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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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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物权法》于2007年正式引进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填补了这一制度的空白。试从立法现状及实践现状阐释我国动产浮动抵押的实施状况。但这一制度在实践过程中面临诸多困境,难以发挥其作用。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角度检讨了浮动抵押制度,阐释了实践过程中效率低下和参与程度不高等现象的原因,清晰展示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力求为完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引入浮动抵押制度利大于弊。但是实施浮动抵押制度的范围过于宽泛,应将浮动抵押制度的主体限定为公司,并设立一个授权性条款,允许当事人约定浮动抵押之后的固定抵押比率,给予浮动抵押权人相应的权利。  相似文献   

3.
浮动抵押以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并允许抵押人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财产为显著特征,能满足企业融资需要和更好地发挥物的效用,具有普通抵押所没有的优点。所以,我国有必要在担保法中引入浮动抵押,来完善我国的担保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4.
论浮动抵押及其运作实践中的问题与消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存在抵押设定人范围过宽、抵押财产范围过窄以及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欠缺等立法缺陷,应予修正。在现有制度下,法院应正确界定"企业"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及抵押人"正常经营活动"的含义和范围,正确理解有关浮动抵押登记机关和登记类型的规定,以及浮动抵押权在优先受偿权体系中的效力顺位等问题,正确适用浮动抵押制度。银行应深入分析和研究浮动抵押贷款的风险所在及其产生原因,通过慎选授信对象、订好抵押合同、及时抵押办理登记、加强抵押财产监管等途径和方式,合理防避浮动抵押贷款风险,积极开展浮动抵押贷款业务。  相似文献   

5.
最高额抵押决算制度,是最高额抵押权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直接涉及到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利益以及抵押物的最大价值发挥。最高额抵押决算制度的关键,在于决算事由的产生以及决算后的效力,我国的最高额抵押决算制度,需要对决算的事由、期日和决算效力作出进一步规定。  相似文献   

6.
张在范 《红领巾》2005,(5):37-39
从第三人为抵押人出发,抵押人凭借专有抗辩权不仅可以对抗抵押权人的抵押权,而且可以暂时或永久地摆脱担保责任的束缚,保全自己的财产利益.我国相关法律对于抵押人专有抗辩权的规定十分模糊,应从担保法原理及相关法律规范出发,对抵押人之专有抗辩权进行分析与归纳.  相似文献   

7.
抵押制度之设计,一方面使得抵押权人取得对抵押物交换价值之支配,以担保其债权的实现;同时抵押人仍得就抵押物占有、使用和收益,即对抵押物使用价值进行支配,充分发挥了抵押物的价值,较之其它担保制度更具优越性。抵押权的价值性(以物的交换价值为支配内容)以及所固有的次序性使重复抵押成为必要和可能,且更能发挥抵押权的优越性。  相似文献   

8.
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了浮动抵押制度,并构建买受人不受追及规则,这是我国抵押权追及效力理论在浮动抵押制度中的立法突破和创新。但是,买受人不受追及规则打破了传统担保法律制度安排中的抵押权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平衡,加重了债权人的法律风险,因此,应该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对其适用条件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9.
抵押制度之设计,一方面使得抵押权人取得对抵押物交换价值之支配,以担保其债权的实现;同时抵押人仍得就抵押物占有、使用和收益,即对抵押物使用价值进行支配,充分发挥了抵押物的价值,较之其它担保制度更具优越性。抵押权的价值性(以物的交换价值为支配内容)以及所固有的次序性使重复抵押成为必要和可能,且更能发挥抵押权的优越性。  相似文献   

10.
《担保法》的第49条和《物权法》的第191条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第67条在不动产抵押物转让的规则上是一脉相承,并不冲突的。在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三者利益的平衡上体现的是自由转让说的内涵。在抵押权落实后,作为权利主体的抵押人仍拥有支配抵押物的权利,这是对抵押人利益维护的重要途径与方式,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制度保障受让人的权利,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支配与否,不会影响合同的正常运转。本文以探讨不动产抵押物转让的发展现状为出发点,分别从《物权法》第191条与《担保法》第49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的解释展开论述,对不动产抵押物转让的规则进行了重点探讨,并总结了研究不动产抵押物转让的规则-结合《物权法》第191条之规定的重要意义,以完成本篇论文的研究,进而不断推动我国不动产抵押物转让的稳步合理发展。  相似文献   

