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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原因及预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志卿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1998,(6)
一、刑讯逼供的危害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使用肉刑和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一种行为。在封建社会,刑讯逼供一直是作为公开的、合法的审讯方法存在,历代造成的冤狱举不胜举。新中国成立后.在司法活动中严禁刑讯逼供。1950年颁布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就规定,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受理案件后,应当认真地调查证据,研究案情.严禁刑讯。1979年公布的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办案一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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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贤 《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24,(1):77-80+110
两宋时期,随着社会矛盾的激化和阶级斗争的尖锐,肉刑作为一种常见刑罚被广泛运用于司法实践中。与此同时,宋代士大夫围绕肉刑的存废、价值、功能等问题,对建立在“德主刑辅”基础上的礼法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通过论争,使“明刑弼教”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法律在儒家传统礼法关系中的地位得到提升,刑罚手段及重刑主义在国家治理中获得更大的正义性和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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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景峰 《湖南第一师范学报》2010,10(4):17-23
毛泽东新民主主义司法思想的理论基点是阶级统治的手段和具有特定国家机构职能的独立价值。它蕴含了坚持刑事法律适用平等的原则、坚持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废止肉刑,重证据不重口供”、坚持少杀、严禁乱杀的刑事政策、反对丑恶的封建司法、司法注重社会效果等具体内容。毛泽东新民主主义司法思想观具有司法传统型归属性、司法人民性的定位等特点。 相似文献
4.
肉刑是一种摧残人的肢体的刑罚,它是奴隶社会中惩罚犯罪者的主要刑罚.由于封建社会是从奴隶社会脱胎而来,肉刑制度在封建社会初期仍被广泛的使用,但是肉刑是一种野蛮落后的刑罚制度,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随着统治阶级对刑罚认识加深,肉刑从法律上逐渐被废除了.肉刑的废除是中国刑罚史上巨大的进步.但我们应当看到肉刑的立废完全是出于统治阶级利益需要,在阶级社会里,肉刑这种刑罚只要掌握在剥削阶级手里,它永远都是镇压人民的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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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内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供的行为,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讼法也列有专条禁止刑讯逼供,但是,此类案件仍然是层出不穷.本文将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分析一下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遏制对策,希望大家能对刑讯逼供有一个新的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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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5,(6)
肉刑是一种野蛮的刑罚手段,随着时代的发展必然会退出历史舞台。在汉文帝废除肉刑之后,三国两晋时期关于肉刑存废的争议屡见不鲜。本文试图从历史角度揭示该时期争论的根源,即人口的极大减耗及世族豪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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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娜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41(2):47-51
非法行为取得的被告人供述的证据能力如何确定,是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立法及理论研究的空白。构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问题在于通过何种程序确定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的证据能力。在判断非法供述的证据能力过程中,应当赋予司法裁判者自由裁量权,结合案情具体判断,在“有效打击犯罪”与“保障被告人人权”两种价值之间进行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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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刑是中国奴隶社会刑罚体系的主体,因其耻辱刑和中间刑的双重性质,汉文帝废除肉刑,并没有提出具体完善的新刑来代替.自其废除之日就不断有复议肉刑的呼声,特别是魏共有三次复议内刑的讨论,东晋元帝时的讨论也非常激烈.本文结合当时具体历史环境,总结这几次复议肉刑的讨论,最终得出结论:肉刑复议并不能改变废除肉刑的历史潮流,但对其的讨论在中国历史上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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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刑是中国古代早期一种残酷的刑罚,延续千年,而在汉文帝时得以废除,有其历史必然性。汉文帝废除肉刑这一事件本身也反映出汉初特有的思想文化、政治文化和经济文化,汉初统治者的慎刑思想、"无为而治"的治世理念以及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都是废除肉刑改革的催生剂和内动力。同时,汉文帝废除肉刑的成功历史经验也给当代中国废除死刑的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尤其对于死刑改革中政治决策者作用的定位及刑罚改革的立法技术问题,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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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养涛 《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06,21(1):38-40
“缇萦救父”事件引发了汉文帝时期肉刑的废除。肉刑废除时立法技术有缺陷,这没有改变肉刑废除的历史必然性。死刑的废除也涉及到同样的立法技术问题,基于文明的发展,我们应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立即废除死刑,再完善立法技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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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教学(高校版)》2010,(7)
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司法审判中,刑讯是一种惯常现象。这一现象构筑了古代刑罚文化的特征之一,也是现今社会刑讯逼供现象的遗传基因之一。文章认为,中国古代社会的肉刑刑罚遗风、工具主义刑法观、重权力轻权利观念、"无讼"思想等对这一现象的存在起了重要作用。对刑讯现象的文化机理进行探究,有助于正确认识古代的刑讯及当今刑讯现象的分析、矫正、预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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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德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1994,(3)
一根据《尚书·吕刑》,周代有墨、劓、宫、大辟的五刑体系。其中,除大辟为死刑外,其他四种都是刻人肌肤、残人肢体的肉刑。肉刑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汉书·刑法志》载:“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则夏商周三代都有肉刑存在。肉刑的使用,适应了奴隶社会的发展水平,因而在当时没有人对之提出异议。战国以后,中国社会进入了封建时代。随着社会的进步,刑罚制度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汉文帝十三年,一举废除了墨、劓、刖(即刑,包括斩右趾和斩左趾)三种肉刑,以钳城旦春(五岁劳役刑)取代黥刑(即墨刑),以答三百取代劓刑,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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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缇萦救父”看中国古代肉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建中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4,23(1):75-76
肉刑以摧残人的肢体为主要内容 ,它从产生之日起就一直是最野蛮、最残酷的刑罚。西汉后期 ,肉刑虽几经存废 ,但却一直伴随封建社会之始终 ,是统治阶级统治人民的暴力手段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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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魏晋玄学代表人物夏侯玄的著述,《三国志》裴注引《魏氏春秋》曾有"本无肉刑论"的记载,或以其独立成篇,或混同于《通典》所载夏侯玄关于肉刑的论驳,不留心者实易望文生义。以宏观之解,"本无肉刑论"事关魏晋间政治、法律、哲学思想论争中"本无"、"肉刑"两大命题,现存史料也足以窥视、佐证。以微观之见,对史料本身保持审慎的态度,同时重视、参考、运用其他学术领域相通相关甚至相反的成果,都有益于思考和解决法律史研究中的诸多问题,才不至于将史料阅读分析的"重新"沦为简单的重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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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帝废除肉刑后,历代兴废之争此起彼伏,通过对汉魏晋及后世法学家对肉刑废立争鸣的探讨,指出立法与用法应随时而作,刑罚体系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并与时代特征紧密相联的,以肉刑为代表的集原始性、野蛮性、残酷性为一体的刑罚体系的废除并向明化、人道化、轻刑化方向的演变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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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教师对学生亨有惩戒权,但是这并不妨碍教师对惩戒权的研究与行使:在美国,家长不准体罚孩子.但是.并非不惩罚孩子。我们来看一个“体面地接受肉刑”的故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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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迈过了漫长的发展空间,从茹毛饮血的原始部落,到今天体系无限发达的社会群体,一步步经历着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进步。刑罚也一步步由野蛮走向文明。从最初的肉刑泛滥到取消野蛮的肉刑;从死刑定罪的任意性到今天世界各国都在高唱废除死刑的战歌.这些都标志着人类的刑罚正在挣脱不人道的束缚,越来越贴近人性的要求。也在不知不觉问引导并反作用于人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