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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詹霄武 《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12,(11):67-68
一、由一道争议试题引出的思考
这是笔者在教学调研中遇到的真实案例。在一次思想品德学科测试中,出现了这样一道单项选择题: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2012年3月14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法拟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使未成年人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不再让未成年人“一失足成千古恨”。这体现对未成年人的(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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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下文简称《草案》)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这两部法律的修订是为更好地适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现实需要,其背后凸显的是愈演愈烈的校园欺凌、未成年人犯罪等问题。毋庸置疑,未成年人保护需要法律明晰责任,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更多的是起到兜底作用。因此,除却法律的政策设计和制度要求外,未成年人保护实际上也亟须家庭、学校和社会都能发挥主观能动性,一起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社会责任感。换句话说,就是要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建设的基础上,家庭、学校、社会积极形成合力,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机制的建设与完善。 相似文献
3.
为解决未成年人网络使用的新问题,细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既有规定,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成熟经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应运而生。在立法理念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与儿童保护的国际条约相衔接,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指引下,突出社会共治,强调发展与保护并重,注重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衔接协调。在逻辑结构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通过打造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平台责任共同体,汇聚提升未成年人网络素养与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合力,在明确头部平台特殊责任、引入人工智能技术辅助保护、提倡全民共治理念等方面都有所创新。 相似文献
4.
家庭对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家庭经济状况等多角度分析了家庭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影响,并提出从社会、学校等多方面八手改善家庭环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相似文献
5.
人教版义务教育教材《特殊的保护特殊的爱》一节讲到,我国为未成年人保护设置了四道防线,即"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本文就农村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和教育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6.
未成年人犯罪的程序保护原则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黄烨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9(6):65-69
未成年人既是社会的希望,又是社会良性发展的根据。全面保护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根本,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因此,必须有特别的刑事司法程序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予以特别的保护。未成年人犯罪程序保护原则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对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和复归。并应当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预防为主、减少司法干预原则,双向保护原则,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原则等方面构建未成年人犯罪程序保护的原则。 相似文献
7.
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社会和我国国内立法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权益保护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然而在我国的具体刑事诉讼程序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仍然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在刑事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刑事审判过程中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措施仍须进一步完善,应以双向保护为目的,采取恢复性司法措施,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加强教育,建立暂缓起诉与暂缓判决制度。 相似文献
8.
高鹏 《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12,(32):50-51
根据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外在力量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主要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四种类型(内在力量的保护是指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在思想品德课教学和测试中,只要有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教师总会设计一些试题,尤其是选择题来考查学生对未成年人保护类型的理解和区分。在多年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内容的教学经历中,笔者发现,一旦试题情境设置不同,学生就很容易对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这三类保护产生误解和混淆。 相似文献
9.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3):54-58
隐私保护是刑事司法活动中有关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内容,对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都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规定的出台,社会各界都开始高度重视刑事司法活动中未成年人隐私保护问题。本文以刑事司法活动中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必要性和现状为研究视角,就侦查、起诉、审判、犯罪记录封存等司法活动中泄露涉案未成年人隐私的行为提出一些思考和看法,期望能够以此加深对刑事司法活动中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理解,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发展。 相似文献
10.
张秀玲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37(2):29-33
未成年人基于特殊的生理心理原因而成为社会弱势群体,犯罪未成年人因其犯罪使得未成型的人格体系最终建立不起来,成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弱势。整个社会对犯罪未成年人具有不可推卸的保护责任。我国现行的某些法律虽然对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有不少规定,然而存在的缺漏很多。树立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观念,制定系统完善、切实可行的法律是对犯罪未成年人保护的最为妥当最为有效的方式。 相似文献
11.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国家基于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精神,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特殊性而制定的科学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立足于教育和保护。只有将未成年犯的权利保护、教育管理、处罚矫正及其福利工作等各个环节结合起来,实行综合治理,并且减少未成年犯刑事司法成分,适应未成年人司法的非诉讼化发展趋势,才能扩大并深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2.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又是特别需要社会关怀和法律保障的弱势群体。现阶段,对弱势群体进行特别保护是人权理论发展和世界立法的总趋势。对未成年人的立法是否完善,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进步与否的基本标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以来,我国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状况已经有了很大改善。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互联网等科技的迅猛发展,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又出现了新的情况。文章从对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的含义着手,分析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现实状况和存在的法律问题,并为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一代的茁壮成长,提出了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13.
我国对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现象比较严重,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造成很大的障碍,甚至导致未成年人自杀的悲剧.学校、教师、家长和社会应该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相似文献
14.
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会议审议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未保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预防法(修订草案)》)。随着时代的变迁,以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不断产生,如家庭暴力、校园霸凌、网络成瘾等现象引发了社会多方的警觉与担忧。此外,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团伙化、手段成人化等不良趋势也引人重视。学校作为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空间,对未成年人负有不可推卸的教育责任。基于学校在未成年人保护中所扮演的角色,本文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强化以学校为主体的未成年人保护。 相似文献
15.
王非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4):75-78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开始考虑如何生活的有尊严。从理论上讲,未成年人作为独立的自然人,其人格尊严也应受到足够的重视与保护,但我国的现实状况却不尽如人意。这原因既包含中国封建社会形成的历史原因,也包含国内立法的缺陷。要改变未成年人人格权不受重视和保护不利的现状,要从家庭、社会、教育三个方面进行改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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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大方面升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其法律条文也从七十二条增加到一百三十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从原来的共八章五十七条,删减为共七章五十二条。此次修法力度不可谓不大,学校作为未成年人的重要教育主体之一,应当认真把握新法精神,落实法律法规,并在以后的工作中助力有关部门构建未成年人保护与预防犯罪的新屏障。 相似文献
17.
何虹 《常州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7,25(6):91-95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要求立法上的平等,更要实现司法平等。外来未成年人由于处于社会弱势地位,其司法权的保护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文章通过分析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平等保护问题的现状和原因,提出了保障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平等保护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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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景宁 《新课程导学(上)》2013,(34):12+16
在平时的教学实践中,一些学生经常走入司法保护的误区。将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混为一谈。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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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司法保护制度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海航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126-130
未成年人属于特殊的法律主体,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时须依据司法保护制度进行。中日两国都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司法保护制度。中国的司法保护制度有两项重要内容:一是收容教养制度;二是不起诉制度。以上两项制度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均起了积极作用。日本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也有两项重要内容:一是实验观察制度,它有两种形式:(一)在宅实验观察,(二)委托辅导实验观察;二是少年司法审判前的保护程序。从主体界定和实施效果上说,中国的收容教养制度略显严格,日本的实验观察制度则较为宽和;中国的不起诉制度略显疏阔,日本的司法审判前保护程序则较为细密。这与两国司法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和传统有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