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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举报人是城管局副局长,被举报人是市长夫妇。事实上,在网络实名举报之前,举报人已通过正常纪检程序举报过两次。之后选择了网络实名举报,说:这是无奈的选择这是龚厚钦第二次实名举报。与第一次向上级组织发举报信不同,这次,他选择了网络。如今,实名举报并不鲜见,而引起舆论关注的是两者的身份——举报者为张家界市城管局副局长,被举报人是张家界市市长赵小明。  相似文献   

2.
一周热评     
《大观周刊》2010,(35):9-9
重庆创新举报人奖励办法 为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职务犯罪,重庆市检察院一分院创新举报人奖励办法,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可获得追缴赃款金额5%至8%的奖励,实名举报人还可额外获得追缴赃款金额1%的奖励。  相似文献   

3.
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在社会活动中时常被非法泄露,并严重威胁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如果个人信息泄露得不到有效遏制,其将成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和发展的重大障碍。基于个人信息的法律界定、学历界定和国家档案馆披露风险视角,文章从界定馆藏个人信息范围、建构档案信息安全体系和个人信息档案安全内控机制三个方面提出国家档案馆个人信息保护对策与建议。  相似文献   

4.
刘静 《新闻知识》2015,(4):98-99,93
网络实名制必将成为促进网络经济发展和网络诚信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这也是网络法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由之路。但网络实名制一旦付诸实施,大量的网民个人信息和上网记录将会存储在网络运营企业的服务器或者第三方平台中,从而面临被非法采集、泄露和滥用的危险。因此,网络实名制背景下加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刻不容缓。而加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就是加强立法保护、完善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5.
胡泳 《新闻战线》2020,(5):51-53
"可识别性"是个人信息的核心内涵。只有可识别的信息才有保护的必要和意义。直接识别自然人信息的泄露,极大增加了信息主体的风险。新冠肺炎疫情仍然没有完全控制,"联防联控、群防群治"作为一种有效的防御举措,还在各地普遍实施之中,信息登记、活动监测合理也必须,但须防止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相似文献   

6.
现实困境个人信息被"违法式"泄露。互联网技术给用户的生活带来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但却使公民越来越成为一个"透明人",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频发生。档案机构正当收集档案用户信息,以便更好地推进档案传播利用工作,为用户提供个性化信息需求,这无疑是档案工作的重大进步。但是收集到的用户个人信息一旦以各种方式流转出去用作非法途径,便是对用户个人信息权的侵害。个人信息被"默认式"采集。  相似文献   

7.
资本市场从诞生的第一天起,就充满了争议。而这一次,中国最大的校企——北大方正集团,被一份实名举报,拉入了中国资本市场的舆论漩涡。举报者北京政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泉控股”)与被举报者方正集团CEO李友,双方说法迥异,各执一词,而作为旁观者,只能静待证监会拨开迷雾中的真相。在这场没有硝烟的资本“战争”中,欺骗与攻讦,诬告与黑幕,关系错综复杂。  相似文献   

8.
网络举报是公民举报权利和媒体监督结合的产物。网络不实举报侵犯了被举报者的合法权利,破坏社会伦理道德,造成社会公共秩序的混乱。建议对网络不实举报行为进行立法,严厉查处网络不实举报行为,加强自媒体平台监管立法,畅通规范线下举报制度,提高自媒体信息传播主体自身素质,杜绝网络不实举报现象,完善媒体监督功能,充分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相似文献   

9.
为了防止网络上出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在出现此类情况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时,公民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这一规定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不被侵犯,但在实践中也有可能被涉嫌腐败的人员利用,干扰网络反腐行动。推行网络实名制在相当程度上认可了公民进行实名网络反腐的权利,为防止涉及网络反腐内容的"网络信息删除权"滥用,应补充规定,要求权利主张者提供一定的证据,否则不予删除相关的网络信息。  相似文献   

10.
信息社会注重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处理行为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新闻自由则要求尽可能多地获取、传播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一切信息,二者存在一定张力。法律通过个人信息的分级保护及对敏感信息的限制实现调和,有效平衡了个人信息保护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关系。我国应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内涵,合理划分个人信息中的"敏感信息"和"非敏感信息",分层保护个人信息,确立新闻自由的界限。对于新闻媒体、其他自然人已经获得信息主体同意或授权,出于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等情形,可以对个人敏感信息进行一定处理,确保新闻自由的实现范围。  相似文献   

