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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促动信息秩序的巨大变局,重新分配社会信息资源和数字权力。数据喂养的偏狭、使用的偏误和伦理的偏颇为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的虚假信息、错误信息及恶意信息流入信道创造条件,现有信息秩序面临失序风险。调整信息治理范式与治理方向成为智能传播格局下AI治理的题中应有之义。本文提出实现信息秩序再次和谐的共创进路与治理方向,即以法律为约束,构建软硬法兼施的复合型AI信息治理法律框架,将法治贯彻到生成式人工智能信息治理的全链条多领域,全面提升法律规制效能;以内外兼顾的技术善治实现技术真正服务于社会价值和公共利益的图景,促动技术的自我纠偏与完善;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流域化治理模式以直面多元治理难题,将多元数字行动主体纳入差异化规制与协同性治理体系以实现信息秩序的复建。  相似文献   

2.
网络短视频“二次创作”带来的侵权问题需要法律与有关规定加以管理约束,规范创作行为,治理侵权乱象。本文以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对“二次创作”合理使用的判定进行对比分析,探讨我国对于短视频“二次创作”侵权问题的规制与治理。  相似文献   

3.
宋薇 《图书馆界》2022,(5):68-71
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催生媒体与信息环境变革,引发诸如虚假信息、信息茧房、“过滤气泡”等隐患。为有效防范和应对这些风险为应对媒体信息环境中的系列风险与挑战,图书馆需要深化MIL教育内涵,强化审查和治理,开展融合可解释人工智能的素养教育,参与跨学科研究新领域,加强多方协作,提升信息服务价值。  相似文献   

4.
为合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信息储存空间网络服务商不应仅仅承担避风港原则中的消极"删除"义务,还应当承担积极"注意义务"。具体而言,我国《著作权法》应当规定信息储存空间网络服务商运用合适技术措施以防止侵权的一般"注意义务"和对热播影视作品或其他受欢迎作品实施"主动审查"的特别"注意义务",并以此作为判定其"过错"的评判标准。另外,"应知"对象应当指向特定作品而非一般作品被侵权这一事实。  相似文献   

5.
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系智力活动的成果?能否作为作品被著作权法保护?在法学界尚有争议的情况下,本文试图以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分析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从而使其在相关法律法规尚未修改、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尚未出台的情形下,为对人工智能创作物予以作品著作权保护寻找依据。  相似文献   

6.
1、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著作权法是一部民事法律规范。它规定公民因创作作品而享有的一系列民事权利和义务。我国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如下三条:(1)尊重脑力劳动,保护智力创作,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2)协调作者与社会与公众的关系,保护作品传播者的有关权益,保证作品的传  相似文献   

7.
雷传平 《出版广角》2023,(8):72-75+80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进行深度分析,由于法律制度的滞后性,现有版权制度体系并未直接规定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主体,同样也没有具体规定与人工智能作品创作相关的主体即人工智能作品的程序设计者、所有者或实际控制者、参与创作的管理者是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主体。因此,我国有必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确立有利于保护创新、促进投资和权利责任对等的原则理念,构建人工智能作品版权主体的辨识标准。人工智能作品的所有者完全享有人工智能作品版权财产权利,人工智能作品的人工智能程序设计者享有与所有者并列的署名权,人工智能作品参与创作的管理者与所有者共同享有作品的版权。  相似文献   

8.
张颖 《中国编辑》2018,(9):81-86
人工智能在编创过程中所展现的能力以及威胁尤为突出,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市场价值成为消费客体,但其可版权性及其权利归属仍存在争议;另一方面,人工智能通过机器学习进行编辑与创作,提高编辑产业效率的同时,也导致了隐性偏见的问题。因此,著作权法首先应当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其次,基于人工智能尚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现实,参照"电影作品"的保护模式赋予人工智能系统所有者作者地位;最后,通过完善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和登记制度来缓解人工智能编创过程中的隐性偏见。  相似文献   

9.
孟宪林 《传媒》2021,(2):81-83
随着AI技术的迅猛发展,许多媒体纷纷试水人工智能产品,以期提升工作效率,重塑媒体行业.然而,由于目前法律和政策尚不完善,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市场上的应用已引发了一系列创作物的版权归属纠纷,"人工智能生成物"侵权使用问题向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日渐增多.新《著作权法》将于2021年6月起生效实施,妥善保护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版权,已成为当下急需考虑的问题.本文拟探析目前市场上出现的人工智能创作内容侵权类型,并就如何保护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版权提出参考性建议.  相似文献   

10.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蓬勃发展引发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广泛传播,但也催生版权侵权风险。技术支持者、服务提供者和AI使用者构成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体系的主要链条,是版权侵权风险产生的重要来源。当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侵权治理围绕AI使用者和服务提供者展开,将技术支持者排除在外,呈现出局部治理特征,治理效果不佳。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侵权治理需要采取全周期治理思路,延长追责主体链条、坚持过错原则、实施分层分类治理,探索“技术支持者—服务提供者—AI使用者”价值链上各个主体之间的责任分担机制。对于技术支持者,应着眼于算法和数据,优化算法模型避让版权作品,建立著作权人的“选择退出”机制;对于服务提供者,需区分不同商业模式界定其版权侵权治理的注意义务范围;对于AI使用者,涉及“接触+实质性相似”直接侵权认定规则的改造。  相似文献   

