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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这说明发明专利申请若要获得专利权,申请人必须在自申请日起三年内提请实质审查,超过三年的期间,就会导致该发明专利申请被视撤回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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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37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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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可供用户做的法律状态检索包括:通过查找专利交费情况确定专利是否提前失效,通过查找撤回的专利确定专利是否在授权或公布的同时被撤回,通过查找专利保护期延长的具体时间确定专利的最终失效日期,通过查找继续数据确定专利是否有继续申请、部分继续申请、分案申请等相关联的情报;通过查看专利权人的变化情况确定专利权是否经过转移,[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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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据英国《自然》杂志报道,2023年被撤回的研究论文数量已超过1万篇,创下了年度纪录。大部分被撤回的论文来自出版机构辛迪维,该机构已撤回的论文数量超过8000篇。此前,我国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发布通知,决定在各高校开展撤稿论文的自查工作。被撤回的1万多篇论文可能只是冰山一角。根据《自然》杂志的分析,在过去10年中,论文撤回率(即每年发表的论文被撤回的比例)增加了两倍以上。2022年,这一比例超过了0.2%,相当于每发表500篇论文就会有1篇被撤回。此外,全球公布的撤回论文总数已超过5万篇,还有更多的论文被认定为论文工厂生产的造假论文,数量多达10万篇,其中一些撤稿还在论证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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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于 1997年12月 3日向中国专利局递交了一份“网胸”的专利申请。专利审查员在 1999年 4月 30日发来审查意见通知书 ,认为“根据独立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 ,跟已有技术相比 ,属材料替换 ;中国专利局第 2 7号公告规定 :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基于上述 ,建议申请人主动撤回该申请。”对于审查员的撤回申请建议 ,笔者经过该项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审查意见相比较 ,觉得很有陈述的必要 ,而且网胸产品的设计优于现有的任何胸罩 ,它的特点为 :乳罩呈网孔带乳头帽 ,透气、透裸、圆挺、柔软不变形、不亲水、有光泽、有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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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际专利的捷径──介绍专利合作条约周纯钊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下的一个专们协议,它的目的是简化专利国际申请的手续,使国际申请标准化。中国是该条约的第59个缔约国,并于1994年元月正式启动。当时我国的新闻媒体曾广为报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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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调查了撤稿观察数据库(RWD)中截至2022年5月21日因“缺伦理审批”或“无患者知情同意”科技伦理失范(EMSR)论文的发表及撤回(包括撤稿、关注、更正)时间、署名作者来源国家及机构、来源期刊及出版商、学科分布及相关撤回原因等状况;结果显示,近年来全球EMSR原因撤回论文呈上升趋势,且中国作者参与的数量增加明显,95.35%的EMSR撤回论文集中在健康科学和基础生命科学领域。其次,结合科技伦理问题呈现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提出了强化科研活动全流程科技伦理监管策略;最后,作为期刊人,从压实主体责任的视角,提出了科技期刊参与科技伦理协同治理的思考和建议:科技期刊可通过对科研者的伦理宣传教育、投稿论文的协同伦理审查把关以及撤稿惩戒等手段发挥协同共治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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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量档案、回忆录和访谈的基础上,本文详细地再现了1949-1979年间中国生物化学(委员)会参与国际科学交流历程:1956年,经周恩来总理关心,加入国际生物化学联合会(IUB);1958年后,因IUB没有完全拒绝台湾的入会申请,先是以不参加国际生化大会以示抗议,后来又申明退出;1979年,在西方科学家的大力斡旋下,大陆以国家会员名义、台湾以地区名义重新加入IUB,开创了海峡两岸同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加入国际学术组织的新模式。文章还由小见大,展示了不同时间段大陆和台湾的两岸政策,分析了其得与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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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章“关于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中对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限、程序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申请的审查,与对直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申请的实体审查是一致的,即审查员对于实体内容的把握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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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dule”商标
韩国申请人株式会社现代显示科技(Hyundai Display Technology,Inc.)於2001年9月PP日在国际分类第9类“液晶显示监视器(计算机硬件)”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i-Modu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见附图P)的注册申请,并声明指定颜色’。商标局经审查,於2002年7月2日以ZC1985099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是申请商标与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38741、号“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见附图2,刊登於第720期《商标公告》)近似,且该商标中的“Module”译为“模数、模块”,为计算机技术术语,在指定商品上用作商标缺乏显着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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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欧洲专利局(EPO)的最新规定,选择欧专局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PCT申请人,可在国际初步审查阶段向欧专局提交两次修改或答复意见。此规定自2011年10月4日生效,适用于2011年12月1日当天或之后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撰写期限届满的PCT申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