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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旭霞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62-66
从对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中可见:在存在动产善意取得、先占以及对遗失物拾得物的占有取得等诸项制度的情况下,动产时效取得仍有其适用的逻辑空间;以不动产登记为核心的现代财产登记制度亦不能取代取得时效的适用价值;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符合立法的效率原则.设计取得时效制度的核心问题是规范取得时效构成要件.准确界定时效完成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协调取得时效与财产登记制度、取得时效与物上请求权消灭时效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郭长星 《福建师大福清分校学报》2006,(4):35-40
取得时效是民法立法一个重要问题。本文首先对设置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然后探讨了取得时效的使用范围,最后在对大陆法系取得时效制度立法体例比较基础上,提出未来民法典取得时效制度的设置应采用统一主义立法体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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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孙皓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3,(1):141-144
关于时效制度的立法例,大陆法系存在统一式和分别式两种时效立法模式,两种立法例植根于其深厚的法律文化和传统,各有优缺,我国宜采用第二种时效立法模式。具体制度的安排上,一切以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权利即债权都应适用消灭时效;以占有、登记为公示方法之物权应适用取得时效,由此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宜分别规定在债权编和物权编,另设例外规定将不适用两种时效的权利排除在外,同时两种时效制度独立运行。 相似文献
5.
洪星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3,6(4):12-14
时效取得与善意取得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它们在历史渊源、性质、要件等多方面存在着差异。本文试就其主要方面的不同点作比较,以期进一步区分这两种制度的不同特征及功用。 相似文献
6.
地上权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屈茂辉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4)
地上权是指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占有使用他人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权利人在行使土地的占有、使用权、权利处分权和投资回收权三项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支付地租及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地上权可因设定、转让、继承、法律直接规定及取得时效等原因而发生移转。我国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时,应当确立地上权这一物权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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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冯伟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0(5):87-90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然而却存在一些问题。不动产不应被纳入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对于不动产的无权处分可以用公信原则来解决。脱离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其所有权的归属最好通过取得时效来解决。 相似文献
9.
赵转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4,20(3):128-130
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取得时效制度,是我国未来民法典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其中,如何设计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尤为重要。我国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两个方面:占有和经过法定的期间。至于善意则不是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但也不容忽视其在取得时效中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朱玮 《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1(3):93-95
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为两个方面,即“占有”和“经过一定期间”。作为取得时效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经过一定期间”,即取得时效期间,其何时开始起算、何时中止、中断是取得时效制度中的核心问题,应以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规定、学说为基础,对这一核心问题以及其中的一些难点进行充分研究,这是取得时效制度应用中急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高云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1):29-30
当今世界上各国立法都规定了时效制度。我国也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只有诉讼时效而无取得时效的规定,造成现实中诸多财产关系界限不清、发生纠纷难以解决。虽然《民法典草案》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但仅就取得时效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应存在值得商榷和完善的地方。笔者从主要从取得时效的含义、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取得时效的立法建议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12.
娄仲俊 《青海师范大学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09,20(2):15-17
取得时效制度是古罗马法确定的一项所有权取得制度,200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对取得时效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草案在取得时效制度设计方面有创新,但总体上条文过于简化,难具可操作性。本文在对民法草案相关规定评析的基础上,设计了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立法条文,以期对中国民法典的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3.
罗楚琼 《三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5):20-23
作为一项古老的民事法律制度,取得时效制度由来已久。它起源于古罗马法,并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纳,该制度的优越性不言而喻。我国由于受苏联思想观念和立法技术的影响颇深。只采用了单一的时效制度,并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现已颁行的《物权法》依旧没有关于该制度的规定。学界关于我国是否有必要构建该制度的争论经久不衰。但经济、道德和法律等因素决定我国有构建取得时效制度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相似文献
14.
近现代地上权肇端于罗马法。本主要运用了历史的方法对罗马法的地上权制度的演变过程进行了梳理,初步揭示了罗马法的地上权制度所蕴涵的巨大的价值和对后世民法,特别是物权立法所产生的巨大影响。 相似文献
15.
建立我国民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有助于权利的实际行使,有效地防止权利空洞化。综观取得时效制度的发展历史和中国社会变革时期的实际需要,取得时效制度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在我国建立和取得时效制度利大于弊。从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要件、时效期间、中止和中断以及取得时效的援用等方面,构建我国的取得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16.
17.
王家全 《贵州教育学院学报》2014,(2)
中国是否在立法中确立取得时效制度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不少学者主张在民事立法中设立取得时效,但是取得时效在中国不仅缺乏历史的继承基础,而且与中国核心价值体系的目标要求不和谐。同时,取得时效与中国的现有国情和相关物权法律制度不契合,因此,取得时效在中国存在诸多立法困境。在取得时效的适用日渐衰微,有关法律制度(不动产登记、善意取得等)日益完善的情况下,中国民事立法不必确立取得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18.
取得时效制度已经被现代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普遍采用,但是我国民事法律中尚未规定取得时效,随着物权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应否在我国确立取得时效制度,受到广大学者关注,本文作者从历史发展角度,探讨了我国现实生活中是否存在适用取得时效制度的情形\,我国学者对是否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看法以及作者对取得时效制度的设计。 相似文献
19.
本对现存时效制度的缺陷作了一些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时效制度的粗浅看法,以期消除人们对时效制度的误解,从而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相似文献
20.
论取得时效制度的经济根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人类社会古代取得时效制度产生的原因来看,取得时效是统治阶级用来鼓励人们充分使用他人的废弃物,以达物尽其用,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的一项法律制度。当前我国农村存在的抛荒土地现象是取得时效赖以产生的经济根源。市场经济的秉性要求合符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取得时效制度为微观经济主体提供了一个自发配置资源的自动机械,通过这个机械,闲置的财产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配置到需要它的人手中,以达“物尽其用,财尽其效”,这正是市场配置资源规律,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基础,我国个人财产的取得时效应该在民事立法中率先确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