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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结合犯的犯罪既遂问题要解决两个基本问题:该犯罪的着手认定和既遂标准。在第一个问题上,由于结合犯有两种基本类型,一为牵连型结合犯,二为并发型结合犯,也由于这两种结合犯在刑法规定与理论解释上存有很大不同,所以其着手的认定应当分别进行研究。在第二个问题上,"被结合罪为准说"是值得赞赏的。因为它符合犯罪既遂的一般原理,能够体现结合犯的立法意义,有利于已经实施基础犯罪行为的人中途停止犯罪,不去实施被结合的他罪从而做到罪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2.
传统理论通说将犯罪中止的期间界定为犯罪预备开始至犯罪既遂前,认为犯罪既遂后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这一通说混淆了犯罪既遂与中止的评价标准,前者“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要件”为标准,后者“以是否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为标准,两者分类标准不同一,则两者均可能存在于犯罪完成阶段。笔者认为,有的结果犯既遂后仍可成立犯罪中止。文章对这一命题进行了法理分析,进而指出认定结果犯既遂后中止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3.
左禄山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3(3)
"准中止犯"是由被害人的行为,第三人的行为、客观情况的介入或行为性质所致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其主观特征表现为犯罪中止行为是基于行为人意志所为,其客观特征表现为行为人做出了真挚努力但其防止行为与犯罪既遂结果不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准中止犯是中止犯的一种特殊形态,刑法应该在相关的法条中对其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4.
毛远业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2,7(3):21-22
犯罪的中止形态在多数情况下是单独存在的 ,但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与其他犯罪形态发生竞合关系。其中中止犯与既遂犯的竞合、中止犯与不能犯未遂形态的竞合是较常发生的 相似文献
5.
袁彬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134-140
中止的真挚性是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为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作的真挚努力。真挚性是中止犯成立的扩张要件,在中止行为与既遂结果未发生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时,它能补强中止犯的减免处罚根据。"足以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真挚性程度标准对真挚性的成立要求过高。对"真挚性"的判断应坚持以一般人为基础的主观判断,以行为人是否"尽力"作为"真挚性"成立与否的标准。行为人尽一切可能地采取了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措施时,即便犯罪既遂结果未发生与中止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也成立中止犯。我国应当在现行刑法典第24条第2款之后增加两款,对单独犯罪中止和共同犯罪中止的真挚性条件分别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6.
李睿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6(6):22-23
中止犯与既遂犯的竞合是两种不同犯罪形态的重叠。对中止犯与既遂犯竞合的处理,既不能违背中止犯应当从宽处理的立法精神,又不能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轻纵犯罪分子,应区分二者在行为性质上的联系,同时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具体情形,分别对待。 相似文献
7.
危险状态出现后,自动消除危险状态的行为如何认定,学术界存在既遂说、实害犯中止说和危险犯中止说的争议.既遂说肯定了犯罪形态的唯一性,但过早界定了既遂,否认消除危险状态构成中止,不能发挥危险犯防卫社会的功能;实害犯中止说认为既遂与中止两种犯罪形态可以共存,于法无据、不能解决量刑问题,也不能真正发挥中止制度的作用;危险犯中止... 相似文献
8.
《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3):28-34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确立的污染环境罪是结果犯、行为犯还是危险犯一直存在争议。2013年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说明,但并没有因此解决环境污染罪犯罪既遂标准的难题。学界通常将污染环境罪认定为结果犯,实务中也以发生危害后果来确定此罪,但环境污染危害结果发生的隐蔽性、滞后性,环境污染治理的复杂性、高成本等特性都决定了有必要在污染环境罪中设立危险犯的相关规定。在考虑我国特殊情况的基础上,参考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可以对污染环境罪设置危险犯从侵害客体、主观方面以及既遂标准方面作出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9.
10.
论危险犯的犯罪中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尹世康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5(2):202-206
危险犯的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之间的关系,一直成为危险犯在危险状态达至后犯罪中止是否成立的焦点问题。危险犯在达至既遂状态后,成立犯罪中止,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成立的时间要求,符合我国刑法所坚持的犯罪构成理论。该问题的解决有利于防止犯罪人铤而走险,既给犯罪人回头是岸的机会,也保护了面临犯罪侵害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1.
