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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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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宜宾学院学报》2018,(1):67-74
国外大多数国家主要通过不固定配偶的继承顺序,根据配偶参与的继承顺序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应继份,以及赋予配偶先取权、用益权的方式对配偶的法定继承权进行保护。我国现行立法采取固定配偶继承顺序,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原则上均等分配的方式对配偶的法定继承权进行保护,这在某些情况下无法兼顾配偶与血亲继承人的利益,同时又弱化了配偶在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配偶法定继承权制度重构的可行做法是采取不固定配偶继承顺序的立法模式,优化配偶的法定应继份,赋予配偶先取权、用益权及选择权。  相似文献   

2.
与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对配偶继承权保护相比较,我国现行继承法已日益难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结构的巨大变迁及家庭财产的急剧变化,不能充分保护配偶继承权益,其不足之处已愈发突显。未来继承法应根据配偶权保护日益加强的国际立法趋势及我国现实生活的需要,对配偶继承的顺序、继承份额及时作出修改;增设生存配偶的先取权、用益权、特留份等制度,实现对配偶权的周到保护。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继承法在遗产的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遗嘱继承和继承权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修订与完善继承法应该扩大我国继承法的遗产范围、遗产债务范围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范法定继承人的顺序,适当限制遗嘱自由,建立遗嘱管理人、执行人制度和特留份制度,充分保护配偶继承权,并完善继承权丧失制度。  相似文献   

4.
我国继承法所确立的法定继承制度,由于受到苏俄继承法的影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配偶的继承份额以及代位继承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与私人财富增加的现实需要,同时适度与国际社会接轨,应当对继承顺序进行灵活性变通,扩张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除此之外,应当增加配偶的法定继承份额,同时规定代位继承中继承权固有主义原则。  相似文献   

5.
法定继承制度中,在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配偶的继承份额等方面,各国立法有较大的不同.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沿袭了前苏联的立法,但也略有不同.经过近三十年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我国家庭的成员日益减少,结构渐趋简单,新的继承法立法应该适应这一变化,在配偶的用益物权、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范围等方面进行改革,但是在对配偶的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的继承权等方面的立法,则应予以保留.  相似文献   

6.
对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法地位,学界少有论述。从法理上讲,他们享有的不是法定继承权,而是转继承权和代位继承权;在转继承中发生了两次直接继承,而代位继承实际上是一种间接继承;这两种继承方式使得其享有对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优先权,甚至对后者的继承权具有排斥力。以上两个方面构成他们特殊的继承法地位。分析表明,在法律中确认他们的法定继承人地位不仅多余,而且将导致继承法体系的坍塌,实为不智之举。  相似文献   

7.
我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作出了明确规定,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结构和家庭个人财产状况也发生了变化,对《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进行适当修改和补充。包括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增加法定继承顺序,强化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等,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  相似文献   

8.
对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法地位、学界少有论述,从法理上讲,他们享有的不是法定继承权,而且转继承权和代位继承权;在转继承中发生了两次直接继承,而代位继承实际上是一种间接继承;这两种继承方式使得其享有对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优先权,甚至对后的继承权具有排斥力,以上两个方面构成他们特殊的继承法地位,分析表明,在法律中确认他们的法定继承人地位不仅多余,而且将导致继承法体系的坍塌,实为不智之举。、  相似文献   

9.
略论我国继承法的修订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我国现行继承法制定于改革开放之初的计划经济时代,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私有财产的规模越来越大,导致继承法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继承法已成为当务之急.主要应从以下几点修订和完善我国的继承法:应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合理调整法定继承人的顺序;进一步规范配偶的继承权,明确配偶的继承份额;更好地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维护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的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特留份制度,限制遗嘱人损害继承人权益的随意行为.  相似文献   

10.
最新2011年澳大利亚全国统一数学课程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特点是:由各州制订过渡到全国统一;由过细的学习水平划分过渡到学段划分;各学段的学习要求明确;数与代数、测量与几何考虑了各州和地区已有课程标准,加强统计与概率内容。对我国数学课程建设的启示是: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划分学段;注意学段内不同学习水平的划分;处理好继承和发展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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