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抵押权存续期间按照是否由当事人约定,可以分为抵押权法定存续期间与抵押权约定存续期间。前者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后者是当事人由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的。当事人有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自由。法律对当事人所享有的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自由应从期间起算点、长短、登记等方面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2.
徐同远 《石家庄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3,(5):47-50
抵押权存续期间按照是否由当事人约定,可以分为抵押权法定存续期间与抵押权约定存续期间。前者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后者是当事人由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的。当事人有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自由。法律对当事人所享有的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自由应从期间起算点、长短、登记等方面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3.
对《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不同理解,对抵押权人以及抵押人的权益带来不同的影响。如果将《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时间理解为除斥期间,该期间经过将导致抵押权的消灭。如果将《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解释为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相同的诉讼时效制度,那么,如果抵押权人滥用自己的权利,将会加重抵押人的负担,破坏已经建立起来的良好的第三人担保制度。因此,有必要对债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期间进行限制,将《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理解为除斥期间。 相似文献
4.
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只适用一次,并且基于法定事由转化为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本身不发生中断中止。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确定时适用6个月;不利于保证人时适用法定上限2年。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不可能引起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止,不会引起一般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止,但可能引起连带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止。总体上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的规定可以废止。 相似文献
5.
张华 《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07,15(4):94-96
担保物权属于支配权的范畴,不应受诉讼期限的限制。《对〈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2条所规定的担保物权两年存续期间,是担保物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存在的固定不变的期间,其性质属除斥期间,成立于主合同诉讼时效结束时。本文阐述了对《〈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2条的理解与适用。 相似文献
6.
冯永军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4,3(10):36-39
无论在我国现行立法上还是目前理论界,关于保证期间的性质一直处于在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之间徘徊不定的状况,笔认为它既不是诉讼时效,也不是除斥期间,而是独立于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之外的失权期间。 相似文献
7.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期间。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使得保证期间具有了除斥期间性质的外观,但其并非除斥期间。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在不同的阶段发挥着各自作用的期间,不能因为它们对债权人请求权的处理方式不能相互兼容而否认它们相互衔接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8.
诉讼时效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不同于除斥期间,我国现行民法对诉讼时效的各项内容有必要作进一步补充,其中,诉讼时效的开始以“权利主体能够行使请求权时”为起算点更为适宜;其中止情形应作扩大解释;诉讼时效多次中断的有效性不符合民事立法的真正目的,对中断次数应加以限制;诉讼时效延长的法定情形太笼统,不利于司法公正,应对“法院认为”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诉讼时效纵容了侵权人的行为,这也正是其“后遗症”。 相似文献
9.
诉讼时效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不同于除斥期间.我国现行民法对诉讼时效的各项内容有必要作进一步补充.其中,诉讼时效的开始以“权利主体能够行使请求权时”为起算点更为适宜;其中止情形应作扩大解释;诉讼时效多次中断的有效性不符合民事立法的真正目的,对中断次数应加以限制;诉讼时效延长的法定情形太笼统,不利于司法公正,应对“法院认为”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诉讼时效纵容了侵权人的行为,这也正是其“后遗症.” 相似文献
10.
车辉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6):38-42
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向主债务人(一般保证)或者保证人(连带保证)行使请求权的期间,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有别,但二者又具关联性并在时间上相互衔接.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具有独立性,不因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 相似文献
11.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法定抵押权。将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定性为法定抵押权既不违背公示公信原则,也不违背物权法定主义。法定抵押权应由未来的物权法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2.
唐宏川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05,20(5):50-53
保证期间既不属于诉讼时效,也不是除斥期间,而是一种独立的期间形态,即为失权期间.如果债权人不在该期间内行使权利,保证期间届满,其保证债权将在实体上消灭,保证人也由此而免责. 相似文献
13.
14.
15.
杨扬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64-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抵押权,承包人实行其法定抵押权前应先经登记;对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及内容宜作具体分析,分别对待。法定抵押权应当优先于约定抵押权和让与担保权。 相似文献
16.
马付华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1,27(6):55-58
我国目前对保证期间性质的认识存在着误区。保证期间在特征上与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具有较多的共性,但也有不可忽视的差异性。只有不拘泥于特征分析,站在民法体系的高度上,联系具体的生活实践,才能看清保证期间的全貌。无论是一般保证期间还是连带保证期间,其性质都是债权人有权通过与保证人协商将保证责任的数额及履行方式具体化的期间。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既是权利也是通知义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以及连带保证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以引起保证期间的中断。保证期间届满导致保证责任免除是推定保证责任为零,而不是消灭了某种实际的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17.
赵振华 《中国校外教育(理论)》2010,(7)
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是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问题.我国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太短以及普通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定不明确,是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两大缺陷.我国法律规定两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不符合世界诉讼时效立法潮流和我国民事流转的实际.建议立法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5年,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诚信原则及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将诉讼时效的起算原则由"侵害说"改为"可行使说",并增加特殊情况的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8.
保证是担保法律关系中的一种主要方式,司法实践中,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转换与连接,法律和司法解释做出了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又有冲突之处,让人们在理解和运用上产生分歧,导致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保证债务无法落实。因此,正确理解保证期间的性质,在理论上甚为重要,厘清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转换时间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9.
赵青东 《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125-129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费追偿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法定债权转让的权利性质解说路径存在缺陷,追偿权应为代为清偿下的求偿权,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第三人基于人身损害赔偿关系下的诉讼时效期间抗辩权不得对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费追偿权,但转化为职工申请医疗费先行支付的申请时限。我国《社会保险法》第30条、第42条关于追偿权的规则设计存在缺陷,应随之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20.
保证是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保证债权的产生须待保证所附的条件成就。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所行使的权利并非请求权而是形成权,确切地讲是选择权。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即债权人形成权的存续期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