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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浅论受贿罪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学界近年来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收受行为的认定、既遂的标准等关键问题争议越来越大。为严厉打击受贿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设和谐社会,有必要对受贿罪的有关规定予以完善。建议将受贿罪的客体修改为“廉洁义务”;将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明确收受行为的范围和量刑标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应当取决于受贿人是否实际收受了贿赂。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为一种新型的受贿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诸多方面存有争议.针对目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法的缺陷,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标准,对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进行分析,为我国将来之修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3.
97《刑法》对79例《刑法》及《补充规定》中有关爱贿罪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对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共犯问题,97《刑法》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非国家工作人员仍可构成贪污罪的共犯。立法上的这一差异,主要是基于两罪客体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在犯罪中的作用的区别,以及突出对受贿犯罪惩治的针对性的指导思想。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受贿犯罪呈高发趋势,但与现实反腐败形势不协调的是,我国现行刑法中对受贿罪竟然没有一个单独的量刑标准,而是依附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然而贪污与受贿虽然同为腐败行为,但毕竟是截然不同的两种犯罪,故而现行刑法将受贿罪的量刑比照贪污罪处理很不科学,且受贿罪的刑罚种类设置也不尽合理。文章通过对美国、德国、瑞士、越南等国法律有关受贿罪量刑立法的具体规定、立法精神、原则的比较研究以及相关案例的实证研究,提出对我国受贿罪量刑立法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5.
张峰 《华章》2011,(31)
目前,斡旋受贿罪是否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进行单独立法存在很大争议,结合我国司法立法现状和国际立法趋势,对斡旋受贿罪成立独立犯罪的必要性进行阐述并针对斡旋受贿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为了打击日益严重的索贿受贿等经济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将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提升为死刑.然而事实证明,受贿犯罪并没有因此而得到遏制.因此,笔者认为,对受贿罪应该取消死刑,这不仅符合罪刑相一致的原则而且也是我国应该承担的国际义务,我们可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先行考虑废除受贿罪的死刑.  相似文献   

7.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日渐倾向于否定立法明确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做法,而此后如何设置受贿罪的犯罪门槛,理论界和立法、司法实务界存在不同认识,目前有"概括数额+情节说"、"情节说"、"数额要素否定说"三种观点。从更好地体现受贿罪的犯罪客体、发挥刑法的行为指引功能等目的考虑,对于受贿罪犯罪门槛的设置,应当废弃明示、刚性的数额、情节标准,而采取隐性的方式,由司法人员根据个案情况,综合受贿的主体、行为方式、谋取的利益性质、危害后果、数额等犯罪门槛的组成因素来考虑是否入罪;对于数额较小的受贿,在具备其他犯罪门槛的组成因素时也应定罪。严厉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司法机关也要注意依据但书条款,将一部分情节轻微的受贿行为作出罪处理,相应的司法观念也应当有所变化。  相似文献   

8.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领域的犯罪现象层出不穷,这其中尤其以贿赂类犯罪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引人注目。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但由于刑法第93条规定的概括性和模糊性,实践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还存在分歧;加之当前受贿犯罪的手段趋于隐蔽化、多样性,使得认定受贿犯罪的主体更加困难,同时也变得日益迫切。对此问题的深入研究是有效打击受贿犯罪的题中之义。  相似文献   

9.
对历次刑法修正进行梳理可发现我国单位受贿罪立法的基本特点,犯罪圈设定较为慎重,仅处罚国有单位的受贿行为。在行为构造上,单位受贿罪保留了自然人受贿罪的痕迹,但又有自身的构造。在罪量因素上,单位受贿罪和自然人受贿罪存在较大的差异。现行立法中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无力解决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非国有单位受贿问题,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大大增加了单位受贿罪司法认定的难度。单位受贿罪与自然人受贿罪罪量标准的差异,导致单位受贿罪无法摆脱司法认定中唯数额论的困境。此外,实践中还存在单位受贿罪中自然人刑事责任豁免过于随意的问题。刑法立法应当取消单位受贿罪的身份犯模式,协调单位受贿罪与自然人受贿罪之间的关系,调整单位受贿罪的罪量标准,规范单位受贿罪免于刑事责任追究的事由。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新罪名司法解释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存在不符合构成要件、不当扩大犯罪主体外延、没有体现犯罪本质和与刑法罪名体系不协调的问题,值得商榷。我国《刑法》应当建立公务受贿罪、业务受贿罪和商业受贿罪的贿赂犯罪体系,并且重定贿赂犯罪的罪名,分别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和商业受贿罪。  相似文献   

1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于贿赂本国公职人员、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影响力交易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中国刑法可以在贿赂物的范围、受贿罪的主体、受贿犯罪的罪名设置等方面对《公约》予以借鉴和吸收,以完善中国受贿犯罪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12.
澳门地区刑法对受贿犯罪的规定和刑法理论对受贿罪的诠释具有鲜明的欧陆法系的特征,文章从法律规制、立法模式、罪名设置、构成理论、理念价值等方面对其与大陆的相关立法规定进行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13.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新设立的罪名,该修正案在受贿犯罪主体上突破了传统范围,把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身边人"收受贿赂行为规定为犯罪,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加大了刑法对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但同时该规定本身存在模糊性使得对该罪的适用时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如本罪的共犯认定、主体范围确定等问题。因此,笔者将对以上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以期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
受贿罪的刑罚,在量刑体系上对于贪污罪的依附、量刑标准的交叉与当今受贿犯罪的高发,反腐败形势的严峻显得不甚协调。鉴于此,通过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阐述了现行刑法中关于受贿罪刑罚的有关规定,并以此分析了受贿罪刑罚规定的主要缺陷,以期为受贿罪刑罚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15.
对我国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行、受贿手段的逐步改变,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贿赂,其范围、形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面对现实中出现的新的贿赂形式,我国刑法的现行规定存在着局限性.对贿赂进行宽泛规定有利于推动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有利于促进反腐倡廉、惩治腐败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完善和谐社会环境的科学构建.  相似文献   

16.
本文从受贿罪的侵害客体、犯罪主体、受贿行为的客观必备条件以及贿赂的内容等方面论述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对学界存在争议的一些观点作了概要分析,并对修改刑法典关于受贿罪的法律条文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文章认为:受贿罪的侵害客体只能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主体只能是掌握国家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及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益:从可罚性出发贿赂的内容只能是财物或可以计价的物质利益。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未能完全反映出受贿犯罪的本质,必须加以完善。第一,应将贿赂的范围扩大为违反廉政建设制度的非法利益;第二,在犯罪构成上,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增设了利用影响力交易罪,其在犯罪主体上首次确立了关系犯,在行为方式上将斡旋受贿行为无限延伸;本罪主体与请托人、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不同的共同犯罪形态;本罪行为的性质是斡旋受贿,为保持刑法分则第八章同类客体的统一性,需要对关系犯的自然身份给予法定化,并看作是法定身份的投射。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体现了立法者对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构成要件上的特别规定。对此种行为,理论上有称斡旋受贿罪的,也有称间接受贿罪的。我认为,该罪与普通受贿罪相比较,具有其独立性,在刑法中应当设立独立的罪名,即斡旋受贿罪。  相似文献   

20.
从我国目前贿赂犯罪的立法现状来看,包括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等多个罪名。但对于受贿罪共同犯罪的认定,实践中还存在许多有争议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受贿犯罪的有效打击和遏制。所以,笔者将对受贿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期为共同犯罪问题的合理解决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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