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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振声 《商情·科学教育家》2013,(26)
裁判文书的情理说理是指在对裁判文书阐明的认定事实和适用的理由及结果说理时,其所依据的情理应符合社会生活常识、常理和常情.在当今我国注重司法公信力的语境下,运用常识、常理、常情的情理说理,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在情理说理的实践中,应深入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提高法官的司法智慧,同时要把握情理说理进入司法的限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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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第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范围做出了界定。高等学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3种:其一,两者之间因教育教学活动而缔结成的法律关系;其二,高等学校与大学生之间的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其三,我国行政法学上所讲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为:高校承担责任,他人承担责任,学生或家长承担责任,混合型责任。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及处置方法为:建立大学生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制度,建立高校教育设施管理责任制度,建立高校学生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制度。在加强防范的同时,高校还应该健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置机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要以全力抢救生命为第一原则,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尽量减少损失,形成快速反应的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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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超载现象反映了法律与道德之间、法律法规之间以及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解决当前"公交超载"现象的出路在于尽快修改现行法律,使新法既照顾到公交车辆的特殊性和我国当前的现实国情,又最大限度地保护乘客的法定权利,使法律与道德、情理、社会现实和谐共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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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睿昕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9(4):466-469
情理与法在中国的法文化传统中有着特殊的联系,虽然情理在现代司法中的作用日渐式微,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经常可以看到法律与情理等社会规范之间的冲突和紧张,而情理总是通过各种形式影响着司法过程,乃至影响到司法裁判的结果。实践需要对情理与法之间的特殊关系进行认真分析和理性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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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樊山政书》的研究可以知道,"律例"和"情理"是清代州县词讼纠纷审断中重要的裁断依据。由于"律例"与"情理"所考虑的侧重点差异,在词讼中可能会出现"律例"适用与"情理"权衡之间的冲突。当"律例"适用与"情理"权衡二者间发生冲突时,官员们倾向于不拘于"律例"规定而是注重词讼情形从"情理"的角度裁断词讼纠纷。不过,由于"情理"涵义的模糊性使得在词讼审判中官员在运用情理方面容易产生偏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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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西方情理二分的情感主义和理性主义道德哲学形成鲜明对照,中国儒家道德哲学的根本理论特色是以"情"为主、情理统一的思维方式构建道德哲学体系,从而成为区别于理性主义、情感主义的第三种道德哲学形态,即情理主义。儒家情理主义道德哲学形态以血缘关系为本位,通过情感互动和情感回报寻求人伦和谐和个体德性的提升,其人伦和谐的主旨为合情合理,个体德性的价值取向为塑造通情达理、有情有义的道德人格。儒家此种道德哲学形态成为与中国血缘文化相匹配的伦理精神,在传统社会中一直居于主导地位,乃至于今天仍沉淀于中国人的心灵深处并发挥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