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农村教育》2006,(7):8-11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已于1986年7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它标志着我国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已正式进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家长以及监护人应自觉遵照《义务教育法》的条文规定,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义务和权力。《义务教育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教育立法,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进入了以法治教的新阶段,已经成为关系到国家和民族未来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措施。  相似文献   

3.
课文学习至此,回过头来理解文题,首先要搞清什么是长生果。长生果,即方言落花生,一年生草本植物,小叶倒卵形或卵形,花黄色,特点是叶子互生,有长柄,子房下的柄伸入地下才结果。果仁可以榨油,也可以吃,是重要的油料作物之一。也叫花生,有的地方叫仁果。作者开篇写“书,人们称为人类文明的‘长生果’”,意在形容人类文明的延续和发展,书就像长生果那样“互生”和  相似文献   

4.
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出台的时代背景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我国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客观而言,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已经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政府为主的经费渠道趋于明确,全民族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一些孩子因贫失学让人心酸;城市教育资源分配失衡,"择校"成为许多家长的梦魇;"分数至上、考试至上"的社会风气让无数孩子远离快乐;乱收费现象严重,个别学校和老师频频把敛财黑手伸向孩子;"上学难,上学贵"已为人民群众普遍所关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行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5.
《河北教育》2009,(12):16-19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目义务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依据闰家规定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相似文献   

6.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根据1993年1且月2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们b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7.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于新学年开始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实行七周岁或者六周岁半入学的地区,可逐步过渡为六周岁入学。入学年龄的过渡,须经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相似文献   

8.
《西藏教育》2008,(5):43-47
(2008年3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相似文献   

9.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普及标准,实现的年限,市区(包括滨海各区的城区部分,下同)和郊区、县的城镇为一九八八年,农村为一九九○年。有特殊困难的乡、村,经区(县)人民政府报请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适当推迟。  相似文献   

10.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是我省实施《义务教育法》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从我省实际出发,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推进九年义务教育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义务教育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有法律的保障。我们要增强依法治教的意识,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和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切实把实施义务教育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加快步伐,为在本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而努力奋斗。  相似文献   

11.
第一条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相似文献   

12.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相似文献   

13.
第一条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14.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  相似文献   

15.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  相似文献   

16.
《宁夏教育》2006,(9):6-9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6年6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  相似文献   

18.
第一条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19.
《华章》2006,(9)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  相似文献   

20.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