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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院校与企业在本质上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组织,在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践中,校企合作面临着组织层、理念层、利益层以及文化层等多个场域的博弈,二者之间的冲突难以避免,显现出企业"不想为"、学校"无力为"、双方"难有为"的冲突表征。要想有效缓解校企合作冲突,应着力构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利益共同体,加强对校企合作的博弈整合,树立复杂性的校企合作思维,搭建服务性的校企合作平台,建立问责制的校企合作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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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依托校内产教园开展校企协同育人,提出了"职业主导、岗位需求、工学结合、互动融合"的校企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改变以往行业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被动性,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无为性,高校在校企合作中的无力性,强调以政府为主导,以高职院校、企业同为双主体,实现政府、高职院校、行业和企业、学生的多方联动机制,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一体化育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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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4)
从高职院校校友工作存在的"单向索取"、"互惠性弱"等问题和与校友构建互惠互利、双向持久关系的需求,以及高职院校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需求和校企合作存在的"企业冷、学校热"、"合作深度不够"等问题出发,提出将校友企业作为校企合作重点企业,将校企合作纳入校友工作,推进校友工作与校企合作工作融合发展的问题解决思路,并就建立系统推进校友与校企合作工作融合发展的耦合体系给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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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办学“高等性”的回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校企合作在职业教育发展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高等性是高职教育的基本特性之一,高职校企合作办学也应体现高等性.文章首先阐述了校企合作办学高等性回归的逻辑动因,就如何复位高等性归纳出一种"融合模式",最后论述了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办学高等性评价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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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校企合作模式的实践与创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职业学校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努力拓宽校企合作的渠道,寻求校企合作"宽度";深化校企合作的内涵,提升校企合作"温度";创新校企合作的机制,形成校企合作"亮度";瞄准企业需求,加强校企合作"密度";改革校企合作的模式,显现校企合作"力度"。实践、探索校企合作新模式,努力适应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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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是高职院校办学的基本要求和显著特征。转变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流于形式、止于浅层的现状,不仅需要政策与法律层面上建立对企业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而且需要在校企合作的具体运行上下工夫,积极构建"跨界"的校企合作组织,打造利益捆绑的校企发展共同体,对接企业需求深化专业课程改革,建立校企人员双向流动机制,推进校企文化融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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亢利平 《天津市教科院学报》2014,(5):38-40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核心,但如何建立校企互利双赢关系一直是学校和企业在校企合作上的瓶颈,文章在分析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校企合作"两级融通"模式,并明确了要在校企建立"一体两级"的组织机构、制定"两级融通"的工作制度实现深度合作,构建校企对话平台,确立校企合作载体,实现校企资源共享。同时校企双方均应具有一定的、对等的规模,学校专业群与企业岗位群要密切对接,校企双方的利益要均衡才能达到共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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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多年来一直存在因合作主体价值取向上的差异而导致合作关系松散、合作效能低下等问题。校企利益共同体以校企双方共同利益为基础,突破以往"学校本位"或"企业本位"价值取向的局限,着力于建立校企高度融合的和谐生态,双方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品质,满足合作主体的利益诉求。校企利益共同体主要通过构建共同体的组织框架、完善共同体的管理机制和提高共同体的服务水平等实现其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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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合作和竞争日益成为推进社会进步的主要动力。新形势下,校企合作是职业院校和企业发展的价值取向,越来越多的职业院校、企业在发展进程中构建了校企合作"战略联盟"。近年来,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取得了新进展,在规模上不断扩大,在广度上不断拓展,在深度上不断延伸,在力度上不断增强。其主要表现在:校企合作模式和类型呈现多样化,传统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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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教论坛》2016,(9)
职业教育发展离不开企业的深度参与。目前我国的校企合作存在明显的学校"一头热"现象,企业缺乏积极参与的内驱力,热情不高。为了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我国政府借鉴发达国家校企合作办学的经验,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但是由于企业对参与校企合作的认识不到位、校企合作中企业的利益无法得到保证、促进校企合作的政策支持体系不够完善等原因导致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效果不尽如人意。文章在分析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因与障碍的基础上,从为校企合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在政策上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进行积极引导、完善校企合作相关法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几方面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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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有利于转变校企合作方式,深化校企合作层次,同时能促进职业教育体系的系统性改革,全面提升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当前校企合作立法的法律困境主要表现为制度上缺乏上位立法明确支持,组织上缺乏资源整合渠道,评价上缺乏权威专业的监督体系。困境破解的关键在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明晰、校企合作范围和边界的确定以及校企合作评价体系的科学化建设。具体的建构路径为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职业教育法》;基于平等地位建立多元协商机制破解利益争议难题;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实现校企合作评价的专业化、权威性,保障校企合作的教育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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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校企合作有序运作顺利开展的有力保障。校企合作虽有相关制度的保障,但未能从本质上打破"学校单方主动,企业完全被动"的尴尬局面。文章以新制度主义作为分析框架,从新制度主义提出的政策规制、行为规范和文化认知三个方面,对校企合作制度设计的有效性进行分析,从而探究当前校企合作过程中的制度性困境,寻找校企有效合作的制度出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