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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贴吧,作为一种新型的"搜索 论坛"式的互动空间,自2003年12月1日诞生以来,即以其"即时性和开放性"受到众多网民的欢迎.而在众多贴吧中,人气最旺的是以娱乐关键词为主题的贴吧.偶像的崇拜者通过百度贴吧的集结形成一个团体,同时,也相对应地形成了以贴吧主题为核心的一个相对固定的组织,这一组织已经成为众多网民心中的另一个"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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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贴吧作为全球最大的主题中文社区,不仅是海量信息的存储地,而且是一个更适合草根大众畅所欲言的交流场所,少了微博上意见领袖时时处处的"指手画脚",贴吧更像一个网络时代下田野调查的"田野",吧友的一举一动都反映着与现实生活相同或迥异的信息传播动态,通过观察这些普通人的信息浏览、参与习惯,可以挖掘出信息沉淀后的传播规律。基于此,选取贴吧上的"热门社会新闻",通过对这部分信息的观察,初步发现了一些传播特点,并加以归纳总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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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舆论的定义及其形成 伴随着“第四媒介”网络的蓬勃兴起,网络舆论也渐成气候。在三大媒介充分发展之后,并没有单独的报纸舆论、广播舆论或者电视舆论的提法,而是将传统媒介的舆论通称为大众舆论、新闻舆论或者直接称为舆论。新闻界也被称为舆论界。直到网络兴起之后,网络舆论却作为独立的研究客体被提出来,原因在于网络媒介与传统媒介最大的不同,也是网络媒介最大的优势之一:交互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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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自由作为法律普遍承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为什么应当受到人权条约和民主国家的宪法性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许多学者都从不同的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过非常充分的论证.本文从三个方面论证了表达自由与自我实现的关系,尤其是网络表达与自我实现的关系,认为互联网是自我实现的理想平台、身份建构的强大武器和政治参与的有效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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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抓不住自己的时候,是最可能把自己托给巨大力量的时候。”这股巨大力量可能是宗教、可能是心魔。“文明社会千万不可因为一个疯狂(缺陷)的人,失去了我们全部理性的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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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是表达的产业,表达是文化产业的核心要素。自由的表达可以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但过度的表达又会使文化产业的社会效益受损。文化产业的有序发展需要合理、恰当的表达,需要为表达自由划定一个界限,这个界限就是表达义务。表达义务对文化产品的生产者和传播者提出应当不侵犯他人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不侵害前代人和后代人权益的行为要求。表达义务既是表达自由的限制和界限,也是文化产业的社会效益在法律上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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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从藏独事件到汶川地震、从华南虎事件到瓮安事件,我们经历了太多的愤怒、震惊和感动。在这一系列事件中,互联网发挥了前所未有的活力。“周老虎”在网民的穷追不舍下终于现出了原形;藏独事件中,外媒的歪曲报道也因网民的不断揭露而真相大白。这些事实表明,互联网已经成为大众讨论公共事务、表达利益诉求、进行舆论监督的重要平台,网络民意成为推动中国社会进步的强大力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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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频的方兴未艾,为网络广告形态的变化提供了契机,许多新媒体企业都在跃跃欲试,意欲在网络视频广告中抢占先机,打造新的赢利模式。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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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非理性表达"的表现形式非理性表达指的是人在有别于理性思维的精神因素(如情感、直觉、感觉下意识等)的控制下所做出的语言或者行为。①在网络这样一个虚拟的世界中,非理性表达则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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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表达对民主的践行与间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作为当今社会的第四媒体,以其技术化优势让人们体验到了前所未有的表达自由,也以表达之任性而使人烦忧。自由化的参与和表达所展现出的多元化价值观念和选择,为民主的践行提供了广阔的视域和舞台,但网络技术手段、非理性表达和去中心化倾向则又间离着民主。构建良好的对话情境,形成法治状态的网络舆情是促进网络发展的应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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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自由:温柔的陷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的环境中,互联网对于全球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不可忽略的是,网络传播是把双刃剑,它在为人类创造自由神话的同时,也徒添了许多新的障碍,它在带给我们自由的同时,必然伴随着无形的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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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与表达自由:孰轻孰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众传播侵权表现出民事权利同宪法权利之间尖锐的冲突,其关键在于有关表达自由的宪法基本权利规范能否以及如何适用于大众传播侵害人格权的民事纠纷。表达自由基本权利只有内化为民法价值才可以发挥其作用,亦即宪法关于表达自由的规范对大众传播侵害人格权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可直接适用。对于上述民事关系,间接适用宪法的最佳途径是公共利益条款,即把有关表达自由的宪法规定转化成民法语言,以实现在民事案件处理中兼顾宪法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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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自由:媒体与互联网——以美国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以美国法为视角,在理清表达自由权利内涵的基础上,探讨表达自由与互联网的关系。作为一项受到人权条约和各国宪法承认和保护的基本权利,表达自由包括利用传播媒介的权利。不同传播媒介因为传播特性的不同,会对表达自由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带来不同的影响。互联网作为一种全新而独特的媒体,它会产生什么样的表达自由问题、政府和法院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将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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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2008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在汶川地震余波未了、奥运会徐徐收场之际,曾经一度被隐没的“三鹿毒奶粉事件”浮出了水面,出现在了各大媒体上。毒奶粉事件激起了人们巨大的恐慌,激起了人们对食品行业的信任危机。恰在此时,网络媒体业又曝出“丑闻”,这次事件的主角却是显赫一时的中国著名搜索引擎公司——百度。舆论聚焦于百度搜索屏蔽三鹿毒奶粉报道的传言,我们姑且将其称为“百度屏蔽门事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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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与发展,互联网已成为承载着信息传播任务的第四媒体,网络主持人作为一种新兴的职业,在这样的竞争中应运而生,也对传统媒体主持人产生着深刻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