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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体育仲裁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优势,使其已成为国际体育争议解决的主要途径。然而,在我国只有立法层面的规定,在事实上尚未建立起真正的体育仲裁制度,目前国内体育争议的解决还处在十分混乱的境地,如何突破这样的局面值得思考。本文旨在从我国体育纠纷独立仲裁现状、立法困境着手,通过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方式分析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的确立标准和基本原则,从而提出关于如何确定我国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的建议,以期能对制度建构的实践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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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赢 《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06,22(5):19-20
竞技体育领域的纠纷不断涌现,能否公正、高效地解决这些纠纷已经关系到我国竞技体育产业是否能健康发展。体育仲裁是解决竞技体育纠纷的最通常的方式,因此对体育仲裁进行研究对我国竞技体育纠纷的解决具有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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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体育仲裁的调整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江 《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01,17(4):12-14
体育仲裁是国际上解决体育纠纷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为和国际惯例接轨,我国也正在酝酿制定体育仲裁条例.由于我国已经颁布了<仲裁法>,因此,准确界定体育仲裁调整范围是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体育仲裁制度的首要问题,本文就此问题提出了具体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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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竞技体育仲裁机构设立办法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文章采用文献资料和逻辑演绎等研究方法,先对仲裁机构和我国竞技体育仲裁机构设立办法现状进行探析,接着在重组我国体育仲裁机构的研究中,首先确立我国体育仲裁管理体制模式,最后提出建立体育协会和一般仲裁机构相结合的体育仲裁制度的基本设想。 相似文献
6.
竞技体育仲裁发展演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竞技体育仲裁萌芽的历史基础是原始仲裁的民间纠纷裁决和原始竞技活动的首领选拔,二者都具有定分止争的社会评判功能。近现代竞技体育的仲裁演变大致经历了竞技体育技术仲裁、职业体育民商事仲裁、体育产业商事仲裁和独立国际体育仲裁4个时期。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建设起步相对较晚,未来发展面临巨大的机遇与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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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仲裁的范围应当宽泛界定,对竞技体育活动应当从宽理解。中国体育仲裁的范围在立法上应尊重国际惯例,既要按照《体育法》的规定限制在竞技体育活动领域,受理体育专业的可仲裁性纠纷,叉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于当事人自愿提交体育仲裁机构的包含体育因素的商事纠纷,体育仲裁机构应当受理。 相似文献
8.
我国体育仲裁适用范围界定的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竞技体育活动中哪些纠纷可以仲裁,哪些纠纷不能仲裁,必须在理论上界定清楚,否则,就会在实践中引起混乱。关于体育仲裁范围的法律依据,《体育法》第三十三条有两款明确的规定:第一款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第二款是“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相似文献
9.
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文英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7,22(1):22-25
运用文献资料法,在文化全球化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对民族国家、民族主义与中国武术几个概念作了反思性的解读。结论认为:中国武术在寻求文化认同的过程中,并不能完全离开一个“他者”文化。不能为了认同自己、寻求“本真性,”而把自己民族性标准无条件地凌驾于其他价值标准之上,应当提倡一种流动性的文化认同概念。中国武术文化认同的策略应是:需要发出自己的声音,需要有自己的一套话语系统,从而能与一切优秀的民族文化进行对话,积极应对文化全球化,而不是怀旧。只有这样才能使武术更好地得到世界的认同,并代表中国民族文化奏响民族体育文化的最强音。 相似文献
10.
从界定体育仲裁的性质入手,分析我国体育仲裁性质。研究认为,公平原则决定了体育仲裁的民间性质和自愿属性,而这种性质定位必然将体育仲裁的范围由竞技体育拓展至整个体育领域。同时,为贯彻体育仲裁的自愿性,对体育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强制性体育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依法建立相应的效力审查标准的观点,并就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提供若干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1.
体育仲裁是国际体育领域解决体育纠纷的重要途径。运用文献资料等方法,对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进行论证。首先,对体育仲裁及体育仲裁权的来源进行了阐述。其次,对体育仲裁适用范围的内涵及条件进行分析和论证,认为:体育仲裁的适用条件主要是体育纠纷必须发生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或与竞技体育活动相关的事务中;体育纠纷应具有可仲裁性;体育纠纷当事人应具有处理体育纠纷案件的民事实体权利;体育纠纷当事人必须具有仲裁协议;强制适用体育仲裁解决的体育纠纷。最后,结合相关案例对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的具体适用进行分析和论证。 相似文献
12.
日本在2003年建立了自己的体育仲裁组织日本体育仲裁机构(JSAA)。JSAA制定了自己的章程和仲裁规则,在实践中,JSAA已经受理了几起案件,形成了自己的特色。JSAA能够迅速地解决体育纠纷,最大程度地维护运动员的利益。JSAA的制度设计和运作值得我国在建立自己的体育仲裁制度时学习和借鉴。 相似文献
13.
论世界体育仲裁的发展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体育运动的快速发展导致越来越多的体育争端,如何解决体育争端已成为需要研究的问题。从美国、意大利、加拿大、德国、日本等国以及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制度的特点、仲裁院的构成及功能方面介绍世界体育仲裁的发展情况,并针对我国体育仲裁的现状提出意见。 相似文献
14.
国际体育仲裁院之发展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成立20周年的国际体育仲裁院有4个发展阶段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成立和瑞士最高法院的判决;国际体育仲裁规则的修改和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的成立;国际体育仲裁院常设和机构特别仲裁分院的成立;国际田联和国际足联接受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条款。仲裁员和仲裁数量的不断增加也表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不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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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树理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22,(1)
在土耳其足球运动员和裁判员起诉土耳其政府的两起体育纠纷案件中,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土耳其政府败诉,法院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否定了土耳其足协强制体育仲裁制度的合法性,维护了运动员和裁判员寻求司法救济和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该判决与此前该法院在佩希斯泰因诉瑞士联邦政府案中认可国际强制体育仲裁制度的合法性并不矛盾:设置强制体育仲裁制度本身(perse)并不违法,但如果该制度中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未能满足独立性和中立性要求、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得不到保证、仲裁裁决不能接受国家法院的司法审查时,强制体育仲裁制度可能会侵犯当事人的诉权,而国家政府会因为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而承担法律责任。参考该案判决,根据中国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宪法对人权保障的要求,在目前中国法院不愿意受理竞技体育纠纷案件、独立的体育仲裁制度并不存在的情势下,应当对以中国足协内部仲裁机制为代表的强制体育仲裁制度进行机构设置和程序规则方面的改革,保障其裁决机构的基本中立性以及裁决程序的公正性,并加快中国外部独立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避免李根案之类的尴尬局面再度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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