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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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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小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侵权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称《侵权责任法》)厘清了中小学校(以下一般称学校)对学生受到伤害的相关侵权责任,探析中小学校在对未成年学生侵权行为的责任性质、内容。依据《侵权责任法》明晰中小学校在教育教学中的注意义务,有利于学校规范自身管理职责和行为,有利于稳定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相似文献   

2.
我国有关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的立法存在法律效力较低、责任不明确、免责事由和归责原则不统一等问题。《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此种侵权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并对责任确定、归责原则、补充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的处理应明确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和过错原则以及法定的免责事由,有关的地方性立法应作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3.
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的侵权责任,迫切需要法律加以重视。对未成年学生与教育机构的法律关系进行准确的定位,分析论证了未成年学生与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过错认定标准,列举出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的范围,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各项权利。  相似文献   

4.
对未成年学生诉学校侵权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未成年学生诉学校侵权案件可以分为学校民事侵权案件和学校行政侵权案件。这两类案件的法律关系特征、侵权主体、侵权对象,以及法律救济途径各不同。近年对未成年学生诉学校侵权案件的立案和审理,暴露出我国教育立法的某些空气。要通过立法,以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并使学生获得充分而有效的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5.
黄芳 《教育导刊》2005,(3):37-40
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和精神伤害事故的核心是学校对学生的侵权,表现为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名誉权等,承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侵权的构成必须符合法定的四个要件,其赔偿可以执行相应的标准。降低赔偿风险的出路就在于引进商业保险机制。  相似文献   

6.
根据民法中侵权行为法理论,结合当前学校管理现状,扼要地分析了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时,学生与学校各自应负的责任及学校免除责任的条件。从而有助于规范学校对学生监护、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学生法制、纪律教育,防范学生意外损害,确保未成年学生能够在校园生活中健康成长。  相似文献   

7.
学校与其未成年学生所构成的是一种在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可称为教育法律关系.学校在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时如果由于过错伤害了学生的身体,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应当界定为侵权法律关系,适用侵权行为法进行调整.公立中小学校是具备法人地位的社会组织,但由于其并无独立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能力,从而产生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之间的扭曲.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是把学校的办学风险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弥补学校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不足.现行教育制度要求年满6岁、进入小学的未成年人应当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包括民事行为能力),以适应学校的学习与生活,然而现行法律却以10岁为界来区分未成年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一矛盾给学校办学提出了新问题.为了协调和统一法律制度与教育制度,有必要重新划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人的年龄界限.  相似文献   

8.
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都对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做了规定.基于教育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特殊的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关系,法律要求学校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学校若违反该义务导致学生受到伤害,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不能只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学校还要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甚至无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9.
未成年学生是我国社会结构中最庞大的群体,也是最易受到伤害的群体之一.学生受到的伤害无非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学校的教职员工的行为及教育、教育设施的瑕疵给学生造成的伤害;二是由于校外的第三人或他人饲养的动物给学生造成的伤害.对这两种损害有关责任主体无疑都应当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10.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面临着“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及“怎样承担责任”的一系列问题。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坚持“一种关系”“两项原则”,明确赔偿责任;举办者出资承担,保障赔偿来源;创新赔偿责任分担机制,实现权益保障,是推动学校走出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赔偿责任承担困境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强化学校等教育机构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提升到法律层面,有利于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安全管理活动的开展,但与教育和教育制度存在一定脱节,现有规定在实践中可能形成认识上的不统一和适用性的难题。应依照教育法律关系的不同分别规定不同教育阶段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按照侵权主体的不同,分别规定学生、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学校等教育机构致人损害情况下的侵权责任,明确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侵权条款与特别条款的效力关系,并增加必要的与学校教育密切相关的免责条款。  相似文献   

12.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特殊民事法律关系.未成年学生在校人身伤害主要有上课期间的人身伤害、学校设施与建筑物等引发的人身伤害及意外事件引起的人身伤害等三种类型.在对未成年人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必须遵循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等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13.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作了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是我们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   

14.
于杨 《教书育人》2005,(6):40-42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生在校人身伤害事故不断增多,引发的纠纷与日俱增。面对“防不胜防”的事故,不少学校感到“管不胜管”,加之“赔不胜赔”的后果,被迫采取诸如取消危险性的教学活动内容,对学生在校活动范围严格限制等措施。这种“因噎废食”的做法,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影响素质教育向深层次的推进。而且,随着学校事故日益受到社会关注,影响已经超出学校的教育范围,  相似文献   

15.
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但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学校对未成学生主要负过错责任,兼负过错推定责任和公平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只能作为判案的参考,且规定有不妥之处。  相似文献   

16.
未成年人作为民族和社会未来的希望在我国一直受到各方面的重视,而未成年学生作为未成年人的主体,与之相关的问题更是一直为社会各界密切关注。未成年人有大量的时间在学校度过,其主要的活动也是在学校进行的,因此,未成年人的在校人身权  相似文献   

17.
陈骥 《今日教育》2012,(11):32-33
校园安全关系着千家万户,作为教育机构及教育工作者,应有高度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最大限度地避免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一旦不幸发生了安全责任事故.学校要依法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和规避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就要求教育部门要学法懂法,明确自己的权利和责任.必要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8.
正不久前,海南省文昌市发生学生春游汽车侧翻事故,学校应该如何避免学生安全事故,在事故中又应该负什么责任,被广泛关注。其实,学生安全一直是教育领域的敏感话题,近年来,由于对学生安全问题过于紧张,一些中小学甚至停止了正常的校外活动和一些必要的教学活动。有人认为,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学校自然成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像家长一样履行监护职责。基于这种观点,只要孩子在学校受到伤害,一些家长就会把所有责任  相似文献   

19.
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及责任归结问题研究   总被引:40,自引:0,他引:40  
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如《民法通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没有对有关学校事故的处理如何认定事实 ,如何归结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在实践中造成了很大歧见。学校事故的法律调节取决于如何界定学校与学生这对关系的法律性质。“特殊关系说”把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界定为基于教育与受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称之为教育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标准 ,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公法特征的法律关系。学校或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时如果由于过错伤害了学生的身体 ,因而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行为 ,所承担的是一种基于自己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过错责任。解决学校事故问题可供借鉴的思路是把办学的风险适当分散到社会 ,使学校事故的赔偿责任社会化  相似文献   

20.
现在的在校学生,肩负着促进国家强盛、民族兴旺、社会进步的责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和后备人才,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对他们的教育,特别是学校之外的社会教育问题,已越来越受到各界人士和社会有关方面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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