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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魏麟燕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09,17(1)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相似文献
2.
3.
张红薇 《黔东南民族师专学报》2003,21(1):27-28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合同法》确立的债的保全制度,其构成要件是:必须存在着两个合法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法先例代位权,其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均产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4.
田宇阳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2(4):49-51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 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 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相似文献
5.
邓东方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8,11(1):38-40
代位权制度可谓合同保全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针对债务人消极地不行使权利而危及债权时,由法律赋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一种制度。代位权体现的是债的对外效力,其所对抗的是债权与债务关系之外的次债务人取得债务人的财产。法律赋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保持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了债权人利益实现。符合了代位权立法精神和目的。 相似文献
6.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债的保全制度,我国《合同法》首次作了明确规定。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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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债的保全制度,我国《合同法》首次作了明确规定。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相似文献
8.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从法律意义上讲,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只能约束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债权人只能要求特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对其他人产生任何影响。所以,债务人同第三人的关系与债权人无关。但是,由于债务人的财产已成为保障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责任财产,因而必须对债务人不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加以约束,即准许债权人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这种权利与其他相关的代理权、追偿权等在性质上有着根本的差别。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9.
陈玲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3,22(3):33-35
与国外民法对代位权制度的规定相比,我国代位权制度有自己的特点,有些规定有所不同,从而使债务人的地位和权利受到影响.作为债权的保全制度,代位权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不应损害债务人应有的权利.通过对代位权的行使及其效力以及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地位的考察,可以看出,我国代位权的规定不仅限制,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债务人的权利,将债务人定位于纯粹义务人.这不仅违背了代位权制度的设立宗旨,而且不利于相关民事主体的利益保护. 相似文献
10.
我国合同法确认了代位权制度,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代位权的设立使债权人的债权中增加了一项权能。从法律上说,债权的内容主要是请求权,但债权的内容不完全限于请求权,法律在请求权之外专门规定了特殊的债权权能,其中包括债的保全权能,这种权能是债权人所固有的,一旦债权人享有债权就应当享有代位权。本文通过对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及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和效力分析,从而使我们正确行使代位权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相似文献
11.
李瑜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22(4):24-25
代位权与撤销权同为合同中债权人为保全自己债权利益而采取的措施,虽然两者在适用的目的、行使的方式、债权的保全范围、费用的负担主体等方面相同,但在债务人的不当行为的形式、债权人的债权有无到期的要求、债务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对债权人产生的效力上以及权利行使的时间上仍有明显不同。只有弄清楚两者之间在适用上的区别。才能使债权人在债权遭受债务人的不当行为损害时采取正确的保全措施,以保全自己的债权。 相似文献
12.
张翼杰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8,(5):89-91
对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认识,在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代位权其实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它是一种法定的实体上的权利,它不属于请求权,而属于形成权;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符合条件的债权人,行使的范围是行使代位权债权人的债权;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并非直接归属于债权人,而是借助于抵消制度间接地归属于债权。 相似文献
13.
论债权人代位权客体扩张及行使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将代位权的客体限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代位权客体范围过于狭窄,非合同债权、债的从属性权利、合同上与诉讼上的权利、债务人享有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与抵销权、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等应成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客体;同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是“债权人自己的债权”,且代位权具有优先受偿性。代位权的优先受偿性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债权”行使代位权的逻辑前提和实践动力。 相似文献
14.
宋晓丽 《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10(1):116-117
税收代位权诉讼是民法的债权保全制度在税法领域的运用,有利于加强税款征收的力度。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是税收法定原则的进一步体现,是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的必要补充。税收代位权诉讼不仅要保护作为税收债权人的国家或地方政府的税收利益,还要维护作为税收债务人的纳税人和次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代位权是债的保全的重要方式。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应具体分析;债的相对性原则可以突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应优先受偿;举证责任配置亦应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6.
聂早早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5(4):32-33,59
债权人的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其法律性质表现为:债权的法定从权利;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兼具实体与程序双重意义的权利;非固有意义上的形成权。厘清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性质,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夏建华 《川北教育学院学报》2002,12(1):9-10
指出债务人债务履行迟延不应是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放弃到期债权也是合同法的缺陷,并对债的保全范围和债权人代位权对撤销权的补充作用提出了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8.
夏建华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12(1):9-10
指出债务人债务履行迟延不应是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放弃到期债权也是合同法的缺陷,并对债的保全范围和债权人代位权对撤销权的补充作用提出了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9.
李重阳 《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7(3):76-78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保全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住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确立,加强了债权保障体系,维护了交易安全。研究债权人代位权理论及其法律适用很有必要。理解代位权的性质、特点及其构成要件,对法官正确审理代住诉讼,保障债权人正确行使代住权具有重要意义。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从审判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债权人代位权加以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部门合理构建代位权制度提供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