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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的出台是继《公司法》的重大修改之后的重要商事立法,是我国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逐步完善的标志性事件。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宣告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的行为,是债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第一个步骤,在破产清算中占据重要地位。《破产法》对应当进行破产宣告的情形、法院对破产宣告的裁定和公告、破产清算前破产程序的终结等都做了相应规定。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此时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企业职工成为下岗失业人员,名称的变化,意味着性质的改变,对债权人、债务人、企业职工、其它当事人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力。 相似文献
2.
张卫平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4)
现行破产法在适用范围、破产界限、破产财产界定以及破产程序等方面存在局限;新的破产法应统一适用于企业法人,破产界限应更加科学,破产财产界定和破产程序应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3.
魏学亮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0(1):120-122
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对于因为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财产丧失的,特别是丧失房屋财产的一些购房人和房子的持有人,在很大程度上有了法律依据来解决这些问题;自然人破产制度中的自由财产制度可以使自然人从长期的债务压力下解放出来,自由财产制度为自然人保留了生活所需的必要财产和职业上需要的工具,不至于使债务人破产后生活陷入绝境,维护了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分析了自有财产内涵及自由财产制度构建的意义,结合我国当前各种相关规定及设计情况,提出了我国自由财产制度设计的方式。 相似文献
4.
民办学校破产退出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相关法律对于民办学校破产退出问题规定得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的问题。对于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而被中止办学的,应属于破产清算,具有破产能力。破产程序的申请主体一是民办学校,二是一定范围内的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清偿顺序应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剩余财产应视资产来源方式分别做出规定。民办学校不宜适用重整与和解程序。破产学校要保护学生的学业权和财产权。 相似文献
5.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相关法律对于民办学校破产退出问题规定得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的问题。对于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而被中止办学的,应属于破产清算,具有破产能力。破产程序的申请主体一是民办学校,二是一定范围内的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清偿顺序应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剩余财产应视资产来源方式分别做出规定。民办学校不宜适用重整与和解程序。破产学校要保护学生的学业权和财产权。 相似文献
6.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68-74
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乃破产债权公平清偿的关键性因素。但囿于传统与现实的多种制约,我国以《企业破产法》为中心的现行破产制度暴露出诸多不尽如意甚至于大相径庭的实施效果,其中制约因素之一便是破产财产除外这一消极制度层面上的相应缺失。鉴于此,应在完善破产财产制度中积极引入"负面清单"模式,重点以破产财产除外所维系的基础权利为中心加以系统构造:一是确定构建基点;二是揭示现有规则缺陷;三是因应提出构建设想,尽可能消除制度内部的矛盾和冲突,形成积极层面与消极层面互补协调的破产财产体系。 相似文献
7.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银行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体现着破产分配的正义,本文从制定商业银行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原则和立法现状,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破产财产分配的合理顺序,并提出应该从存款保险制度和欠薪保障制度两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8.
柴丽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21(2):50-51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企业破产法中分别加以规定,其在破产程序中是随时清偿的,一旦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可以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如何处理,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 相似文献
9.
10.
柴丽 《濮阳教育学院学报》2008,(2):50-51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企业破产法中分别加以规定,其在破产程序中是随时清偿的,一旦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可以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如何处理,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 相似文献
11.
个人破产的条件、个人财产的范围以及破产行为能力的限制等三个问题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问题。在个人破产制度中,破产法应分别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条件,并就仅有部分债权人申请破产或破产中连带之债的处理等特殊情况作明确规定;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是其所有的,除人身权益以外的积极财产,包括在共有中的份额及暂无处分权的财产;破产法应在破产中及破产后对破产的财产及人身权利加以限制,最终利用“复权制度”恢复。 相似文献
12.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与合作社破产的法律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兼具财产和社会保障双重属性而不能自由转让的特性,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后在合作社破产时不能成为破产财产.为了协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与合作社破产的冲突,我国可以借鉴法国规制劳务出资的法律措施,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与合作社破产之间冲突的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13.
张立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4):48-51
破产法的宗旨即是通过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宣告破产,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由于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在破产法实施中,侵犯债权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应当通过完善债权人会议制度,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及对破产犯罪给予必要的规制,完善立法,为债权人利益保护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相似文献
14.
15.
张在范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5,21(4):138-140
债权人的损害救济问题是破产法上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的重要内容。尽管无过错责任原则更有利于债权人损害救济的实现,但对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仍应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当债权人的一般利益受到损害时,法律应指定监督人作为债权人的代理人以启动诉讼程序和实施诉讼活动。 相似文献
16.
作为中国新时期的经济宪法的破产法,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新破产法较为突出的优势和创新点有四个方面:国有企业的破产从行政破产走向市场化破产;规制破产行为、强化破产责任;担保债权优于职工债权;规定金融机构的破产程序,提出跨境破产问题。但创新还需要有相关配套措施作支撑,因此,对立法不足的弥补和完善也不可忽视。 相似文献
17.
邵宇 《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07,15(2):99-102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一个重要的组织,在破产程序中担任着和解、整顿和清算的职能,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率的基础上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管理人的活动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18.
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缺陷及对策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范桂红 《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8,10(4):77-80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破产程序进行的必然要求。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存在一定缺陷。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应增设临时管理人,建立破产管理人的市场准入资格管理制度,完善债权人委员会监督机制,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与责任。 相似文献
19.
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现行破产法已经不能适应新经济形势的需要,新《破产法(草案)》已经出台。将来的新破产法与现行破产法相比最大的特点是其明显的经济法价值取向。新破产法经济法价值取向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赋予形式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不对等的权利义务;管理人制度的引入;破产司法权的扩大;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冲突的解决机制新取向。新破产法经济法价值取向的经济基础在于社会化大生产。社会化大生产使得破产关系不再是纯粹的私的经济关系。而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则是其经济法价值取向的制度上的原因。 相似文献
20.
柴丽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24(2):52-55
债权申报是民事债权转化为破产债权的首要环节,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前提。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同时应确定债权申报的期限,在此期限内,破产债权人应积极地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因债权性质的不同、所在破产子程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明确债权申报期限对维护破产债权人的权益,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