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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是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难点。本文根据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论证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以及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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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既未遂问题在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之中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文章通过对理论以及实践之中的多种观点的比较分析提出,抢劫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取得型犯罪,劫得财物是其构成要件的内容,应以是否劫得财物作为抢劫罪既未遂的统一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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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磊 《锦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7(2):64-67
抢劫罪作为一种多发且情形复杂的犯罪,在司法工作中有许多问题需要明确。对抢劫罪客观方面的认定、如何理解与认定“入户抢劫”、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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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明 《常州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2,(5):72-7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规定为行为犯,对这三种行为犯既未遂的认定,影响着对其量刑。刑法理论及实务界对传统盗窃犯罪的既未遂都进行了深刻的研究,成果丰富却仍有争议。对于这三种盗窃行为犯来说,应当以失控说或控制说,并加上脱离说作为认定犯罪既未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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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9,(3):166-167
犯罪的既遂与未遂是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抢夺罪是司法实践中多发性的财产犯罪。基于案例分析,笔者认为实际控制说符合抢夺罪的既遂与未遂犯罪形态区分标准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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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平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9(1):51-55
本在比较世界主要国家保险诈骗罪之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形态理论的基础上,认为,中国刑法中的保险诈骗罪是复合实行行为,其着手时点应以行为人开始实施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事故,夸大损失程度,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为标准,中国刑法对保险诈骗罪犯采用了结果犯的立法模式,因此,其既遂应以行为人可否实际控制保险金为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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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越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3,(8):121-123,126
关于绑架罪既遂标准的认定在学术界以"单一行为复杂客体说"为通说。而采用通说观点使得司法实践中常遭遇罚不当罪的尴尬局面。绑架罪为行为犯,应以行为人实施绑架行为并提出勒索要求或其他不法要求时为既遂,在此之前应当有成立犯罪中止的余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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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越 《零陵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8):121-123,126
关于绑架罪既遂标准的认定在学术界以"单一行为复杂客体说"为通说。而采用通说观点使得司法实践中常遭遇罚不当罪的尴尬局面。绑架罪为行为犯,应以行为人实施绑架行为并提出勒索要求或其他不法要求时为既遂,在此之前应当有成立犯罪中止的余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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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弄法理论界对合同诱导骗既遂的认定标准尚未达成共识,正确做法应是,在既遂一般标准指导下,结合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评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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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是两种常见的侵犯财产的犯罪。通常,抢劫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威胁、要挟的方式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为此,我们有必要来具体区分二者的具体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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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睿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6(6):22-23
中止犯与既遂犯的竞合是两种不同犯罪形态的重叠。对中止犯与既遂犯竞合的处理,既不能违背中止犯应当从宽处理的立法精神,又不能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轻纵犯罪分子,应区分二者在行为性质上的联系,同时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具体情形,分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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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巍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8,(5):79-81
教唆未遂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共犯从属性理论认为,教唆犯从属于正犯,如果正犯未着手实行犯罪行为,那么教唆犯就不成立,从而就谈不上教唆未遂的问题。共犯独立性理论则主张教唆犯独立于正犯,即使正犯未实施犯罪,教唆犯依然成立,即成为教唆未遂。而我国通说认为教唆犯具有二重性,其既从属于正犯又独立于正犯,这就为理论上解释教唆未遂带来了困境。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教唆未遂理论进行一下梳理,并对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关系作出判断,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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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然而法律上对这种现实生活中常见且情形复杂的犯罪存在漏洞,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文就抢劫罪的客体和对象做初步的探讨,以期促进法律教学中更多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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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纯 《韩山师范学院学报》2003,24(1):100-102
针对当前“双抢”案件频发的犯罪形势,该文从法理上辨析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和联系;从理论上探讨抢夺行为向抢劫罪转化的条件.主张立法上放宽抢夺数额的限定,使其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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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锋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4(3):57-61
准抢劫罪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形式。不仅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而且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该罪的客观要件包括前提行为(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和后续行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前提行为不以构成犯罪和数额较大为必要要件。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准抢劫罪的主观要件。对准抢劫罪必须结合以上四个方面的要件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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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杰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3):28-30
文章从两个方面对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展开论述:一是转化的行为条件———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分析了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对象、程度及共犯中实行过限的问题。二是转化的时空条件———当场,明确地界定了此类转化型犯罪的时间和空间。文章还对二者之间的关联性进行论证,为转化型抢劫罪提供了可操作性的判断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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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对犯罪未遂的处罚采取比照犯罪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方法。对此中西方刑法处理不同。犯罪未遂只能在对犯罪客体构成实际侵害的前提下才能处以刑罚。犯罪未遂没有对犯罪客体造成实际侵害的应别立罪名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