“构成要件说”作为犯罪既遂判定标准的不合理性——与王志祥博士商榷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侯国云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3(2):98-102
王志祥博士在《法制日报》上发表论文专门为犯罪既遂“构成要件说”进行辩解。但笔者认为,在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上,“构成要件说”与犯罪构成理论自身相矛盾、与刑法第20条的规定相矛盾、与汉语词典对“遂”字的解释相矛盾、与犯罪人的心理状态相矛盾,这就使它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至于王博士所说的不同的犯罪停止形态具有不同的修正的犯罪构成的观点、脱离犯罪构成后就不能正确认定犯罪的停止形态的观点、区分犯罪停止形态属于定罪活动的应有内容的观点,以及犯罪构成符合性评价与犯罪形态符合性评价同一的观点,都是难以成立的。简言之,“构成要件说”关于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不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12.
王振生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4):52-54
本文站在客观未遂论的立场对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在评析诸说的基础上,提出了未遂犯与不能犯界限的新观点——"构成要件符合说"。 相似文献
13.
肖玲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7,27(1):68-69
罪行法定在当代中国理论学界被认为是清末由日本传入的舶来品。本文试图从中国漫长法律发展历史中,在思想理论基础和特征两方面考察证明我国古代确实存在着罪行法定主义或思想。 相似文献
14.
胎儿利益是否需要受法律保护,这在现代社会是不言而喻,而我国刑法对此却没有相关规定。为了更好的保护胎儿的利益,我国刑法应该借鉴日本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15.
遂后补救行为初探——对充分利用刑罚减免制度有效避免、减轻犯罪结果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遂后补救行为是指在犯罪既遂后,行为人主动避免紧迫性危险结果或者减轻可逆性实害结果的行为。遂后补救行为应具备回溯性、时效性、主动性和多样性几个条件,补救行为与犯罪中止具有相似性。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承认行为人的遂后补救行为,有助于充分实现刑法的保护和保障机能,立法对此应作出相应规定。 相似文献
16.
张小霞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7(2)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定位问题一直是刑法学界与实务界争议的焦点.从旧客观说到主观说,从新客观说到要件取消说,各种学说的发展无不是为了适应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但遗憾的是,各种学说都没有彻底破除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性质定位的根本症结.因此,以新的视角重新界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构成要件中的性质,以彻底解决理论与司法中的困惑就显得极为重要. 相似文献
17.
张先贵 《合肥联合大学学报》1998,(4)
王元化先生在新近出版的大著──《清园近思录冲,郑重地提出了关于“知人论事的标准”说,是一个创见。但他在臧否具体人事时,在不同情境下,一是取“双重标准”,二是变化不定。足见,按胡适所倡导的不动“正义的火气”标准评判人事,决非易事。然而,王先生关于为文治学的一系列见解,亦即知人论事的标准,确能给我们以多方面的启迪。 相似文献
18.
混合身份共同犯罪指的是有特定身份者与无特定身份者利用有身份者的特定身份实施的,仅由有身份者才能构成的犯罪。混合身份共同犯罪的核心问题是其定性问题。这一问题一直在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议,学者们提出了主犯罪质决定说、实行犯罪质决定说、分别定罪说、身份犯罪质决定说等四种学说。这四种有关定性的学说都存在不可避免的缺点,很难较为完美的解决混合身份共同犯罪的定性问题。笔者提出了以实行行为为混合身份共同犯罪的定性标准,较为妥当的解决了混合身份共同犯罪的定性问题。 相似文献
19.
张滇波 《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3,(9):10-11,18
"斯密教条"的性质在我国素为定论,而钱伯海通过"重新研究",认定"斯密教条"是一个"很为精湛的见解和发现",马克思对其批判有误。他得出结论:从社会看是活劳动创造价值,从企业看是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从而物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他自己的社会劳动价值论。由于斯密教条与国民经济核算的基础理论密切相关,因而一度引发激烈争论。由于论战双方对于马克思批判"斯密教条"的要点都未能尽义,因而本文力图阐明问题的实质,并指出钱伯海理论的根本性错误。 相似文献
20.
何荣功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1(5):34-38
刑法分则条文的立法模式既是一个立法论问题,也是刑法解释论中的一个基础问题。我国"犯罪成立模式说"对传统刑法"犯罪既遂模式说"的批判并不成立,"犯罪既遂模式说"不仅在解释论上具有可行性,也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