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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 4月 ,国家版权局颁布了《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规定出版文字作品的报酬有三种支付方式 :稿酬、版税、一次性付酬。一次性付酬主要适用于报刊 ,图书出版不常用 ,故略去不提。因此 ,作为舶来品和后来者的版税 ,便和稿酬一起成为目前我国图书出版界两种最主要的付酬方式。按《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稿酬是指 :“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 ,指出版者按作品的字数 ,以千字为单位向作者支付一定报酬 (即基本稿酬 ) ,再根据图书的印数 ,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即印数稿酬 )。作品重印时只付印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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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期刊社关于论文作者稿酬的支付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期刊社不支付稿酬,有的期刊社稿酬支付仍然沿用1999年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还有些期刊社采取优稿优酬制度,导致作者意见较多。为了更加公平合理地给期刊论文作者支付稿酬,建议国内期刊社可采用基本稿酬+被引频次支付部分稿酬的办法,并就其依据、实施方法、统计被引频次时间范围、不同期刊引用区别对待及其应用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总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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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出版物脚本稿酬支付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电子出版物的前期设计阶段一般都有文字脚本创作这个重要环节,尤其是文教类作品。因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和传统图书出版一样都要涉及出版单位给文字作者支付稿酬的问题。而如何给电子出版物的脚本作者支付稿酬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至今未有明确规定,使许多出版社在实际工作中无标准可依。 虽然国家版权局于1999年4月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二条已明确指出“本规定只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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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曲谱出版物的劳动计量及报酬问题的现状1.曲谱出版物没有法定的计量标准。大到行业统计工作,小到编校人员的劳动定额,都是以字数为计量标准的。稿酬支付基本上也是按文字作品的付酬办法执行的。1999年8月3日,国家版权局发过一个通知,对贯彻实施1999年4月颁发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作了若干说明,其中第2条说:该“《规定》只适用书、报、刊等以纸介质为载体,经合法授权出版的文字作品。电子出版物、网上使用作品等情况下使用作品,不适用该《规定》。有关美术、摄影等作品的付酬标准将另行制定。”从这个《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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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以网络文学为核心的IP产业链逐渐形成,但在其发展过程中,版权问题一直如影随形.2001年以来,我国修订著作权法,出台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等,还连续开展了13年“剑网行动”等保护数字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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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人民出版社函问:文化部《关于纠正文学类作品重复出版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凡重复出版的作品,都不得向作者重复支付基本稿酬。”这句话应如何理解? 又,对报纸、期刊上已发表的作品,汇编成册出版时,付不付基本稿酬? 答 (一)关于如何理解对重复出版物不得向作者重复支付基本稿酬的问题。这里首先应当弄清楚什么叫重复出版的书。所谓重复出版的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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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六日,全国文联和国家出版局召开座谈会,就文艺作品的稿酬问题交换意见。参加座谈的有文联所属各协会、各主要刊物和人民文学、人民美术、人民音乐出版社,电影出版社的代表共二十余人。大家认为,在稿酬制度被废除了十一年的情况下,国家出版局于一九七七年九月发布《新闻出版稿酬及补贴试行办法》,突破了一个禁区,是拨乱反正的一项具体措施。但是,经过两年来的试行证明,这个稿酬办法已经不能适应今天的形势,有必要加以补充和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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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投稿的同时常有种种期盼:一是早一点知道刊登了没有;二是刊登后能否被其他报刊转载、摘编;三是刊登或转载、摘编后何时得到稿酬。然而,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许多作者得不到相关信息和稿酬。有的报刊社在转载、摘编稿件时,往往对作者的权益表示沉默,理由是找不到作者的地址,有的采取作者找上门来再说的办法。为此,国家版权局在1999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指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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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文化部发出通知,自今年12月1日起,全国实行《书籍稿酬试行规定》。这个《试行规定》发出以前,为了广泛地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文化部出版局于8月22日,委托全国政协文化组邀请部分委员座谈了这个问题。座谈会上,许多委员对稿酬办法稿《试行规定》表示赞同。认为“试行”一段时间,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加以修订,逐步完善,这比规定永久性的条例要好得多。委员们认为,《试行规定》经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