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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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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行的合伙企业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确立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合伙企业的设立与经营,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社会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在法律中有所体现;同时,国外合伙立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修订的新《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相似文献   

2.
《合伙企业法》明令禁止的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等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之外,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能否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是《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分别修改生效后引起的争议。本文认为普通公司应当具备普通合伙人资格以及可以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的承担并不否认公司普通合伙人资格。  相似文献   

3.
新颁行的《合伙企业法》在立法中区分子合伙财产、合伙人出资以及合伙人出资以外其他财产的不同构成,对全部合伙财产的管理、运作及各合伙人对其出资的处分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未对合伙人处分具合伙出资以外其他财产作限制性规定,这将使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对外无限连带责任的承但无章可循,不利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4.
合伙企业应当享有转变企业组织形式的自由.我国原《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转变企业组织形式未作规定,《合伙企业法》虽对两类合伙企业相互转变作出许可表示,但仅为授权性规定,内容显得过于简单.因此,我国《合伙企业法》应对合伙企业转变企业组织形式作出概要规定,给出合伙企业转变企业组织形式的路径选择,并对转变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作出妥善处理.  相似文献   

5.
立法背景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的《合伙企业法》,对于确立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合伙企业的设立与经营,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社会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在法律中有所体现,同时,国外合伙立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这些都需要对《合伙企业法》进行修改。2006年4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合伙企业法(修订草  相似文献   

6.
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修改之后,经济实体的存在形式更加多样,出现了或者将会出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等新的经济实体组织形式,由此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我国刑事法律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的规定较为落后,笼统地将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规定为非单位犯罪的主体,在现实情况下不太合理。公司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宜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企业应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7.
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分别增加规定了公司与合伙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然而,迟于上述两部法律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此却付之阙如。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抓紧研究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值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之际,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否承担社会责任以及如何承担社会责任等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本文即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社会责任的正当性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8.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都对合伙财产作出了规定,但对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均采取了回避态度。本文从探究共有的两种形态入手,结合各国对合伙企业财产法律性质的规定的法律沿革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合伙财产法律性质作了一定的界定。  相似文献   

9.
本文在分析民事主体的条件的基础上 ,从各国立法趋势和我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对《民法通则》规定的新发展入手 ,分析了合伙企业的独特特征 ,认为我国未来的民事立法应赋予合伙企业以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10.
文章从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增加有限合伙制出发,分析了有限合伙制的法律特征及我国有限合伙立法的现实需要,最后总结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有限合伙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11.
公司是否具备普通合伙人资格是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问题之一.综合解读相关法条,可以发现《合伙企业法》第2、3条应构成《公司法》第15条规定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情形.公司独立的法律人格以及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使得公司能够承担连带责任.而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会危害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担心并不合理.为此,立法应肯认公司的普通合伙人资格.  相似文献   

12.
有限合伙是相对于普通合伙而言的一种合伙形态。它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其中至少一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至少一人作为有限合伙人而组成的合伙。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制度于中世纪发祥于欧洲大陆,至今在许多国家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终于随着新合伙企业法的出台而得到建立。本文将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参考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对我国有限合伙制度构建中存在的问题,比如立法模式,法律地位等,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3.
我国《舍伙企业法》虽基于以权利制约权利理念向普通合伙企业非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合伙人赋权,但相关规定存在逻辑上的矛盾,既没有理顺监督权与提出异议权间的属种关系,又将提出异议权与撤销委托权局限于同一条文中。因此,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6条一第29条的规定应当作出相应的逻辑调整。  相似文献   

14.
美国有限合伙法中的控制权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限合伙指的是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前者承担有限责任,后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如果有限合伙人参与了合伙的经营管理,很有可能要承担和普通合伙人一样的无限责任.  相似文献   

15.
1 前言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为代价,获得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的权利.  相似文献   

16.
中外合作企业的数量在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后大大落后于外商投资与中外合资企业,其原因部分是中外合作企业法律制度的问题。为促进中外合作企业的发展,应引入有限合伙。有限合伙能适应风险投资的发展,并能解决非法人型中外合作企业法的问题。五部门的规章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是一大发展,但在多方面存在缺陷。  相似文献   

17.
《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共规定了五种代理连带责任,即授权不明代理、转托不明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代理、无权代理及违法代理的连带责任。五种代理按其性质上分成两种类型,其中前两种为有效代理,后三种为无效代理。五种连带责任相应也分成两种类型,前属主从型连带责任,其责任有顺序先后之分;后为并列型连带责任,其责任无顺序先后之别。五种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虽各不相同,但性质上均属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8.
合伙连带责任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连带责任制度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合伙连带责任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适用的一种民事责任。针对司法实务中适用合伙连带责任所存在的问题,对如何完善合伙连带责任制度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9.
新《合伙企业法》的出台,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使我国的市场主体得以丰富和多元化,尤其是其中新增加的有限合伙的规定体现出了我国商事法律与理论的进步和深入。有限合伙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的特点,既能实现有限合伙人的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又能发挥普通合伙人施展才华、控制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目的,弥补了公司制度和普通合伙制度的缺陷,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资本”与“知本”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合伙企业法》的颁布,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中的大事件,它对加强合伙企业在市场经济主体体系中的地位非常重要,但是,由于当时立法环境的局限和立法者认识上的偏差,这部法规无论从法理还是从实践来看,都存在一定的缺陷,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本文从“合伙人的范围”、“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法律形态”三个方面对这部法规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试图为立法者将来修改《合伙企业法》进行必要的理论准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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