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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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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30日的《中国教育报》报道了山东青岛一小学生王某在学校举办的篮球比赛中被对方同学撞伤后,向法院起诉撞伤他的同学,该同学家长及所在学校,要求赔偿其遭受的经济损失。受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学校三方都没有过错,遂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原、被告、学校三方按2:2:6的比例补偿王某的合理损失。同年12月20日的《中国教育报》又发表了读者解立军撰写的《岂能以“公平责任”制造不公平》一文。解立军读者在文中批驳了前述案例中的法院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处理该案,并主张根据“自愿承担危险”原则应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即应由受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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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30日的《中国教育报》报道了山东青岛一小学生王某在学校举办的篮球比赛中被对方同学撞伤后,向法院起诉撞伤他的同学、该同学家长及所在学校,要求赔偿其遭受的经济损失。受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方都没有过错,遂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原、被告三方按2:2:6的比例补偿王某的合理损失。同年12月20日的《中国教育报》又发表了读者解立军撰写的《岂能以“公平责任”制造不公平》一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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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30日的《中国教育报》报道了山东青岛一小学生王某在学校举办的篮球比赛中被对方同学撞伤后,向法院起诉撞伤他的同学,该同学家长及所在学校,要求赔偿其遭受的经济损失。受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学校三方都没有过错,遂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原、被告、学校三方按2:2:6的比例补偿王某的合理损失。同年12月20日的《中国教育报》又发表了读者解立军撰写的《岂能以“公平责任”制造不公平》一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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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30日的<中国教育报>报道了山东青岛一小学生王某在学校举办的篮球比赛中被对方同学撞伤后,向法院起诉撞伤他的同学、该同学家长及所在学校,要求赔偿其遭受的经济损失.受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方都没有过错,遂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原、被告三方按2:2:6的比例补偿王某的合理损失.同年12月20日的<中国教育报>又发表了读者解立军撰写的<岂能以"公平责任"制造不公平>一文.  相似文献   

5.
[案情] 2002年10月为庆祝国庆节,育才中学和密水中学举行校际篮球比赛。王某和李某作为所在学校运动员参加了这场校际篮球比赛。在比赛中因争抢篮板球,王某将李某撞伤。两人都没有违规之处。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李某将王某和其所在学校育才中学告上法院诉求人身损害赔偿。[评析] 对本案如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和李某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因他们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他们各自所在学校适当分担补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和育才中学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李某的损失应由其所在学校参照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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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备受关注的校园学生安全事故中,校外第三人对学生的伤害是其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部分。毫无疑问,造成学生伤害的犯罪分子应承担相应的刑事及民事赔偿责任,但学校在此类案件中,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作出了“补充赔偿责任”的规定。为使读者朋友对该规定有更明确的认识,本栏目特刊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马军法官对一起学生被绑架案件的评析,下期将刊出解立军律师结合具体案例的文章《对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分析》,敬请关注。  相似文献   

7.
[案例]于某(15岁)和李某(16岁)分别系育才中学和密水中学学生,两人都喜欢打篮球。2002年10月,为庆祝国庆节,育才中学和密水中学举行校际篮球比赛。王某和李某作为所在学校运动员参加了这场校际篮球比赛。在比赛中,因争抢篮板球,王某将李某撞伤。两人都没有违规之处。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李某将王某和其所在学校育才中学告上法院诉求人身损害赔偿。[评析]对本案如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和李某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因他们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他们各自所在学校适当分担补偿责任。第二种意见…  相似文献   

8.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常常对法院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颇有微词。因为校方如果有过错,将承担过错责任;没有过错,则适用公平责任。在学校看来,过错责任也好,公平责任也罢,结果都一样,反正是都让学校拿钱。因此,不少校长感叹公平责任“不公平”!笔者以为,作为当今世界民事侵权法普遍认同的一项归责原则,公平责任体现的是法律的公平,学校之所以认为它“不公平”,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没有严格按照公平责任的使用条件加以实施。那么,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在什么情况下才算“公平”?让我们先看两个相关的案例。[案例一]某校课…  相似文献   