11.
人工智能技术的勃兴带来了全新的人工智能时代.随着人工智能编辑软件的应用,人工智能辅助创作与自主创作等新闻稿件创作形式开始出现,出版领域在人工智能时代焕发了生机,但也面临了诸多著作权挑战,不仅存在人工智能编辑软件本身的著作权保护难题,还呈现出了人工智能辅助创作的著作权侵害风险以及人工智能自主创作的著作权认定困境.为此,应从各类著作权挑战的不同形态出发,有针对性地提出人工智能软件本身著作权保护难题的克服方法、人工智能辅助创作著作权侵害风险的化解举措,以及人工智能自主创作著作权认定困境的破解策略.  相似文献   

12.
人工智能技术有助于将具身体验与信息传递过程深度融合,使得传播生态从内涵到外延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文章主要从传播学角度出发,深入探讨了具身传播趋势下,档案信息传播向具身化转变的实践中人工智能所提供的技术可行性,详细分析了人工智能技术为档案信息传播带来的实现交互叙事、提升视角体验、跨越时空边界、创新传播模式等机遇,以及所面临的影响内容呈现、削弱传播效果等挑战,思考人工智能技术在档案信息传播中风险监管、内容挖掘与技术利用三个方面的创新实践,以期为我国档案信息传播工作的创新与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13.
著作权法(即版权法)是确认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某些特殊权利,规定因创作、传播和使用作品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制定著作权法,建立著作权保护制度,从法律上保证了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人身权利和经济权利,也保护了为作品的发表与传播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传播者的合法权益。我国1990年制定的《著作权法》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及主要法律渊源。  相似文献   

14.
方元  曾庆醒 《出版广角》2019,(15):36-38
随着当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逐步脱离被算法支配的低阶局面,能够通过对大数据的深度学习进行独立创作,进入强人工智能时代发展的新阶段。在这种背景下,人工智能对现有版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定性、权利归属和风险承担等问题亟待厘清。我们应正确认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通过明确版权保护标准,明晰权利归属等方式规范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保障人工智能领域的创新发展。  相似文献   

15.
算法驱动的人类智能系统与人工智能系统交互中,数据选择与信息过滤是不容忽视的关键环节,一方面与算法运行的不透明性有关,另一方面也受到人机协同的信息过滤影响。算法偏见已经造成了现实生活中信息圈层之间的分化,并可能延续甚至加剧社会发展多个方面的失衡。因此,有必要审慎地看待算法偏见的影响要素,透视技术本身及其应用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和问题,从而为应对人工智能嵌入社会系统过程中所带来的阶段性偏见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16.
章晓慧 《东南传播》2022,(5):117-119
作为人工智能时代下的产物,深度合成技术在医疗、教育、科研等方面带来了新模式重塑。在信息的交流与传播过程中,深度合成技术凭借自身的合成功能与联系虚拟和现实的应用形式,推动了在NVIDIA、字节跳动PICO等媒体实践的革新。但随着传播模式的新发展局面不断深入,深度合成技术的风险与伦理挑战逐渐显露。深度合成技术在实践于信息传播的同时,需对技术风险等问题进行分析,也应探讨如何在高速发展的当今时代中做到理性反思与合理利用。  相似文献   

17.
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为代表的智能技术改变了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的方式,对出版者的版权治理构成了挑战。新技术环境下,作品的权属复杂化,作品版权状态不明的情形常态化,作品授权成本提高,作品合理使用的边界模糊化,算法推送的版权风险增大。为应对版权风险,出版者需设立专门的版权管理部门,配置专业的版权管理人员,健全版权风险防范的工作机制;在技术上可以引入区块链技术服务,进行作品权属的确认和授权许可,同时建立本单位版权管理的数字化平台;在演绎、剪辑、修改作品或使用多媒体数字化作品前,做好版权的风险防范工作;在利用算法推送作品时要提高注意义务,采用一定的过滤技术自动过滤明显构成侵权的作品。  相似文献   

18.
人工智能创作给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合理使用制度难以克服人工智能创作的“算法偏见”,而人工智能创作也难以运用传统“三步检验法”加以判断。反思人工智能创作对合理使用的开放化需求与封闭式立法的冲突,发现现行立法模式不足以回应人工智能创作对作品的使用,法定许可在规制人工智能创作使用作品方面缺乏制度优势,人工智能创作使用作品还会激化合理使用与技术保护措施的冲突。基于此,应当从分类保护视角出发,对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使用与传统版权领域的作品使用进行类型化划分,在维持传统版权领域合理使用制度稳定性的前提下,以开放灵活的态度借鉴转换性使用理论,在不排除商业性使用目的的基础上完成人工智能创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19.
文章结合数字档案馆信息服务中合理使用面临的著作权问题的逐一剖析,提出从著作权保护意识、著作权法和合理使用制度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立、技术保护措施采取等措施规避数字档案馆信息服务中合理使用的问题,保障其信息服务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相似文献   

20.
[目的/意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催生了多重数据安全风险,传统的回应型治理和集中式治理模式显然难以应对新挑战,而敏捷治理则以其灵活的姿态彰显了独特的优越性。[方法/过程]首先,梳理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数据安全领域引发的多重风险,进而对三类治理模式在风险管理上的成效进行对比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当尽快实现治理模式转变。然后以此为指导,构建具体的治理制度。[结果/结论]敏捷治理模式凭借其适应性、柔韧性和包容性特质,为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数据安全风险提供了有效的方案,能够在实践中不断优化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在敏捷治理模式下,应当树立“预防与应对并重”的适应性治理理念,构建“多元参与,合作互动”的韧性治理机制,运用“技术叠加法律”的包容性治理工具,从而形成综合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安全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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