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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dule"商標韓國申請人株式會社現代顯示科技(Hyundai Display Technology,Inc.)於2001年9月11日在國際分類第9類"液晶顯示監視器(計算機硬件)"商品上向商標局提出"i-Module" 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見附圖1)的註册申請,並聲明指定顏色。商標局經審查,於2002年7月2日以ZC1985099BH1號商標駁回通知書駁回了該商標的註冊申請,理由是申請商標與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在類似商品上已註冊的第 1387411號"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見附圖2,刊登於第720 期《商標公告》)近似,且該商標中的"Module"譯為"模數、模塊",為計算機技術術語,在指定商品上用作商標缺乏顯著特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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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廣東錦力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錦力公司)是第 1465894號"曼科"商標註册人,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9 類的"電開關、插座"等。雖然"曼科"商標在廣東省享有較高的知名度,但在錦力公司生產的部分商品上,該公司實際使用的是"曼科CLIPMEI"商標。佛山市市民廖燕文女士是第1674385 號"CLIPMEI"商標註冊人,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也是第9類 "電開關、插座"等。與"曼科"商標相比,"CLIPMEI"商標在廣東省的相關公衆中沒有多少知名度。2004年6月29日,廖燕文以錦力公司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錦力公司停止侵權、銷毀侵權產品、賠償損失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經審理,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廖燕文的訴訟請求。廖燕文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5 年11月2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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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一英國申請人標準渣打有限公司(Standard Chartered PLC)於2002年4月18日在國際分類第16類“紙、卡紙板、書籍、雜誌、文具“等商品上向商標局提出圖形商標(見第81页附圖1,以下稱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申請人在申請書中聲明申請商標係顏色組合商標。經審查,依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商標局於2003年3月4日以ZC3150995BH1號商標駁回通知書駁回了該商標的註册申請,理由是“該圖形過於簡單,缺乏顯著特徵,作為商標使用不具有識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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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荷兰)海尼根公司與(香港)泰中煙草國際貿易公司(下稱"泰中公司")關於"喜力"商標糾紛,經過商標異議、複審、行政訴訟一審、二審,最終塵埃落定,二審法院最後判定維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關於第1369685號 "喜力"商標異議複審裁定書》。這意味着泰中公司最終獲得了指定在第34類"煙草"等商品上的"喜力"註冊商標專用權。海尼根公司在中國多年經營並最終成為知名商品的"喜力"商標, 在"煙草"類商品上被人分去了半壁江山,這是海尼根公司最不願看到的結果。透過本案在商標局和法院的審理過程,反映出商標審查以及對已註冊商標和馳名商標的保護中存在着一些問题,特別是本案终审結果表面看似符合有關法律條款的規定,但卻明顯有悖於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精神。本文想從此案的判決結果分析商標的保護問題,並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提出一些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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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假冒,是指未經他人許可,將他人合法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標去除後換上自己的商標並出售的行為。自1994年中國發生"楓葉"商標與"鰐魚"商標的反向假冒糾紛以後,理論界對於反向假冒行為性質的討論就未曾間斷過。2001年新修訂的《商標法》第52條第4項明確將反向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界定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為司法實踐提供了統一的尺度,然而,對於這一規定, 學者們之間仍然存在頗多爭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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