9.
《中国教育报》2007年1月30日刊登了题为《校外人员校内撞伤学生责任谁负》的文章,文章介绍了一个案例:一名校外人员经门卫同意后进入校内找人,此人在校喝完酒后,借朋友的摩托车无证驾驶,在校园内将一名下晚自习的学生撞成重伤。对此,学生家长认为,孩子是在校园内被撞的,责任应该由学校负,而对肇事者的责任避而不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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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是《办法》对相关法律规范的明确,具有普遍适用性。《办法》存在缺陷,但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有约束力,而法院判案时只作参考。学校承担学生伤害责任,应符合一般侵权责任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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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今年三月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费的计发与今年四月八日《中国教育报》“答读者问”中有关教师离、退休费计算的解释不完全一样。请问参加工资改革后离、退休的教师如何计发离、退休费?今年四月八日《中国教育报》“答读者问”中关于教师离、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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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26日的《中国教育报》,在头版“今日关注”栏目,刊登了一篇题为《中学生还需要上好异性交往这一课》的文章,这在清远市清平实验中学可引起不小的反响哦。许多同学都挤到学校阅报栏里争看此文,一饱眼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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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3年起进行立法研究,通过问卷、座谈、研讨、访谈等形式的调研以及立法咨询、听证会等立法准备,于2001年7月13日经上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发会议审议通过,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校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全面规范了社会各有关主体对学生安全的责任明确学校对学生承担“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确立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公平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界定了学校承担责任和不承担责任的法定情形。《条例》确立了以当事人协商、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调节和法院诉讼的事故处理途径,并明确当事人对上述处理途径具有选择权。《条例》明确了一般伤害、残废和死亡的赔偿范围与标准。提倡家长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投保,明确学校应当参加有关责任保险,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关专项资金。为有效解决事故赔偿经费,上海市首次开设了中小学校校方责任险,对所有经正式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中小学实行整体投保,建立了事故处理程序的社会化运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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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十二月,《中国教育报》和《中学生》杂志联合举办“我的老师”、“我的学生”征文。我利用“中学生写作研究会”,和写作小组的同学们一起参加这次征文活动。结果,得到不少收获。我和一位同学的习作被采用了,分别发在七月二十日的《中国教育报》和六月号的《中学生》上,对大家是一次不小的鼓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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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报》2007年1月30日刊登了题为《校外人员校内撞伤学生责任谁负》的文章,文章介绍了一个案例:一名校外人员经门卫同意后进入校内找人,此人在校喝完酒后,借朋友的摩托车无证驾驶,在校园内将一名下晚自习的学生撞成重伤。对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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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文件中最早提到学校“章程”的是《教育法》。《教育法》第26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有章程。《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强调:“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应实行‘一校一章’。《教育法》施行前依法设立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凡未制定章程的,应当逐步制定和完善学校的章程,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1996年3月9日国家教委制定的《小学管理规程》针对小学的情况再次指出:“小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章程。”那么,什么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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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17日,省教科院在杭召开了全省“和谐校园”初审入围学校工作会议暨“和谐校园”专题论坛。来自全省各市地的43所初审入围学校校长及《人民教育》、《中国教育报》等相关媒体应邀与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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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文件中最早提到学校“章程”的是《教育法》。《教育法》第26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有章程。《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强调:“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应实行‘一校一章’。《教育法》施行前依法设立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凡未制定章程的,应当逐步制定和完善学校的章程,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1996年3月9日国家教委制定的《小学管理规程》针对小学的情况再次指出:“小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章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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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认为,“法律其实是一直在寻找一种利益平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如何运用民事归责原则,确定学校、家长的责任,争论一直很激烈,当学校承担的责任过于大时,人们会考虑过错责任原则,以缓解学校的压力;而当受伤害的学生和家长因费用不堪重负时,人们又希望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公平责任原则等手段加重学校一方的责任,以达到各种利益的平衡。我们认为:学校应承担过错责任,家长承担无过错责任(监护责任),双方都没有过错时,则实行公平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了学生和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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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进行系统教育的机构”。关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尤其是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学校与学生是监护关系,学校对学生承担监护职责,应当按照无过错或者公平原则确定学校的责任,即凡是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在校受到伤害,学校均应像无过错的监护人那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关系,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应当按照过错原则确定学校的侵权赔偿责任,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尽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依法重申了学校对于学生是教育关系,不承担对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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