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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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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1598年英国的鲁克案中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判决开始,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从理论和实践上,将行政合理性司法审查制度逐步推向了成熟。而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仍以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为原则,以审查行政行为合理性为例外,司法审查行政合理性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本文,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并对这一制度的建构提出一些设想。  相似文献   

2.
我国《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合理性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在加入WTO的新环境下。排除行政合理性司法审查的合理性值得怀疑。通过分析排除行政合理性司法审查的不合理性和行政合理性司法审查的意义,进而提出行政合理性标准的确定,从而主张对行政合理性进行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3.
行政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在理论上始终存在争议,对此行为的救济途径也莫衷一是.行政登记的法律性质,宜分为两种性质,即设立与注销登记属于强制性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变更登记与备案登记属于不产生强制效力的宣示性登记的准行政行为,应当针对不同性质的行为分别给予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4.
行政诉讼中法院对事实问题进行审查,涉及司法审查的强度和证明标准的具体运用。目前严格的司法审查强度和不明确的证明标准严重影响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应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行政程序控制程度以及判决的种类,确立严格、适度和微弱的多层次司法审查强度,运用与之相应的排除合理怀疑、清楚而具有说服力和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5.
抽象行政行为是各国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必要的,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以将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为宜,应当允许相对人直接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宜授予法院司法变更权,并且,应与行政公益诉讼区别开来。  相似文献   

6.
论行政终局裁决司法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行政诉讼法》将行政终局裁决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在加入WTO的新环境下,行政终局裁决的合理性值得怀疑。本文笔者通过分析行政终局裁决的不合理性和行政终局裁决司法审查的意义.进而主张对行政终局裁决进行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7.
现代行政主要表现为自由裁量行政。司法审查能有效地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泛滥。当然,司法权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介入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和规范。  相似文献   

8.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的一个核心内容。很多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虽然没有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合乎“合.法.胜”要求,但处理方法却有失妥当,缺乏“合理性”。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是最有力、最有效的控制。根据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作用,笔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加以论证,进而提出合理性原则应该成为继合法性审查之后的又一个司法审查原则,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司法审查的内容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9.
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中行政诉讼受案的规定,对我国司法审查行政行为的受案范围的局限性、司法审查行政行为受案范围的扩大等问题予以分析和探讨。在目前的行政立法过程中,应将抽象行政行为、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自由裁量等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相似文献   

10.
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如果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运行过程中因缺乏合理控制而导致滥用,势必会造成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不利后果。因此,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以防止其滥用是十分必要的。实践表明,通过司法审查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以实现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将是切实可行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1.
论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是法院维护和保障法治的神圣使命。在广度上,所有行政自由裁量行为都应纳入到司法审查中去;在深度上,人民法院只对滥用职权或显失公正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予以撤销或改变,对一般不合理、不适当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则只能留给行政机关处置,法院不能予以改变或撤销,以保持行政自由裁量权与司法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必要张力,维持适度的平衡。  相似文献   

12.
试论行政合理性司法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法治的核心在于对行政权的控制 ,尤其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目前我国的行政合理性复议审查因自身局限已无法满足这一要求 ,因此 ,必须确立行政合理性司法审查制度 ,控制权力 ,保障权利  相似文献   

13.
现代行政国家及其行政机关所特有的专业知识及其专业领域内的政策形成功能,使得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法律问题的解释有最终决定权的理论已经不能适应现代行政国家的法治发展需要。分析我国行政解释司法审查判例,结合英美司法尊重原则,可以发现我国行政解释司法审查所采用标准之利与弊。我国行政解释司法审查标准之理性选择,是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政策质量、实现行政法治的可靠保障。  相似文献   

14.
当前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审查方式存在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审查范围有限、非司法性审查机制程序缺乏及行政相对方的参与权虚置.相关制度缺陷导致行政相对人权益难以获得有效救济,将抽象行政行为逐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完善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制度的根本途径.  相似文献   

15.
就行政行为而言,合法性和合理性是其重要的判断标准,行政合理性的存在与发展推动了行政合理性司法审查制度的形成。对行政行为进行控制最有效的方式莫过于司法审查,其中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合理性进行司法审查,是各国尤为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法律解释可以区分为规范解释与个别解释,规范性解释权实际上是一种立法性权力,是立法权在法律适用领域的延伸。作为具体的法律适用者的法官只能享有个别性解释权而不能分享规范性解释权。  相似文献   

17.
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施和发挥效力的前提和依据,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文章着重探讨了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学理基础,提出了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  相似文献   

18.
近几年学生起诉学校的案件频发,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学校行政行为之界定非常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困境叠现。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从司法审查之广度看,学校对学生的严重纪律处分行为、招录行为,以及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行为等涉及学生基本权利的应当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从司法审查之广度看,法院应侧重于审查学校行政行为的程序正当性,且在审查时应当适用实质性审查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9.
与具体行政行为相比,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对象的广泛性,效力的反复适用性,因而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危害性更严重,行政相对人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可提起行政诉讼;受到抽象行政行为侵害时,却跨不进诉讼的门槛,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我国目前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来自人大和行政机关,但监督不力,有名无实,在实践中抽象行政行为违法还是较严重的,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实为必要,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都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我国已加入WTO,WTO规则要求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司法审查,我国法律需与国际接轨,因此,我国应适时修改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逐步纳入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20.
高校承担着众多教育管理行政职能,但法律一直未明确其行政主体法律地位,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扰。依据公共行政理论,我国普通高校具有公务法人地位,行使教育管理行政权时与学生是行政法律关系。厘定高校内部管理行为和受行政司法审查行为的界限,可为高校、学生及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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