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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已经被社会广泛认可,我国现阶段对于个人信息权的立法保护尚有待完善。为了更有效保护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首先应当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私法属性予以界定,对其新型人格权的法律特征予以明确,从而以此为基础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2.
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等不法侵害屡有发生。我国立法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有所欠缺,相关部门对其监管不到位,公民维权困难。此外,由于个人信息权属界定不明,个人信息热点问题在立法上回应较为模糊,以及现行相关法律的救济手段尚不足以完全解决纠纷,影响了实践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效果。为此我国迫切需要细化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并加强对个人信息处理全过程的监管,进而构建具有多样化的救济渠道,为保护公众的个人信息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3.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9,(8)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得越来越密切,与此同时,由于大数据所具有的高度共享性,也使人们的个人信息安全受到巨大威胁,我国迫切需要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予以相应的立法,以此更好的保护个人隐私不受到侵犯。为此,本文对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所面临的挑战进行分析,分析了国外发达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上的立法变革,并以此为借鉴,提出我国在大数据时代下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4.
李钰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20(2):108-111
作为人工智能技术的一部分,算法推荐为数据的挖掘与共享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对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究其根本,在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立法的不完善.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透过算法推荐的表象分析个人信息保护的真实需求,有针对性地选择统一立法模式、完善法治体系、提高公民权利保护意识、加强行业自律,从而更好地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5.
黄佳佳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2024,(2):152-156
科技创新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捷高效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目前,我国没有对公民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进行专门性立法,现行的法律保护模式与欧盟等地区类似,即认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是个人信息的一个独特分类,将其作为个人信息的一部分予以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在个人信息法的范畴处理相关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法律范畴,然而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定义未得到明确。随着生物识别技术的快速发展,未来的立法趋势可能会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与个人信息区分开来。基于此,文章尝试构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权利保障及义务规范机制,并完善民事救济途径,以期完善我国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6.
孟晓丽 《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3):106-112
数字时代,儿童个人信息对其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价值,事关儿童健康成长,因此,需要法律的特别保护。我国现行立法虽然秉承对儿童个人信息特别保护的立法思路,但是将十四周岁以下儿童信息全部纳入敏感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规范有待商榷。从我国儿童信息保护的实践需求及现行立法框架来看,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在“敏感性”划分方面可以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成年人保持一致。由此,在儿童敏感个人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的区分框架下,基于场景理论,从风险管理和控制角度,以高中低的风险路径来构建分级规制策略,进而实现儿童信息权益的动态保护。 相似文献
7.
邢艳芬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6,5(3):72-73
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信息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由于对个人信息侵害的日益增多,也急需国家立法来保护这些对于个人来说极其重要的信息,使个人可以安心,社会可以安定,企业可以更快发展.但是对于什么是个人信息,其具体内容包括哪些,在立法与实践中如何对其加以保护,则成为人们争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的出台引起很大反响,但也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更多参与和讨论研究来加以完善.适当借鉴西方立法模式并结合我国国情作出选择是很有必要的. 相似文献
8.
王培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1):127-131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时刻处于泄漏的边缘。分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特征和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结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建议尽早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收集的原则、个人信息权,设立监督机构,以实现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理想状态。 相似文献
9.
周阿柳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3):45-49
以中国知网为文献信息获取平台,通过对文献的研究与分析,结合对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发现,个人信息安全存在过度收集、泄露严重、买卖猖獗、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等问题;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专门立法尚未出台、个人信息泄露维权困难、个人信息监管不利、行业 自律不够完善等问题.提出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构建政府监管专门机构、提高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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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慧聪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3,(6):478
顺应网络时代对于网络信息保护的立法需求,2012年12月28日《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正式施行。该决定从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出发,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与金融业、通信业方面相关部门规章共同构成我国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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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洪丽 《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3,(11):127-131
在功利主义理念的影响下,我国在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利用和保护实践上,对基于信息主体的个人权益保护逐渐减弱,甚至不断挤压其生存空间,而代之以信息处理者所倾向的“公益”。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具有个人和社会两个层面的价值,且二者并非完全对立。因此,适度调整当前在已公开个人信息保护中过分关注公共利益而轻视个人利益,甚至忽视个人利益的观念十分有必要。这样才能在充分尊重信息主体的已公开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前提下,用符合人格尊严的方式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并平衡其蕴含的公共利益价值与个人权益,维护信息主体的尊严。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关于已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现状,厘清该类信息的保护地位,从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内在价值属性与保护策略存在的弊端出发,揭示调整保护视角的必要性,将已公开个人信息保护理念从过度偏于保护公共利益往保护个人利益方向适当拨正,为我国已公开个人信息利用和保护功能发挥及目标实现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14.
李洁 《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2,(17):219-219
信息时代,加强档案管理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有利于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构建信息化法律体系以及全面实现法治.但是,我国目前档案管理中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着立法不足、管理制度滞后、保护意识淡薄等问题.为此,需要我国从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建立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提高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等方面加强档案管理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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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婧一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4):85-97
识别标准是生物识别信息概念的核心要素,也是厘清其与一般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关系的重要依据。当下,生物隐私立法呈现出界定生物识别信息的两种路径:一种是基于特定信息处理活动产生的生物识别信息,另一种则是根据数据来源产生的生物特征信息。从欧盟立法经验看,前者以“已识别”为标准,存在过于依赖信息处理者主观目的与保护范围较为狭窄的不足;后者以“可识别与已识别”为标准,虽扩宽了保护范围,但易与医疗健康信息和生物技术概念相混淆,且存在沦为“笼筐式”概念的风险。鉴于此,我国应以“直接识别+已识别”构建生物识别信息的识别标准,并在规制法中构建“生物特征数据”概念,以弥补保护法中较高识别标准所带来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17.
《太原大学学报》2021,(5):35-43
旅游者个人信息保护是在线旅游平台治理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线旅游平台在旅游者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近年来在线旅游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屡遭滥用,在线旅游经营者滥用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表现具有多样性,个人信息泄露及其后续违法行为往往给受害者带来严重损失。该领域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主要因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商业资源化特点及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多环节性和多主体性等因素而产生。虽然2020年底实施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对在线旅游中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保护有重要意义,但该规定较为原则,尚不能达到完全遏制在线旅游经营服务中滥用旅游者个人信息之行为。通过对相关立法规定、监管体制及维权渠道等方面分析后发现,目前我国在线旅游经营服务中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仍有缺陷,而对该体系的优化设置可从完善立法规定、促进企业自我合规、强化外部监管及畅通维权救济途径等方面着手展开。 相似文献
18.
马粤颖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0,31(4):61-63
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具有极高的价值作用。研究个人信息的基本理论和主要问题,对于构建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促进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与国际接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何俊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2,(1):36-40
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赋予模式难以应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处理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失衡问题,存在赋权制度失灵、责任分配失衡和维权效果较差的实践困境。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代表的立法实践虽然已经开始向更有效率的行为规制模式转变,但没有足够重视数字经济发展中信任环境的建设。数据信托理论是以数字信任为核心理念的数据安全治理工具,有助于行为规制模式的再优化。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后续立法中可以将数字信任作为制度目标、以信义义务为信息处理行为原则、以协商共治为具体实施途径,将数据信托理论融入本土的制度体系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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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德国个人数据保护制度——以《联邦德国数据保护法》为参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任向东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8,27(9):94-97
通过以私人机构的数据处理为观察对象和切入点,从个人数据保护的基本概念、数据处理的法律基础、数据主体的权利和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特殊规定等方面出发,简析德国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基本制度,可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