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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对隐匿、转移、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这本来有利于保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但实施起来却有不少困惑.主要问题是离婚“时”究竟指何时并不明确,别有用心的一方可借此为自己在离婚前隐匿、转移、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进行狡辩.按照立法者的原意.《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不应该只局限于“离婚时”,那么,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匿、转移、侵占夫妻共同财产都应受到处罚。由此可见.《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时间状语“离婚时”是一疏.应作适当的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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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持续走高,平均每天约有5?000对夫妻离婚,比例高达14.6%。科学研究发现,单亲家庭子女日后容易出现成绩下滑、爱打架、酗酒甚至吸毒等严重问题,尤其是对待感情和婚姻方面,有些孩子往往"有样学样",动辄也闹离婚。在笔者看来,离婚的父母要慎重地向孩子交待,维持亲情和提供安全感,在感叹孩子出现严重心理问题的同时,家庭、学校、社会应密切配合,马上行动,以联盟之势加强少年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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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霞 《天津成人高等学校联合学报》2003,5(4):70-73
有关夫妻财产的范围及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是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核心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表现的形式不同,离婚时分割的方式也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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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财产中无形财产的有形化--以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为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婚姻法》突出了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地位。现行夫妻财产制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形式以现实的有形财产为主,无形财产被忽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牺牲、付出应当作为一种财产形式的可期待利益而存在,在离婚时对其进行量化。夫妻离婚时,知识产权的可期待利益、因夫妻一方作出牺牲而导致的人力资本的变化及其所产生的预期利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之间进行公平的分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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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伟华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8(2):35-37
在离婚人群中,有许多经历痛苦磨难的人员,而导致他们离婚痛苦的原因即他们离婚自由权受到限制的主要原因是夫妻财产制度,因此,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夫妻分别财产所有制经过完善可以作为我国的比较好的可行的法定财产制度,同时允许约定财产制度的存在,以确保人民的离婚自由,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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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静纯 《黄河之声(科教创新)》2007,(7):176-177
央视的媒体广场提醒:高考日益临近,劝考生们在高考时切忌滥用网络语言。时下一些标榜为新新人类的网民尤其是中学生,动辄就是“东东”、“虾米”、“偶”“蛋白质”、“BT”之类的网络语言,甚至经常性地出现在了口语和作文中。其本意是营造一种轻松、愉悦或者调侃的氛围,彰显自己的时髦新潮,以引起对方的关注,谋得对方的倾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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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5,(8)
我国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以此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但是,在很多时候,受害方由于各种顾虑,不会选择离婚这一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制定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有其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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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海燕 《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2):91-94
离婚立法中判决离婚的法律原则经由了从过错主义、无过错主义到破裂主义的历史沿革,破裂主义的立法原则成为当今多数国家判决离婚立法中的趋向或做法。我国的离婚立法虽也采破裂主义,但法院得据以判决离婚的标准却仅限于夫妻的感情,其制度设立存在值得商榷之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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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必渊 《晋东南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1,(4):20-22
离婚,就是夫妻双方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离婚,不仅使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得到解除,同时也终止了夫妻之间各种财产关系。财产的分割是随着夫妻双方人身关系的解除而产生的,其中房屋又是财产核心部分。因此认定和处理好离婚财产,特别是离婚时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更加受到离婚双方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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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跃民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1996,(4)
离婚案件中的夫妻财产认定及处理王跃民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处理离婚案件、变更夫妻人身关系的同时,必然涉及夫妻财产关系的认定和处理。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男女双方在家庭地位的变化,以及我国现阶段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对家庭,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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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官,笔者对夫妻离婚后的孩子扶养问题作了比较深入地研究。结果表明,多数夫妻均不愿意将子女的抚养权拱手让给对方。他们或争吵不休,相互指责,竭力表白自己抚养孩子的好处;或将孩子转移藏匿,以取得抚养孩子的主动权;更有甚者付诸武力,以死相拼。那么,夫妻离婚时双方为什么要千方百计地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呢?据笔者观察,除了对孩子固有的亲情以及把孩子视为私有财产这种占有欲之外,他们的心态不外乎有以下五种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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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股权不同于传统的夫妻共有财产,传统的夫妻共有财产以单一财产属性的物品或权利为标的,在离婚案件中容易进行分割,在审判实践中也少有争议.夫妻共有股权具有权能的综合性、股权分割的涉他性和股权价值的巨大波动性,其分割涉及婚姻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而变得复杂,也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遇到的新难题.结合夫妻共有股权的多重属性分析了一人公司、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夫妻共有股权的具体分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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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四十六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仅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获得损害赔偿,在社会迅速发展的今天,不同的压力使得婚姻家庭的主体做出许多伤害夫妻一方的事情,大多数人不愿意因此而失去自己千辛万苦组建起来的家庭,但也不愿意忍受另一方给自己带来的伤害,怎样才能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问内解决侵权的问题被提上日程,引起我国法律对此现象的关注,我们又该怎样界定婚内侵权责任,给夫妻双方一个明文的标准,这是我们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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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夫妻损害赔偿制度的局限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的夫妻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仅限于婚姻法列举的4种行为.不足以全面地保护夫妻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适用条件仅限于夫妻离婚时或离婚后1年以内.不能保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它不能适应现代社会保护人权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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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借鉴丹宁勋爵的婚姻家庭法学思想,在居住权方面给予被遗弃的妻子特别的保护.付出多年家务劳动的妇女应当获得一份家庭财产.夫妻购买一方单位出售的公房获得的所有权由夫妻二人共有,法律应当允许并提倡在合同或房产证上写夫妻二人名字,离婚时应优先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对夫妻个人和单位同时享有部分产权的公房在夫妻离婚时可以在三方同意下以面积为准折换为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