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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答读者问     
编辑老师:假期,父母驾车带我们外出旅游,在路上与另一辆轿车发生了碰撞。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我父亲也受伤住院治疗。事故经交警处理后认定,对方承担主要责任,我们承担次要责任。事故造成我们的旅游中止。  相似文献   

2.
在刑事诉讼中,由检察院承担证明责任,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是控审职能分离、强化公诉职能的必然要求。但是,我国目前仍然有观点认为法院是证明责任主体,法院应当承担证明责任。针对这种观点.笔者认为,法院的查明和判定行为不等于证明责任行为,更不同于证明责任。从证明责任的实质分析.证明责任的实质和目的在于解决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下判的问题。法官不仅不具有产生证明责任的前提条件.同时也不可能承担提供证据不足,证明不力的败诉风险。无论是从诉讼证明的性质和诉讼程序正当性的要求看.法官都不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3.
某小学11岁的学生曹杨为救溺水的同伴不幸身亡.事后,该县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为曹杨下发了<见义勇为确认证明>.日前,曹杨的父亲上诉至该市中级法院.要求相关人员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费,但法院判决见义勇为者的父母承担70%的责任.此判决一出,众网友一片哗然.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未成年学生在校内外遭受人身伤害的事故频频发生,据光明日报报道,全国每年中小学生因意外伤害受伤或死亡的人1.4万左右.[1]同时,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学生及其家长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在与学校关于责任承担协商不成后诉之于法院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相似文献   

5.
农村水塘儿童溺亡事件属于一类频发事故。在该类案件中,法院的判决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部分法院认定水塘管理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亦有法院认定管理人不需承担赔偿责任。通过对于具体案例的分析和法条的解释与适用,结合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论可以明确,农村水塘并非《侵权责任法》中所谓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实际上并不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在判定类似案件中,基于人道与情理角度考虑,可通过公平责任原则判定管理人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不应通过安全保障义务判定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免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案件判决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6.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自诉人应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无罪推定原则明 确 被告人不承担任何证明责任;从控审分离原则出发,人民法院不宜承担证明责任。但实践中 自诉人无法承担全部证明责任,必须在法院支持下才能完成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任务。作者在 分析自诉人举证困难的原因后,从诉讼模式及价值观的角度论证了法院在自诉案件中行使取 证权的必要性,并建议对法院的取证权进行技术性改造。  相似文献   

7.
先提出我们的观点:教育子女的责任,要由父母共同承担.哪一位都不能放弃自己的责任。同时,父亲和母亲要为对方承担教育责任创造条件。不应单方独揽“大权”。因为,只有在父母共同承担教育责任,对子女的教育影响力和谐互补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全方位发挥家庭的教育功能。那么。祖辈呢?他们的教育责任是父母教育责任的延伸。尽管有不  相似文献   

8.
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成立与否以及合同的效力状态并无关系。在因欺诈行为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被撤销,乃至合同成立并有效存在的情形,受欺诈方均可以要求在缔约阶段实施欺诈行为并导致其遭受损失的缔约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否认合同有效情形下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可能性,并无正当性。对于合同有效情形下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以损害赔偿为主,受欺诈方也可以请求法院调整合同价款。  相似文献   

9.
孙明 《早期教育》2004,(4):24-24
甲在某村民委员会举办的幼儿园任教,一天,未到放学时间,她因家中有事,没跟幼儿园的其他工作人员打招呼,回了一趟靠近幼儿园的家.结果,几个幼儿在火炉旁烤火,一个叫张小平的小朋友玩火点燃了李红的衣服,造成李红"头、面、双上肢烧伤达37%,深Ⅱ度".李红父母在向幼儿园多次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村民委员会违反了该省原教育委员会关于"农村学前班入学年龄应为5周岁"的规定,应负主要责任.甲老师擅离工作岗位应负次要责任,张小平虽年幼,但玩火伤人也应负次要责任.李红因不足5周岁,其父母坚决要求孩子入园,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判决后,村民委员会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审理认为,按<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幼儿园适龄幼儿应为"3周岁至入学前"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0.
如果把每个人比做一棵小草,那么露珠就是责任。我们每个人都承担着各自的责任。在家里,父母承担着支撑家庭、教育儿女的责任;在学校,老师承担着教好学生、管好班级的责任;作为学生,就应承担起学好知识、尊敬师长的责任。  相似文献   

