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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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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FT技术在数字出版领域中的应用,对我国数字经济建设进程与数字文化产业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也为我国著作权法律规范在数字网络空间中的适用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在认可我国“NFT第一案”判决之标志性意义之余,其对于NFT数字藏品交易行为属性之认定仍有待商榷。基于对NFT数字藏品交易之行为模式及技术原理的考察,认为其突破了传统作品发行中有形载体要件的存在基础,实现了特定数字作品复制件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为数字网络空间下发行权的扩张适用提供了充分的技术性土壤与合法性空间。基于此,未来司法裁判应当明确以发行权作为NFT数字藏品交易的规范路径,并认可发行权用尽规则在数字藏品后续流转中的适用,为未来数字藏品市场的健康运行与数字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2.
NFT数字作品交易方兴未艾,但侵权问题频现,亟需合理的规制路径。NFT技术促进数字作品交易客体特定化并产生准物权变动的效果,使NFT数字作品区别于一般数字作品与传统作品,为发行权扩张提供了技术性支撑。但发行权的扩张尚面临诸多困境,包括“有形载体”要件的阻碍、“所有权转移要件”标准不明、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数字环境中存在重叠等。基于此,应当厘清数字环境中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细化NFT数字作品交易领域的发行权适用标准,完成从“有形载体”到“作品与载体相对应”的转变,明确“出售”及“所有权转移”的认定;以“转让+删除”技术及征收版权转售费作为辅助手段,完成发行权在NFT数字作品交易中的嬗变与适用。  相似文献   

3.
诞生于纸质图书出版时代的发行权在面对网络环境中的数字作品形态时,是否能够将权利用尽原则进行移植性适用是各国都需要面对的难题.欧洲法院在最新案件中明确了欧盟的态度,即除计算机软件之外的数字作品不适用发行权用尽原则,也就是说再次转售行为需要获得原有权利人的同意且需要向其支付报酬.本文从立法论、法解释论的角度考察欧盟最新案件的裁判思路,从而为我国未来数字作品的交易和立法的修改提供相应的法律参考.  相似文献   

4.
数字经济热潮下,传统纸媒受到冲击,NFT数字作品与数字出版平台相结合,使数字出版者兼具出版方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多重身份属性。数字版权法律制度的稳定性与科技的快速发展之间表现出一定的不适应性,而区块链、智能合约等新兴技术的应用却为数字出版行业的发展带来便利。NFT的技术特征可以解决数字作品的登记确权问题,控制NFT数字作品在转售过程中数量的唯一性,为构建数字所有权以及发行权在数字环境中的延伸适用提供了可能。“去中心化”交易模式下,创作者和传播者的身份发生转变,数字出版者具有了新的角色定位。为应对NFT技术带来的交易风险,数字出版平台内应当构建更为高效的著作权许可使用模式,同时对作品的铸造者及购买者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5.
数字作品二手市场的兴起,对原本稳固的出版产业利益格局造成了冲击,引发了发行权用尽能否适用于网络环境的巨大争议.目前学界既有论述过于强调技术层面对发行权规范设计的影响,然而数字发行与实体发行在行为效果上并无本质区别,应当采取行为主义的立法模式,将发行权用尽适用于网络环境;针对由此引发的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冲突,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进行制度上的协调.未来司法解释应当致力于构建"作品利用行为"的裁判规则来避免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之间的交叉重合,将两项权利的控制范围重新进行划分.具体而言,发行权用尽的适用范围应扩张至网络环境,控制数字作品有偿下载行为,而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修正为"信息传播权"继续控制交互式传播行为.  相似文献   