11.
动产抵押的制度价值在于既能发挥动产的融资功能,又可以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安全.然而,该制度中登记对抗主义的采用,使未登记抵押权的物权属性受到置疑,未登记抵押权的权利人的权利失去了保障,给抵押制度造成了体系上的冲突.从动产抵押在罗马法的兴衰亦可见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合理性.  相似文献   

12.
高等学校学生处分权是高等学校自主权的组成部分,作为承担为社会培养高级专业人才的高校,给予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相应的处分,能够加快教育目标的实现,但是有些高校在行使学生处分权时,没有严格遵守法律制度,严重侵犯了学生的权利,因此,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从法律角度来审视高校学生处分权问题,规范高校的处分行为和完善学生权利的救济途径,是我们必须坚持的目标。  相似文献   

13.
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格兰的衡平法。英国1870年的Re,Paru prta,Newzealanclco判例认为,公司的任何一项财产或全部资产都能设立浮动抵押,且抵押权人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产处分行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为适应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的迫切需要,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规定了浮动抵押制度。  相似文献   

14.
抵押作为债的担保方式的一种,由于能够较好地担保债的履行,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而房地产又以其现实性、稳定性、保值性、安全性最强等特性成为普遍采用的抵押物。设立抵押的目的是,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依法定程序对抵押物变价优先受偿。因此,抵押物应有变价价值,应为可转让之物。房地产抵押权的本质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对于有效的房地产抵押,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后,如果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房地产抵押权即归于消灭;如果债务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房地产抵押权人无权行使抵押权,否则,属于侵权行为。那么,对于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出现房屋抵押问题,如何协调出卖人买受人以及担保权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作了相关规定。首先,房产开发商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抵押给银行以获取贷款的做法是违法的,买受人认购的商品房被作为抵押物后,按抵押担保的法律规定,抵押人房产开发商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可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一旦出现这样的后果,即使买受人状告开发商并赢得诉讼,房产开发商也可能无力偿还你的购房款,这就会使买受人对预购的商品房的权...  相似文献   

15.
《九民会议纪要》第60条关于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存在缺陷,需要从合同法视角运用违约责任原理进行重构。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认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与抵押人赔偿损失属于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不存在先后履行顺序之分;抵押人与主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既不属于连带责任,也不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而是两种分别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不应以抵押财产的价值为限。研究所得结论对于完善《九民会议纪要》第60条、切实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我国物权法虽然规定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适用浮动抵押进行融资,但由于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财务与资本制度不足以有效监管其抵押财产的非正常转移,导致实践中银行等债权人不愿接受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浮动抵押。解决问题的出路在于通过健全浮动抵押债权人的保障措施、对农业生产经营者处分抵押物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限定、完善浮动抵押登记制度等,降低农业生产经营者适用浮动抵押的制度风险。  相似文献   

17.
对《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不同理解,对抵押权人以及抵押人的权益带来不同的影响。如果将《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时间理解为除斥期间,该期间经过将导致抵押权的消灭。如果将《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解释为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相同的诉讼时效制度,那么,如果抵押权人滥用自己的权利,将会加重抵押人的负担,破坏已经建立起来的良好的第三人担保制度。因此,有必要对债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期间进行限制,将《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理解为除斥期间。  相似文献   

18.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适应企业融 需要,突破传统物权理论“一物一权”原则,在大法系和英美法系上相继创立了各有利弊的财团抵押和浮动抵押两种担保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我国经济 ,财团抵押与浮动抵押已不乏实践,但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应根据现实需要,建立财团抵押和浮动抵押制度,以完善我国的担保制度。  相似文献   

19.
民事诉讼处分权和其他权利一样,应该受到必要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的公法属性要求对民事诉讼处分权的限制超过一般的民事权利,社会本位观念要求对民事诉讼处分权进行不同于个人本位时期的权利限制。传统的无讼法律文化影响仍然存在和国人缺乏法律意识的国情决定了我国法律对处分权限制与西方不同。我国应建立审判权引导处分权、处分权约束审判权的处分权运行体制。  相似文献   

20.
《民法典》 403条、414条分别对动产抵押登记对抗、顺位规则作出了规定。而登记对抗主义下的抵押权顺位却并不明朗,当抵押在先的抵押权人未登记,在后抵押的恶意抵押权人进行了登记时,不免引发是应当优先保护“善意”,还是优先保护“登记公信力”的价值抉择。文章从价值选择、比较法借鉴以及具体适用三个方面进行阐释,整理动产抵押权竞争时优先适用抵押权顺序规则的理由,对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规则展开分析,明确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规则的适用范围,推进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解决当前动产担保利用率低,流通慢应对融资困难等经营环境的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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