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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蔡宏伟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4):35-38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是以牺牲财产所有权静的安全来保护财产交易动的安全,旨在维护交易第三人的利益,该制度以无权占有人以财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我国《物权法》第一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并且规定该制度适用于动产领域和不动产领域,这是我国物权法立法对传统物权法的重大突破和重要成果。但是《物权法》对于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规定过于简单,对各个构成要件的内涵缺乏规定,造成了法律适用和衔接上的困难,如不能和合同法有效接轨,适用范围也较为狭窄,造成对善意第三人保护缺乏法律根据。笔者试图对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中的缺陷进行分析,提出了明确无权处分的概念和外延,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等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突破了我国传统民法理论对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的限制。本文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立法依据、适用条件、法律效力并对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等问题做了具体的阐述。 相似文献
3.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特别方式,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所有权的善意取得涉及到民法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的衡量与价值问题,物权法对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对于促进和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善意取得中外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赤风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近现代的善意取得制度源于《德国民法典》,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利益及交易安全。2007年我国颁布的《物权法》也对善意取得制度作出规定。通过比较法上的观察和探讨,不仅可以了解我国《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与大陆法系中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关系,也有益于我国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5.
魏艳芳 《商情·科学教育家》2013,(26)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近代商品经济日益发达,交易的形式和内容更加广泛,若因此而导致交易的无效,否定已形成的财产关系,就会使一切交易蒙上不安全的阴影,也不利于维护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因此受日耳曼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影响,近现代绝大多数国家民法都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也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本文将通过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立法理由,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和法律效果,善意取得制度的性质等方面来阐述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6.
姚容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5):79-81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民法中有关财产所有权移转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稳定,起到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物权法》明确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完成了善意取得制度立法化的初步工作。同时,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缺陷。以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演进为视角,对该制度进行法理解析,重点考量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与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7.
陈小杰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9(4):35-37
善意取得制度,是各国民法物权法上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内容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动的安全的保护问题。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该制度适用范围仅以动产为限,文章对此持相反观点,并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存在依据、必要性、适用范围阐述了对该制度的看法,指出不动产亦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8.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上一个具有长久学术魅力的制度,其存在应当服务于最大限度地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当遗失物在流转过程中满足了善意取得四个要件之情形时,各国立法在选择保护动态利益还是静态利益上呈现出了不同的价值取向。采用折中性规定的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更能平衡当事人利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相似文献
9.
无权处分行为作为一种市场交易行为的变态 ,一直是各国民法普遍规制的对象。为维护交易安全 ,于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时 ,民法设有善意取得制度以资保护。我国《合同法》建立了无权处分制度 ,但因我国《民法通则》未设有善意取得的一般制度 ,对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于善意取得之场合应如何认定 ,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在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模式下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与善意取得的适用应如何协调与平衡 ,就成为构建我国未来民法典时必须从立法技术上予以重视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李晓艳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0(6):19-21
根据我国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客观状况,探讨《物权法》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交易的重要性,再从不动产交易的客观规律来论述《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交易的缺陷,以促使《物权法》相关司法解释设立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具体适用规则更趋完美. 相似文献
11.
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与善意取得适用的协调与平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贾盛荣 《毕节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21(3):81-85
无权处分行为作为一种市场交易行为的变态,一直是各国民法普遍规制的对象。为维护交易安全,于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时,民法设有善意取得制度以资保护。我国《合同法》建立了无权处分制度,但因我国《民法通则》未设有善意取得的一般制度,对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于善意取得之场合应如何认定,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在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模式下,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与善意取得的适用应如何协调与平衡,就成为构建我国未来民法典时必须从立法技术上予以重视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13.
陈璞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8,(6):74-76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对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文义上没有区分受让人主观善意;逻辑上存在概念不周延和矛盾的问题;制度功能上并没有真正平衡原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对于交易安全保护的目的也没有彻底实现。结合国外立法的经验,我国立法应承认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4.
赖丽华 《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08,29(2):88-90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是通过牺牲原所有权人利益而维护交易安全的制度安排。善意取得存在法理基础,承载了维护秩序与效率的基本法价值的要求,是民法公平原则的体现,也是物权法本身内在结构及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和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15.
李楠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7(3):37-40
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内容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动的安全的保护问题。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该制度适用范围仅以动产为限,章对此持相反立场,并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存在依据、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多个角度阐述了对该制度的看法,指出不动产亦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6.
彭信戈 《苏州教育学院学报》2007,24(4):64-67
新颁布的《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突破了我国传统法律理论对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的限制。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理基础、现实意义以及法律适用等多个角度阐述了对该制度的看法。 相似文献
17.
鲁峥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17(1):19-20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规定.但范围较小且在使用要件上也不十分明确。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主要依据是保护交易安全即动产的安全。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严格的条件。善意取得会发生善意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而权利人丧失所有权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8.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物权法》第一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创新性地将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不动产领域。《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较少,有些要件规定不太合理。《物权法》应规定赃物的善意取得,明确遗失物的善意取得规定,不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作为构成要件,应对无权处分及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作出规定,应将其他物权善意取得的规定具体化,还可以规定债权的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9.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各国民法均作了规定。但对于遗失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各国立法不同。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稳定交易秩序、稳定现有的经济关系,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遗失物也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不仅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也符合社会的公平价值观念。 相似文献
20.
陈国凤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14(4):20-22
善意取得制度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之保护问题。它的构成要件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它直接关系原所有人、出让人和受让人三方利益的变动和平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