不同。我国对商标淡化问题并未明确立法规制。为完善我国商标淡化立法,建议:一是在商标法中构建规制混淆侵权与淡化侵权的双轨并行总体立法框架;二是从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法司法解释中完善商标淡化的具体操作规范。  相似文献   

6.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是解决商标注册制内在缺陷的重要制度。理解在先使用抗辩制度的适用条件,应当从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关系角度出发,在维护商标注册制的同时,保护使用行为创造的商标价值。在先使用人商标的使用时间、“一定影响”的形成时间以及原使用范围的认定,均应推迟至商标注册申请人初步审定公告日。未注册商标“一定影响”的要求不宜过高,在区县或乡镇范围内形成稳定的来源识别功能即可。未注册商标作为在先使用人的财产权益,可以在其商誉范围内进行转让。在先使用人后续开设分店行为合法与否,应根据分店所处的位置进行判断。互联网领域中亦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划分市场,不应完全禁止在先使用人使用网络进行经营。  相似文献   

7.
我国2001年《商标法》正式将立体商标纳入保护范围,"非功能性"与"显著性"的认定要求也正式得以成立,但司法实践中立体商标的保护仍存在困难,具体体现在显著性中第二含义的获得方法规定模糊,并且立体商标权与其他在先权利的冲突问题并未得到具体规定。从立体商标的立法起源出发,借鉴日、美两国立体商标的认定保护,我国在立体商标的认定与保护上对于显著性的认定,应就其固有显著性、获得显著性两方面进行考察;第二含义的认定应从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和对驰名商标的立体商标同等对待进行假设,即不能通过现存的平面商标获得立体商标的显著性;立体标志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体现在自身在先权利以及与他人在先权利的冲突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8.
域名与在先普通注册商标、在先驰名商标相冲突,在先域名权与商标相冲突。域名与商标分属于不同的权利领域,不能简单以一种"先占权"屏障另一种权利。在后权利的取得和行使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市场混淆和误导消费者的,应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部署了第二季度打击"傍名牌"专项执法的行动,"傍名牌"现象的认定标准的种类主要是"实际混淆"与"可能混淆"两种。其中关于"可能混淆"标准合理性的研究主要是从立法上的统一性、与国际接轨、鼓励经营者创新等角度进行论述,忽视了市场经营中最为重要的主体之一的作用,即消费者的决策方式也对认定标准提出了一定的要求。法律保护消费者不因为混淆而受到侵害,但作为判断因素之一的部分消费者经过仔细考虑选择了仿冒品的作法为傍名牌商品提供了市场,间接地促进了傍名牌现象的出现。文章尝试以行为经济学为分析工具,考虑是否存在出于针对避免消费者非理性选择产生的损害后果,及时改变法律认定标准的原因。  相似文献   

10.
网址标识所标识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服务可能有混淆之处,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商标的效力应自动延展至网络。但在网络上,商标应仅取得禁止权而无使用权的效力,且禁止范围有一定限制。网络标识持有者仅在故意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商标侵权,且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相似文献   

11.
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原则,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一直是我国商标法的薄弱环节。商标在先使用权是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在该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善意连续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商标使用人享有继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其性质为商标权。建立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对未注册商标进行合理保护。  相似文献   

12.
声音商标已经日渐被各类企业重视,被公众所接受和熟知,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各种不足也随之暴露.对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标准进行构建的前提是要改正对商标显著性"区分"的特性与"来源识别性"的混淆,对声音商标显著性进行正确释义,从而以获得显著性为核心构建声音商标显著性的认定标准,为实践提供指引.  相似文献   

13.
商标功能是商标侵权判定理论建构的基础和理据,任何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在本质上都对商标功能构成了"破坏(或妨碍)"。商标功能与商标混淆行为、商标淡化行为、商标显著性受损行为、反向假冒行为、商标擅自处分行为之间存在着逻辑联系,利用这种逻辑联系可以建构以商标功能为基础的商标侵权判定模型。  相似文献   

14.
商标法的主要任务是对商标混淆侵权行为进行规制,防止消费者在市场中发生混淆。一般来说,商标保护与自由竞争和表达自由之间并不存在冲突。但随着商标权的扩张,商标权的保护与自由竞争、表达自由之间存在着潜在的冲突,商标权人可能通过其商标权损害市场自由竞争、压制表达自由。由此,商标法需要建立完善的利益协调机制,将商标权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防止商标权过度强化损害市场自由竞争和表达自由,妥善处理好商标保护与市场自由竞争、表达自由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根据我国传统的商标保护理论和现行商标立法,只有注册商标才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未注册商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受保护。在我国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立法需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1.确认未注册商标使用权为合法的在先权利;2.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有限使用和优先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3.赋予未注册商标人继续使用权;4.建立未注册商标使用管理信息系统;5.确立未注册商标权利争端司法解决的机制。  相似文献   

16.
互联网搜索引擎业务的发展对商标法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其中带来的一个热点问题就是搜索引擎公司涉嫌关键词检索广告商标侵权。广告发布者从搜索引擎商那里购买包括商标名称在内的词语供网络用户检索,并弹出自己产品或者服务的广告,这就引发了商标权的保护问题及搜索引擎商的商标侵权责任问题。大多数美国法院认为购买商标作为检索的关键词构成商标的商业使用,这种行为也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消费者在网络上检索这些商标关键词时,有可能认为是获得了商标权人的授权或者是搜索的结果与商标权人有利害关系。尽管如此,美国法院迄今为止还没有判决此种行为构成商标混淆。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商标法将假冒商标界定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该界定不适应对驰名商标扩大化保护的国际惯例,对市场复杂变化中出现的商标反向假冒的规制存在法律漏洞。本文结合国外关于假冒商标的界定分类及立法与司法实践,认为对假冒商标应作扩大化解释。在着重分析反向假冒的侵权要性和法律适用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商标立法的见解  相似文献   

18.
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的取得采取注册制,已经注册的商标所有权人可以依法使用商标,其他人不得侵犯其权利,注册可能导致混淆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商标共存协议便是企图实现相似商标在市场上的共存,能够同时获得商标注册。文章着重探讨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主张商标共存协议不得突破混淆性理论的限制。  相似文献   

19.
1 反混淆的理论界定   “反向混淆“是相对于传统的混淆理论(正向混淆)而言的,要理解其内涵,首先要弄清楚混淆以及正向混淆的含义.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混淆“,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商业来源的混淆和公众可能错误地认为两个经营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诸如隶属关系、赞助关系、许可关系.……  相似文献   

20.
我国《商标法》在第二次修订后认定假冒行为为商标侵权行为,之后商标法的修正案没有作出新的规定。商标的反向假冒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有权,还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实践中也经常出现一些问题。我国有关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法律规定存在着很多值得我们研究的地方,本文通过分析商标的反向假冒行为定性,结合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其进行探讨,提出一些完善我国商标反向假冒规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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