6.
数字出版物二手市场方兴未艾.其合法与否,取决于法律是否承认“网络发行”与“发行权用尽”.对此,我国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司法判例.2012年,欧美法院先后审理二手数字出版物在线交易纠纷,均承认数字出版物经过网络合法地发行后,发行权可以用尽.但是,美国法院以复制权为基础,限制发行权用尽;而欧盟以合法转售为基础,从宽适用发行权用尽.我国著作权制度整体近似欧盟,法院很可能基于欧盟法院的法律推理,认可二手数字出版物在线市场合法.鉴于二手与一手数字出版物品质无异,二手数字出版物在线市场可强烈冲击数字出版业,应借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之际,由人大综合衡量各方利益,明确网络发行之数字出版物是否准用发行权用尽.  相似文献   

7.
NFT数字作品交易作为区块链技术与智能合约技术衍生出的一种新型商业模式,在丰富数字经济样态、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展现出独特价值。然而,如何界定NFT的法律属性,怎样有效规制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而擅自将其作品非同质代币化并进行出售的行为,成为著作权法领域亟待回应的问题。对此,应当将NFT视作访问作品的网络链接和法律上的访问权利凭证,出售擅自铸造的NFT数字作品的行为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间接侵权。与此同时,应在立法层面坚持发行权“作品载体所有权转移”之要件,在司法层面正确适用“向公众传播作品”要件和著作权侵权主观要件,以更好地治理NFT数字作品交易市场。  相似文献   

8.
黄玉烨  潘滨 《编辑之友》2022,(9):104-111
NFT数字藏品是具有唯一性特征的数字化凭证,其法律属性与交易行为存在争议,阻碍了后续开发前景,亟待法律制度的有效回应。NFT数字藏品在技术本质上是一组指向作品复制件的元数据;在经济价值上是提升版权效率的工具;在法律属性上应被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下的网络虚拟财产。文章认为,在否定网络虚拟财产“物权说”与“债权说”的基础上,应当肯定NFT数字藏品的效用和价值,并通过合同法或侵权法的行为法路径对NFT数字藏品交易行为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9.
围绕数字出版物能否适用发行权用尽原则这一问题,学术界争论不止。问题的症结在于,数字出版物转售市场的存在有无必要以及是否应当将转售控制权交给版权人。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数字出版物的“付费购买”模式不会完全被“付费订阅”模式取代,而相较于初始市场,转售市场仍然具有价格优势,也能够充分实现物尽其用,所以数字出版物的转售市场仍有必要。如果将这一市场完全交由版权人控制,仍然面临高昂的信息成本,而由此带来的激励收益又可以通过期限控制予以弥补,故发行权用尽原则在数字环境下有其正当性。具体到制度设计层面,一方面需要对发行权作扩大解释,不应局限于有形载体,并对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合理区分;另一方面还应通过技术赋能和法律豁免对“新增复制件”这一问题进行回应。  相似文献   

10.
张惠彬  于诚 《新闻界》2023,(2):57-65+76
伴随虚拟货币潮流,数字出版领域的NFT热潮方兴未艾,已被广泛应用在音乐、画作、文字、影像等数字出版领域。在传统的“通知删除”的规则下,数字出版平台只要收到权利人通知时加以删除,就可能被豁免侵权责任。但是,NFT数字出版使用的区块链技术具有不可篡改性,以往的删除措施已无法达到停止侵权的效果,如果加重NFT数字出版平台的内容审核义务又可能延缓新型数字出版行业的发展进程,如何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有赖于司法机关对《民法典》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必要措施”的认定。对此,司法机关宜以界定和量化相结合的方式来认定必要措施的类型、时效及规模。在必要措施类型界定方面,综合考虑技术的可行性、措施的多元性等。在量化标准方面,应以比例原则为指导,结合平台的规模、服务类型、初步证据、严重程度等审慎考虑。  相似文献   

11.
万俊 《新闻界》2024,(2):73-85
数字藏品依托非同质化通证技术开辟新型交易模式的同时,也造成了著作权法适用争议。适用发行权的理论主张没有解释论正当性和立法论必要性,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发行权化缺乏实证法支撑。数字藏品侵权损害赔偿既存在着一般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损害之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现实困境,也因新技术、新市场和产业态势而复杂化。应以市场交易机会损失为理论基础,在数字藏品市场环境下确定现实的或模拟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再充分考虑数字藏品侵权行为的特殊性,综合侵权范围、侵权期间、点击率、浏览量、发售价格和数量以及转售次数、价格等因素予以个案考量,公允地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繁荣数字藏品交易市场。  相似文献   

