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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制度,但科研院所作为事业单位,其专利属于国有资产保护的范畴,这些规定如何在科研院所具体实施,仍有很多实际问题。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科研院所制定并实施内部发明人奖励和报酬制度的状况、遇到的实际问题,并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方式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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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专利的归属立法关乎劳动者创造性的激励,对于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单位是职务专利的权利人;虽然该法律同时规定单位应当支付给发明、设计人一定的奖励或报酬,但对奖励和报酬的数额规定过低,这显然不利于劳动者创造性的激发。应当改革现有职务专利归属制度,综合平衡发明人利益、单位需求和专利效益最大化,赋予发明人部分专利权的同时,规定单位有发明人服务期间的排他使用权和发明人离职时的强制赎买权;同时,为了防止单位滥用自己作为雇主的优势地位损害发明人正当利益,应该对单位和发明人之间的约定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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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大程度地保护发明专利权人的利益,我国在专利法中确立了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在权利人行使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时候,常常会遇到法律规定没有明确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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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量逐渐增多的实际需求,本文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特点入手,分析了此类专利申请的特殊性,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在保护客体和保护范围方面的相关法条规定,详细阐述了我国专利法律体系对于此类专利申请的规范框架,梳理了实践中如何对此类专利申请准确、恰当地进行法律适用,给予专利申请人合法的权益,同时使其保护范围更加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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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发展简介我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沿自原南京政府颁布的相关法律.1944年5月4日原南京政府制定了专利法共133条,并于5月29日公布(从1912年国民党政府颁布<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到1944年颁布专利法为止,共批准692件专利,摘自赵元果著<中国专利法的孕育与诞生>),1947年9月26日又公布了专利法施行细则.上述两法律均拟定于1949年1月1日起施行.但由于历史原因,上述法律并未在中国得到有效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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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广大发明人、设计人积极从事职务发明创造,我国于1984年3月12日颁布的专利法第16条规定:“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者持有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其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章对奖励项目和标准等又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就奖励标准而言,有如下规定: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元;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0.5%—2%,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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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尤其是对职务发明带来的现实利益的认识,有关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的争议也日益增多。为了调动职务发明人的积极性,提高职务发明的产量和质量,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职务发明收益分配制度。我国已有相关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了职务发明人奖励金额和报酬比例的最低限度,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涉及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很多,呈现出层次不一、规定不同、缺乏体系与整合的基本情况,实际执行的效果不佳。本文从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发展状况调研结论出发,梳理当前我国职务发明奖酬制度建立及其与其他国家职务发明制度的比较,提出委托-代理理论在完善职务发明奖酬制度中的理论原理,对职务发明奖酬机制设计具有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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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33条,即修改文件是否超范围,在实质审查中历来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法条。本文从实际审查中的一件案例出发,结合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宗旨,以及审查指南和审查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探讨了审查过程中对专利法第33条的尺度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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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发明人报酬的支付义务主体是"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当跨国公司通过其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协议造成"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和发明人所在单位不一致时,法院应该如何确定发明人报酬支付义务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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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提出了《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不一致"这一问题,通过对比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涉及该条款的专利申请现状,跟踪《专利法》相关条款的变迁,探讨立法本意,指出《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的合理性,藉此建议修改《专利法》的相关表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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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明人和所在单位未事先约定职务发明报酬时,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单位应从"自己实施专利所获得的营业利润中"或从"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获得的许可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但由于当事人未举证成功导致无法确定涉案专利报酬的计算基数时,法院如何裁量职务发明报酬的给付金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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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有关职务创新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制度,要与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当前我国专利法等中关于职务发明的规定,基本上是适合当前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申请人与发明人对奖励报酬的约定受市场规律调节和约束。当前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鼓励高质量的创新,如何进一步消除专利申请中的泡沫;如何把好专利审查的质量关,让高质量的专利申请脱颖而出。有关申请人与发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属于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范围,政府部门的职责是在鼓励高质量发明创造方面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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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这一规定是专利审查程序中复审程序的法源基础,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对复审程序也作了相应的细化规定。但专利复审程序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要设立专利复审程序,业内对此问题的研究还显缺失,导致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要么语焉不详,要么前后说法不一。本文从现实案例出发,对专利复审程序作出较为细致的分析。本文认为,专利复审程序的法律性质应符合其设立的初衷,即专利复审程序的法律性质属于法律救济,目的是规范审查程序正常进行,纠正审查程序中可能出现的错误,由此为申请人提供救济的机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