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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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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制药用途权利要求中,给药方式或者用量等特徵只有在能够对制药过程产生限定作用的时候才能够在新颖性或者创造性评判时予以考虑,仅仅体现在用药过程中的技术特徵不能使该用途具有新颖性。  相似文献   

2.
物质的医药用途发明是一种方法发明,其权利要求属于方法类型,应从方法权利要求的角度来分析其技术特征。通常能直接起到限定作用的是原料、制备步骤和工艺条件、药物产品形态或成分以及设备等。对於仅涉及药物使用方法的特征,如果这些特征与制药方法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关联,其实质上属于在实施制药方法并获得药物后,将药物施用于人体的具体用药方法,与制药方法没有直接、必然的关联性。这种仅体现于用药行为中的特征不是制药用途的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制药方法本身不具有限定作用。  相似文献   

3.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提审了“氨氯地平、厄贝沙坦复方制剂”发明专利行政纠纷案,试图以个案的方式指导专利文件修改的适用标准。本文分析了判决涉及的专利文件修改的5个问题:如何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适用“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标准;如何从立法本意角度考虑专利文件修改的限制;重新概括(二次概括)是否会超范围;授权程序对确权程序中适用“修改超范围”的影响;无效程序中的修改方式的限定。本文拟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阐述判决体现出来的专利文件修改标准的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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