11.
如果把每个人比做一棵小草,那么露珠就是责任。我们每个人都承担着各自的责任。在家里,父母承担着支撑家庭、教育儿女的责任;在学校,老师承担着教好学生、管好班级的责任;作为学生,就应承担起学好知识、尊敬师长的责任。  相似文献   

12.
父母的爱是世界上最大的最无私的,学生学了这一课要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责任,作为家庭的成员应有家庭责任感。理解父母的心意,接受父母的正确教导,关心父母的健康,不向父母提出过分的要求。主动承担家务,家中遇到困难尽力分忧解难。  相似文献   

13.
从心理学的角度看来,我国学前教育面临的许多困难源自于对学前儿童、家长与学前教师的角色认识不清。本文通过梳理我国学前儿童、家长与学前教师社会角色的历史和现状,为理解目前学前教育遇到的困难提供帮助。研究发现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父母,且主要是母亲承担教育和养护的责任,儿童服从父母的管教并尽孝(主要是对母亲);现代中国教育和养护的责任由父母、祖父母、学前教师共同承担,各主体的角色相较传统社会更具矛盾性。  相似文献   

14.
法院强制拍卖行为是一种国家司法行为,具有“公力救济”的性质。执行法院与拍卖机构之间是司法协助关系而不是民事委托关系,买受人通过拍卖原始取得拍卖物的所有权。在法院强制拍卖过程当中,如果给买受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时,执行法院承担的不是违约责任而是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的适用上,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15.
近来,校园安全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尤其是中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的事件屡见报端。由伤害事件所引起的学生父母与学校、老师间的责任纠纷更是没完没了。某初中生参加学校的拔河比赛。拔河的大绳突然绷断,他被铁螺钉击伤头部,后被诊断为右额凹陷性骨折,伤残八级。其父母认为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受伤,学校应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余万元。学校很委屈,认为这是场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学校已尽到了义务,不应负法律责任。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而对于学校作为民事主体性质则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有人认为,对于10周…  相似文献   

16.
校方责任险与学生平安险是不同性质的保险,不能相互代替。只有当学校对受伤学生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该赔偿责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时,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保险责任的范围取决于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约定。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学校的请求负赔偿责任,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受害学生也可以直接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校方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应从受害学生请求学校承担法律责任之日起算。  相似文献   

17.
孩子教育放在第一位是正确、科学的,孩子是祖国的希望与建设者。家庭教育影响着孩子受教育的质量和程度,但家庭教育没能跟上时代的步伐,表现出盲目、落后和不完整性等特征。究其原因,不难发现是由于在家庭教育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现实生活中主客观原因造成家长在家庭教育中责任缺失。因此,对于父母在家庭教育中责任缺失研究极其重要。笔者采用了文献分析法和个案分析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首先,明确父母在家庭教育中应该承担的教育责任以及对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责任缺失表现;其次,父母在家庭教育中责任缺失的原因分析;最后,研究父母在家庭教育责任缺失的对策,从而强化父母的责任意识,建立起父母的家庭教育责任。  相似文献   

18.
上周末,我带着6岁的女儿乘坐中巴车去看望父母,因为女儿身高不足1米,所以我只给自己买了票,没给她买票。汽车在行驶途中遇到一个大石块紧急刹车,致使我女儿的头部撞到前排座位的后背上,受伤较重。当时我急忙把女儿送到医院,花了1000多元医疗费,还请了两天假照顾女儿。事后,我找到车主要求赔偿。车主说小孩没有买票,因此他不能负责任。我想请问,这种情况车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嘉兴钟宁钟宁: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  相似文献   

19.
最近,报刊上刊登了不少子女状告父母要求支付抚养费和学费的案例,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的反响。法院在判决此类诉讼时,对子女年满18周岁与未满18周岁,判决结果差异很大。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行使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条法律规定了18周岁是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界限。它的特殊意义在于公民年满18周岁就具有了完全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行使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完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公民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一般是无民事行为能…  相似文献   

20.
最近报纸上状告父母要求支付抚养费和上大学费用的案例不少,社会上反响很大。法院在判决中对子女的年龄满18周岁与未满18周岁的区别很大。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行使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条法律规定了18周岁是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界限。它的特殊意义在于年满18周岁就具有了完全行为能力,从积极来讲可以独立行使民事法律行为,从消极来讲就可以完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不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一般是无民事行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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