11.
图书馆作为读者个人信息的信息控制人在不得滥用读者信息的同时,有职责采取措施防止读者在利用图书馆资源过程中个人信息泄露或被第三方非法利用。读者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有赖于国家立法和图书馆行业自律共同完成。图书馆应制定读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规避制度。  相似文献   

12.
刘婷 《大观周刊》2011,(20):142-142,110
举报是检察机关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新闻屡见报端,极大挫伤了群众举报热情。鉴于举报人保护工作的严峻形势,笔者试图通过分析检察机关举报人保护工作面,临的困境,探索建立完备的举报人保护制度体系,为做好检察环节举报人保护工作作出切实努力。  相似文献   

13.
《信息系统工程》2013,(3):13-13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决定》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概念范畴、规范主体、责任主体、实名注册、公民权利、行政主体、侵权责任等问题。  相似文献   

14.
信用档案管理中的个人信息权及其保护策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03年开始起草,2005年初完成,现已呈交至国务院,进入审批程序.该法律突破了我国传统法律中对公民个人名誉权的保护范围,把如家庭住址、医疗档案、职业情况等可识别信息也列为保护内容.除了保护个人信息不受侵犯外,还充分保护公民了解自己的信息、修改自己错误信息的权利.该法案的出台无疑将对我国信息权的保护产生重要影响,预示着我国对公民信息权的保护从间接保护向直接立法保护过渡.作为涉及个人信息较多的信用档案,对信息权的保护,也将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向深层次发展.  相似文献   

15.
新闻界信息     
湖南日报设立监督奖湖南日报编委会为鼓励读者和广大群众对报社采编人员进行监督,进一步改进作风,搞好廉政建设,决定设立监督奖。凡揭发该报采编人员接受被采访单位(包括个人)的钱物和宴请,以及其他违背政纪、法规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的来信、来访、来电,报社将一一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有根据的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将发给揭发  相似文献   

16.
新闻界信息     
湖南日报设立监督奖湖南日报编委会为鼓励读者和广大群众对报社采编人员进行监督,进一步改进作风,搞好廉政建设,决定设立监督奖。凡揭发该报采编人员接受被采访单位(包括个人)的钱物和宴请,以及其他违背政纪、法规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的来信、来访、来电,报社将一一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有根据的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将发给揭发  相似文献   

17.
孟凡骞  王仲羊 《传媒》2024,(3):51-54
在ChatGPT深刻改变人类生产生活的背景下,需要正视其引发的个人信息保护风险,促进技术与法律的融合。ChatGPT的广泛应用可能冲击个人信息保护原则,侵犯个人信息权益,引发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对此,通过检视、反思既有的法律规范与规制手段,需要在理念与制度两方面展开治理。在理念层面,不应盲目禁止ChatGPT,而应积极应对个中风险,促进个人信息保护与处理的平衡,实现个人信息的场景化保护;在制度层面,应实现ChatGPT的综合治理,打造基础性立法与专门性立法相结合的规范治理体系,形成覆盖研发者、运营者、使用者的全流程产业治理体系,以及政府监督与行业监督联通的监管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18.
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立法和理论研究中,对其都有不同的称谓.从现有已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国家和地区看,所使用的概念主要有"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和"个人隐私".个人数据也被称为"个人资料".齐爱民教授认为"个人信息比起个人资料来是一个更具有人文关怀的概念.而且我们也必须看到个入信息的表现和存在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并不一定表现为个人资料,没有物化成个人资料的信息大量存在,比如一个人自然表现出的个人属性信息.  相似文献   

19.
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个人信息被侵害的情况愈演愈烈,各国在通过传统隐私权的扩张解释等方式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同时,纷纷转向建立新的制度对个人信息的特别保护。我国法律也走过了从隐私、隐私权到个人信息的制度发展,法律呈现出以个人信息保护为主、隐私权保护为辅的趋势。《网络安全法》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但是个人信息法律保护还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确、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缺乏规定、损失如何计算等具体问题,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0.
论"人肉搜索"中的法律是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网络搜索功能的日渐强大,"人肉搜索"或称"网络通缉"现象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隐含的法律是非,也因为一起起网络事件而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2008年8月26日,我国刑法第七次修改草案提交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其中新增一个条款,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人将其称之为"非法泄露窃取个人信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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