12.
陈化琴 《图书馆》2016,(2):43-47
开放型机构知识库作为一种全新的作品出版和传播方式,对机构及其成员收集存储的作品在全世界范围采取开放存取,有力促进了知识分享和文化繁荣,与著作权法的终极宗旨不谋而合;依托于数字时代的开放型机构知识库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方面理应走的更远;在机构知识库著作权授权问题上,采用延伸性集体许可模式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13.
吴笛 《科技与出版》2023,(7):124-135
网络环境下,数字作品二手市场的兴起对国内出版产业利益格局造成冲击,发行权用尽原则是否可以突破纸媒时代的限制,继续在网络环境中适用,理论界和实务界皆有争议。欧美裁判的演进性立场表明,发行权用尽原则能否适用于网络环境,既受到数字版权产业化和市场化水平的影响,也是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博弈的结果。基于此,欧美法院判决背后强烈的产业政策立场以及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原理,可作为发行权用尽原则适度扩张的理论支撑。就具体适用路径而言,我国应通过司法解释推动相关裁判规则的统一,淡化数字作品有形复制件的要求,将发行权用尽原则的适用范围有限度地扩张至数字网络空间。同时,著作权人潜在收益的降低可以通过版权补偿金进行弥补。  相似文献   

14.
15.
胡娟  柯平 《图书馆》2022,(1):16-23
文章聚焦文化遗产主题,利用内容分析法分析国外文化遗产的数字人文项目,归纳提炼了项目的立项依据、项目驱动、项目要素、项目成果和重点环节,分析其运行规律与特性,总结优秀经验并得出对我国文化遗产的数字人文研究的启示。研究认为,我国开展文化遗产的数字人文研究时,应当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推动商业机构参与文化遗产的数字人文研究,深入探索众包发展以及明确LAM机构在项目中的定位。  相似文献   

16.
在NFT(非同质化代币)数字出版平台侵权行为难以通过“通知—删除”措施予以有效遏制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将必要措施义务作为当前相关法律制度的必然选择。但在实践过程中,NFT数字出版平台履行必要措施义务的负担较大,导致其运营成本增加,阻碍其健康发展。对此,相关部门应以比例原则为指导,从是否采取“通知—删除”措施的量化、选择何种必要措施的量化、采取相关必要措施的程度和组合的量化、不同类型平台必要措施的差异性量化,以及不同外在环境下必要措施的调整性量化等逻辑维度,对NFT数字出版平台侵权行为中必要措施认定的量化规则进行优化。  相似文献   

17.
数字保存的经济价值计量是对其进行经济评价的主要内容。文章设计用户(数字资源提交者)的抽样调查结果的加权系数计量模型,给出数字保存项目成本的计算方法,探讨数字保存经济价值的四种表现形式:保存价值、用户收益与净经济价值、效率影响、保存特藏收益,并对每种表现形式结合ESDS进行计量。  相似文献   

18.
以美国国会图书馆MINERVA项目为例,对原生数字资源馆藏建设的过程及问题进行介绍;总结了该项目提供的有益启示,并对我国原生数字资源建设的工作作了展望。  相似文献   

19.
蔡浩明 《中国出版》2017,(13):56-58
新闻传播中合理使用新闻作品包括"时事新闻报道中的使用"和"对时事性文章的使用"两种情形。基于不同的政策考量,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有所差异。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应该借鉴其他法域的合理规定,对《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内容加以修改。  相似文献   

20.
2006年5月10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正式颁布,为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文章以数字图书馆为背景,结合该《条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模式、内涵和合理使用制度等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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