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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及惩处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宋才发 《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00,20(2):15-19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商业贿赂是经营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明晰回扣、折扣、佣金、附赠的法定含义,贪污确认商业贿赂的责任构成,确认行贿人和受贿人,并视具体情节对商业贿赂的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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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忆萍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33(2):114-117
我国刑法第387条第2款规定的单位受贿罪须以“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为成立要件,但是,实践中已出现用规避“账外暗中”的方式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反商业贿赂的现实已经凸现出我国刑事立法的局限。因此,取消单位受贿罪中的“账外暗中”,使刑法第387条第1、2款规定的单位受贿罪构成要件趋于一致,无论是出于刑法理论的分析还是反商业贿赂的实际需要,都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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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文娟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4(1):70-72
单位受贿罪的主体为国有单位,“为他人谋取利益”及“情节严重”为其客观方面要件。收受回扣、手续费构成本罪的需要具备“帐外暗中”这一重要条件。单位受贿罪宜定为“国有单位受贿罪”。 相似文献
4.
【热点综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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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生 《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75-79
本文对广义的商业贿赂犯罪和狭义的商业贿赂进行了研析,认为应确立狭义的商业贿赂概念,以区别于公职贿赂犯罪概念。我国现行商业贿赂罪包括商业行贿罪和商业受贿罪,其中"贿赂"的范围以财产性利益说为基准,但应扩及部分非财产性利益;其犯罪构成的"谋取利益要件"必须予以保留;回扣、手续费行为,不管其主体如何,应定性为商业受贿罪;医生收受"红包"应当以职业道德规范去调整,不应定为受贿罪或者商业受贿罪。本文还就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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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是发生在商业领域的行贿、受贿等现象。商业贿赂既可以表现为经营者之间的行贿和受贿,也可以表现为经营者向公权力掌握者行贿或者公权力掌握者向经营者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与商业贿赂相关的有多个刑法条文,本文着重对刑法第163条的解释,从侵害的法益、索取他人财物的成立犯罪是否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回扣的法律性质与贿赂的范围四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7.
关于教育部门治理商业贿赂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产生在教育系统的商业贿赂是指供应商、建筑商或其他单位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向学校领导或其他教职人员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教育部门商业贿赂的特征教育系统可能发生商业贿赂的各种项目以及“回扣费”,在教育系统中所表现的形式有以下九种:1·现金回扣;2·实物回扣;3·以各种名义支付名不副实的手续费、宣传征订费、推销费、促销费、劳务费、咨询费、会务费、赞助费、顾问费等;4·代为报销各种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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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时事报告大学生版)》2005,(6)
政策背景:2006年1月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的讲话中,将反商业贿赂列为今年六大要务之一。随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签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商业贿赂,是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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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纪委治理商业贿赂课题组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6(5):13-17
医药行业商业贿赂主要通过回扣、礼品礼金和各种费用等形式表现,具有隐蔽性、广泛性和群体性特点,是造成医药管理混乱、医患关系紧张、医疗事故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治理医药行业商业贿赂,要完善医药采购、医院管理制度,完善惩治商业贿赂法律,加强医生职业道德教育和医药行业自律建设,进一步推进医疗体制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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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是高校当前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该文阐述了当前高校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特点,分析了高校商业贿赂犯罪的原因,结合笔者单位的实际,提出了预防商业贿赂犯罪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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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要件及其修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月斌 《南通师范学院学报》2009,(6):46-51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发生在商品流通和服务行业等的商业贿赂行为尚未得到有效根治。作为一种具有动态意义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触角已伸入到社会上许多行业和领域,并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点和发展态势。为此,“两高院”先后联合公布、印发了《罪名补充规定(三)》及《适用法律问题意见》,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替代原来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贿赂犯罪”,并就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提出部分意见,从而更加有利于打击日益猖獗的商业贿赂犯罪。然而,此两次仅是有关罪名的改变和部分法律的适用,该罪构成要件并未明确改变。为了加强经济刑事立法,规范刑事执法行为,尚需进行犯罪要件修正,使之更加充实和完善,这有利于开创我国商业贿赂犯罪体系,建构惩防职务犯罪长效机制。 相似文献
14.
刘天虹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19(2):93-96
我国《刑法》新罪名司法解释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存在不符合构成要件、不当扩大犯罪主体外延、没有体现犯罪本质和与刑法罪名体系不协调的问题,值得商榷。我国《刑法》应当建立公务受贿罪、业务受贿罪和商业受贿罪的贿赂犯罪体系,并且重定贿赂犯罪的罪名,分别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和商业受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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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而且在当今世界普遍存在。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妨碍和扭曲价值规律的正常运行,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引发和助长腐朽的商业风气。以排挤竞争对手、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经济利益性是商业贿赂行为界定的关键。商业贿赂的形式花样翻新,手段层出不穷。我国对于商业贿赂双方的惩处比国际上力度小,不利于我们治理和惩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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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大力治理商业贿赂的形势下,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引入管理信息系统,是今后政府采购的发展趋势。本文着重分析了引入信息化系统对防止商业贿赂所起的作用。并结合单位工作实际,介绍了本单位招投标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关情况。并探讨该系统今后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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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是中央反腐败工作的重点,近年来,教育系统尤其是高校领域的职务犯罪亦呈高发趋势。本文从准确把握商业贿赂的概念和特征入手,针对商业贿赂在高校领域的易发环节和表现形式,结合教育部对教育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部署,就高校如何开展防治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对策和建议,以进一步推动高校反腐倡廉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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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中文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4(2):27-30
商业贿赂犯罪发生在商业活动中。经济往来领域不如商业活动领域明确,不能用经济往来领域来界定商业贿赂犯罪发生的范围。商业贿赂所涉刑法罪名中"利用职务上便利"规定中的"职务"一词应作扩大解释,不宜作职务和劳务的区分,凡是能对商业交易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职务活动,均能称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理解商业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可把是否违背职责作为限制条件予以考虑,以体现商业贿赂犯罪与公职贿赂犯罪的区别,起到限制商业贿赂犯罪外延过分扩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